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调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1-22
文号:国税函[1999]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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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湖南、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9年的立法计划,结合车辆、道路费改税,总局拟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当扩大车船使用税的收入规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使新修订的车船使用税负担合理,便于操作,请你们就下列问题进行调查测算,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和所提意见请于3月20日前报总局。

  一、调查内容

  (一)你省(市)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费一年的收入规模是多少?除养路费、车辆购置费以外的其他对车辆的收费项目合计是多少?每辆车一年大体要负担多少费用?

  (二)你省(市)车辆总数是多少?其中征免税车辆各为多少?在征税车辆中,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各为多少?

  (三)你省(市)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是多少(按车船类型分别列出)?1998年收入规模为多少?在总收入中,能否分出小汽车、小客车、大客车、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船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收入数或所占的比重?

  (四)按照修订草案税目税额表法规的税额标准的低限,测算你地区一年的车船使用税收入有多少?(注:如无汽车排气量资料,可按小汽车每辆400元,小客车每辆300元,大客车每辆180元的标准测算)。考虑车道费改税因素,即:除养路费等车辆经常收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外,将其他收费项目并入车船使用税,调查测算税额标准的低限最高能调整到多少。

  (五)结合你省(市)的实际情况,在法规的幅度内选取适中的税额标准,选择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如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远洋和内河航线的运输行业)共20户,测算车船使用税税收负担水平。

  二、你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有何修改意见和建议,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

  (一)税目的分类是否合理?乘人汽车按排气量划分,在实际征管中是否便于管理和操作;

  (二)税额标准是否适当,如何调整;

  (三)纳税地点的确定是否便于征管;

  (四)现行免税的车船是否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五)为了避免对农用车的征税分歧,在修订条例时,应如何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处于草拟阶段,各地务必做好保密工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征税范围

  (一)在中华任命共和国境内经公安、交通及其他车船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非机动车船。

  第三条税目税额

  (一)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船,其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法规的幅度内确定。

  (二)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未列举的车船,其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车辆使用税的税目、税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计税依据

  (一)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船按照以下法规计税:

  1、小轿车、微型客车、小客车、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按数量计征、计税单位为辆。

  2、载货汽车和载货拖拉机按载质量计征,计税单位为吨。车辆装载重量,是指最大货运质量与最大客运质量之和。

  3、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计税单位为吨位。机动车净吨位,是指从总吨位中扣除不能用来装载货物和旅客等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内部容积。

  4、非机动船按净载重吨位计征,计税单位为吨。非机动船净载重吨,是指载重量中允许装载的货物和旅客,包括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在内的最大重量。

  (二)车船装载质量(或净吨位、净载重吨)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三)七月一日以后购置的车船,当年减半计征车船使用税。

  (四)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未列举车船的计税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第五条减税、免范围

  (一)以下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法规配备自用的车船。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挂军车号牌的车辆和按国家法规配备自用的船舶。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慈善机构自用的车船。

  4、以公益为目的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公益为目的是指上述单位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自身事业的发展,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5、各种警车、消防车船、战备救灾抢险专用车船、防汛和水文监测专用车船、防疫车船、救护车辆、殡葬车以及环卫部门的清洁专用车船。

  6、铁路机车车辆。

  7、特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8、用于农田作业的专用车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9、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10、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法规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船。

  (二)除本条第一款法规免税的事业单位外,其他接受国家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财政部法规减税、免税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税、减税、免税

  (一)下列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港作车船、工程船。

  2、公共汽(电)车。

  3、渡轮和地铁、轻轨车辆。

  4、自行车和不作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法规车船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纳税次数及期限

  车船使用税按年缴纳。纳税次数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征收管理

  (一)机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非机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其住所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船的纳税地点进行调整。

  (二)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完税标志。免税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免税标志。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应当按照法规粘贴、钉挂于车船上,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车船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征收、检查车船使用税,对没有纳税的车船,不予年检或吊扣车船行驶证照。

  (四)车船使用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十条实施办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授权范围内制定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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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