国税函[199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调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1-22
文号:国税函[1999]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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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湖南、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9年的立法计划,结合车辆、道路费改税,总局拟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当扩大车船使用税的收入规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使新修订的车船使用税负担合理,便于操作,请你们就下列问题进行调查测算,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和所提意见请于3月20日前报总局。

  一、调查内容

  (一)你省(市)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费一年的收入规模是多少?除养路费、车辆购置费以外的其他对车辆的收费项目合计是多少?每辆车一年大体要负担多少费用?

  (二)你省(市)车辆总数是多少?其中征免税车辆各为多少?在征税车辆中,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各为多少?

  (三)你省(市)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是多少(按车船类型分别列出)?1998年收入规模为多少?在总收入中,能否分出小汽车、小客车、大客车、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船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收入数或所占的比重?

  (四)按照修订草案税目税额表法规的税额标准的低限,测算你地区一年的车船使用税收入有多少?(注:如无汽车排气量资料,可按小汽车每辆400元,小客车每辆300元,大客车每辆180元的标准测算)。考虑车道费改税因素,即:除养路费等车辆经常收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外,将其他收费项目并入车船使用税,调查测算税额标准的低限最高能调整到多少。

  (五)结合你省(市)的实际情况,在法规的幅度内选取适中的税额标准,选择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如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远洋和内河航线的运输行业)共20户,测算车船使用税税收负担水平。

  二、你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有何修改意见和建议,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

  (一)税目的分类是否合理?乘人汽车按排气量划分,在实际征管中是否便于管理和操作;

  (二)税额标准是否适当,如何调整;

  (三)纳税地点的确定是否便于征管;

  (四)现行免税的车船是否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五)为了避免对农用车的征税分歧,在修订条例时,应如何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处于草拟阶段,各地务必做好保密工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征税范围

  (一)在中华任命共和国境内经公安、交通及其他车船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非机动车船。

  第三条税目税额

  (一)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船,其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法规的幅度内确定。

  (二)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未列举的车船,其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车辆使用税的税目、税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计税依据

  (一)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船按照以下法规计税:

  1、小轿车、微型客车、小客车、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按数量计征、计税单位为辆。

  2、载货汽车和载货拖拉机按载质量计征,计税单位为吨。车辆装载重量,是指最大货运质量与最大客运质量之和。

  3、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计税单位为吨位。机动车净吨位,是指从总吨位中扣除不能用来装载货物和旅客等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内部容积。

  4、非机动船按净载重吨位计征,计税单位为吨。非机动船净载重吨,是指载重量中允许装载的货物和旅客,包括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在内的最大重量。

  (二)车船装载质量(或净吨位、净载重吨)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三)七月一日以后购置的车船,当年减半计征车船使用税。

  (四)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未列举车船的计税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第五条减税、免范围

  (一)以下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法规配备自用的车船。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挂军车号牌的车辆和按国家法规配备自用的船舶。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慈善机构自用的车船。

  4、以公益为目的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公益为目的是指上述单位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自身事业的发展,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5、各种警车、消防车船、战备救灾抢险专用车船、防汛和水文监测专用车船、防疫车船、救护车辆、殡葬车以及环卫部门的清洁专用车船。

  6、铁路机车车辆。

  7、特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8、用于农田作业的专用车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9、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10、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法规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船。

  (二)除本条第一款法规免税的事业单位外,其他接受国家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财政部法规减税、免税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税、减税、免税

  (一)下列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港作车船、工程船。

  2、公共汽(电)车。

  3、渡轮和地铁、轻轨车辆。

  4、自行车和不作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法规车船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纳税次数及期限

  车船使用税按年缴纳。纳税次数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征收管理

  (一)机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非机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其住所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船的纳税地点进行调整。

  (二)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完税标志。免税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免税标志。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应当按照法规粘贴、钉挂于车船上,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车船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征收、检查车船使用税,对没有纳税的车船,不予年检或吊扣车船行驶证照。

  (四)车船使用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十条实施办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授权范围内制定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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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