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管发[1999]第70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1-26
文号:外经贸管发[1999]第7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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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二、2000年度白银出口企业名单

  注:[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文原件作废,内容以此件为准。

  附件一:


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改革的指示精神,对白银实行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系指银粉、未锻造银及银的半制成品(具体管理名录见附件)。

  第二条 人民银行库存白银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具体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核定具有白银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方可经营白银一般贸易出口。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每年对白银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核定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白银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六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白银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含白银商品,需要加工复出口白银,由企业提出申请,其加工贸易业务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考虑到白银生产的特殊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复出口白银以进口料件商检后核定的数量为准”。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后180天内,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需将企业加工出口白银的数量、进口料件商检证明、企业加工工艺及单耗情况等报外经贸部,同时抄报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外经贸部征求国家有色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如批复的白银进口含量、单耗、应加工出口数量等与原审批、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外经贸部将批件抄送备案主管海关,企业需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海关按修改后的单耗予以监管核销。企业凭外经贸部批件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出口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减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白银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第九条 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前已向海关办理了白银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

  出口白银管理名录

image.png 

  附件二:

2000年度白银出口企业名单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铜铝锌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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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