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2016]16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4
文号:黔地税函[2016]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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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舆情应急预案(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制度已经省地税局2016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为切实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处理、反馈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5]5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8号),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督促工作机制。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依法处置”的原则,准确报送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向省地税局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章信息报告种类及内容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基本类别。各地发生其他影响面大、涉及面广的紧急重要情况,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按照《税务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各地发生符合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的,应向省地税局报告信息。


  第七条 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因自杀、他杀、意外事故、不明原因身故等非因病死亡特殊事件,应按突发事件向省地税局报告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


  第八条 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报告信息,涉嫌、涉案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向省局报送重大情况报告: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同一案件涉案3人以上。


  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已经发生、预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章信息报告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实行向上级税务机关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制度。


  报告涉密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和税务系统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报告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续报是对需要阶段性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第十三条 终报是在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税务系统内部办公系统(OA)等方式向省地税局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书面报告应按照《税务系统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见附件1)格式报送。


  第四章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综合部门)主任(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报送过程中,事发地税务机关办公室主任或授权专人负责与省局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处置情况及后续情况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要执行续报、终报制度。


  第十七条 省地税局办公室要加强应急工作衔接协调,接到各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研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省地税局有关领导,并按规定上报省委办、省政府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省地税局领导。省地税局局领导作出的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省地税局办公室要迅速传达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加以贯彻落实,并动态跟踪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普及应急管理知识,规范掌握和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选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值守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岗位变动时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培训,提高突发紧急事件信息报告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省地税局实行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各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核报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和制度。严格实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健全与省地税局办公室应急电话联络渠道,保持信息报告、反馈通讯畅通,不断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地税系统紧急重大情况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舆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舆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涉税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序引导涉税舆论,营造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舆论环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关于舆情管理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处置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出现的对税务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涉税舆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舆情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涉税舆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舆情监测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测与各单位自行监测相结合,涉税舆情产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按照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税舆情进行分析研判,为应对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五条监测范围。涉税舆情的监测对象主要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网络媒体应作为监测重点,包括主要商业网站、新闻网站、搜索引擎、社区论坛、网站博客、微博等。


  第六条监测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人机结合等方式,实行工作日、节假日不间断监测。汇总整理各类涉税信息,进行分类预警排序。


  第七条分析研判。根据涉税舆情监测结果,分析涉税舆情对税收工作产生的影响,对涉税舆情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提出应对处置建议。


  第八条 信息推送。建立涉税舆情信息双向沟通共享机制,对重要涉税舆情信息及时进行推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九条涉税舆情事件发生后,省地税局相关部门、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应认真配合省地税局办公室快速有效应对处置涉税舆情事件。


  第十条省地税局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涉税舆情管理工作,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应明确专人负责涉税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章应对处置


  第十一条 整理分析。按照及时公正、客观理性的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核实涉税舆情的相关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提出处理涉税舆情事件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对于监测到的负面涉税舆情,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深入调查的涉税舆情事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等,并认定责任,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会商。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结合实际,分析涉税舆情的性质、产生的影响等,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妥善处置。涉税舆情发生后,事发地地税机关应区分涉税舆情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会商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应结合实际选择信息发布方式、发布平台和发布时机,准确、客观地发布信息。主要包括发布调查核实情况、地税机关态度以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六条 舆论引导。根据税收舆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引导措施。主要包括发布新闻通告和权威解读,发挥税收评论员和网络宣传员的作用,正面引导舆论。


  第十七条协调配合。涉税舆情发生地地税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上报情况,并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网管网监、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及时报告。对于产生的涉税舆情,要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省地税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应对处置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涉税舆情处理不及时,引发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涉税舆情管理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涉税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网站是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贵州各级地税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地税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省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在省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是省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省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省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根据省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省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省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4.省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牵头做好网站安全维护工作。


  (二)纳税服务处负责省局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维护工作,并保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省局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网报系统)及贵州地税发票查验系统等涉税查询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电税中心负责省局网站硬件设备及网络的日常维护和保障,确保网站正常畅通。


  (五)省局网站各个栏目的更新维护由局内各相关单位提供材料,经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定后交网站管理人员予以更新。


  第五条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省局网站的以下工作:


  (一)做好省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报送新闻动态,税务文化作品等信息内容。


  (二)做好省局网站各市、州、区地税局子站的维护工作,保持信息及时更新。


  第六条省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与省局网站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等工作。


  (二)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和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省局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省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内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文件)要求主动公开14类信息,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省地税局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信息报送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报送。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门户网站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省地税局办公室、电子税务中心共同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第十条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门户网站外网及内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微博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是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发布贵州地税最新工作动态,树立地税形象,加强征纳互动,不断提升信息共享、促进学习交流的信息宣传平台。


  第二条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为适应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由省地税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更新维护。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各市(州、区)地税局,省局机关各单位设置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及上报等工作,确保省地税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内容发布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六条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要求,主动公开权力责任清单、税务行政许可、决策执行、政策法规内容、政策发布和解读、政策落实情况、征管改革措施、税收数据、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义务、重大服务举措、办税服务、机构职能、财政资金等14类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省地税局机关工作动态、重大活动等政务信息;


  (三)最新发布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公告;


  (四)纳税辅导、税收热点、12366问答;


  (五)税收工作中重要活动的图片、视频;


  (六)涉及民生的各项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七)市、县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动态;


  (八)记录工作、生活中的故事(散文或诗歌等);


  (九)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


  第九条 禁止发布的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三)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发布的新闻稿件控制在1000字内,诗歌散文类稿件控制在3000字内),并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一条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由机关各单位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送办公室审批方可发布。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各市、州、区地税局发布信息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OA系统)报送。


  第十二条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采用的文章纳入“贵州地税信息”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经审批流程后,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等,一经发布成功,任何单位和部门将不能修改其内容。


  第十四条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由省地税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账号密码。


  第十五条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要求更新发布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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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将至,境外个人所得税追征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近期有部分客户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其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2025年6月30日的追征截止日已临近,如尚未完成补征申报,应尽快着手进行。

  对申报准备中经常涉及且比较敏感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分析提请客户注意。对于申报范围、申报形式和申报内容,仍建议咨询律师以避免相应风险,特别是如已接到税务局通知作进一步现场解释的客户,更应引起注意,复查自己的首次申报是否存在疏漏,积极应对现场解释。

  一、税务机关如何获取境外收入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共同申报标准系统(“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进行信息交换。共同申报标准是经合组织(“OECD”)从2014年就发布的一套税务信息交换系统,对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要求和程序作出了指引。实际上,从2018年9月开始,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首次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信息。

  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时,除了提交身份证明,银行会要求个人在申请表格中勾选税收居民身份,如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则银行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不仅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其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如作为控股人设立的离岸控股公司,同样受此管辖。如何确认是否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其资产构成和收入来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甄别。

  二、税务机关能够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颗粒度

  如已接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补征,建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根据共同申报标准的实施规范,通常,以下金融账户的信息将被交换回国内:

  1、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交易账户中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如姓名、证件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等信息;

  2、账户财务信息–年末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金额等,注意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也被纳入管理。

  三、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纳税

  对境内个人来说,这次主要涉及的个人境外收入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该等股票、股权所得,如在境外持有房产,还可能包括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中具体约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票亏损是否能抵扣?

  首先明确的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账户的亏损不能抵扣境外账户的应纳税额。

  “二(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对于境外账户中的抵扣,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例如,股票交易是以单次交易的资本利得计算纳税额,或是以全年净额计算纳税额?如按照财产转让征收,应当按此征收,对于交易频率较高的客户来说申报程序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若按照国税函[2006]120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中规定: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从这条规定的原则来推断,股票交易应当按照全年收益净额来缴纳。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收入仍待推敲。

  此外,涉及亏损抵扣仍有许多问题是缺乏明确规定和过往实践的。例如,过去由于港股“打新”,为了提高中签率,许多客户都开立有好几个港股的交易账户,而几个境外账户之间的亏损能否互相抵扣?针对这些尚未出现明确规定的情形在计算亏损抵扣时,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五、申报时取得的所得是外币,折算成人民币采用什么汇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如属于补征税款的,应当按照最后一款的规定,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如实进行税务申报后,是否会被外管机构追索外汇合规问题?

  出境资金如涉及到历史上外汇出境的合规问题,则此后受到外管机构的追索风险是切实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曾签署过《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两部门未来深度合作,交换信息目前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就税务申报而言,为了避免外管合规的风险作不实申报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建议面临此类风险的客户,尽早咨询律师进行相应的事后补救措施。

  “630”期限已经临近,境外收入补征的工作也刚开始。如已接到通知的客户建议积极应对,尚未接到通知的客户更应及早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以优化自己的税务结构从而提升投资收益率——例如在这一次的追征下,QDII产品和港股通较之直接境外开户就体现出了税收方面的优势。

  经济新周期面前,海外资产的配置也应更注意安全和合规。合规框架下的结构化布局,方能实现资产长期增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