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发[2018]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琼税发[2018]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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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减税降负


  (一)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减税降负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抓好政策高效落地。除房地产业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限度落实海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断减轻企业税负。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特别是6项专项附加扣除。继续研究扩大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支持使用本地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的企业发展。


  (二)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深入组织开展减税降负的调查研究。针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研究人才引进的个税扶持政策;配合推动海南省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重新确定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推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较低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海南省政府批准执行;争取将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制定权从海南省政府下放海南省税务局。


  (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继续执行海南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积极配合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建议,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定缴费方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目标组织征收,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的欠费,不自行组织集中清缴。


  (四)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在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设立支持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双创”税收优惠政策查询库等专栏,按税种、行业、区域和特定事项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让纳税人更及时、更方便地获取税费政策资讯。


  (五)强化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建立定点联系反馈制度,跟踪问效政策执行情况,对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建议,及时作出执行调整和政策调整建议。


  二、优化营商环境


  (六)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全省税务系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七)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积极创新办税服务,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八)大幅简化办税程序。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办理,对纳税信用为A级、B级的纳税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九)继续压缩办税时间。2018年再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1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域迁移即时办结;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注销即时办理;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简易注销又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十)深入推进电子办税。在全省全面启用全国范围内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通过电子税务局将“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十一)推进多元化缴退税。拓展缴纳税费方式,研究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的力度,确保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对推进退税无纸化工作应知尽知。升级完善出口退税远程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申报服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积极推动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加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实现电子退税。


  (十二)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退税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送达国库办理。


  (十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优化对外投资涉税服务,规范涉税资料,简化办事流程,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平均时间从目前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积极落实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创新税收宣传辅导方式,开展一对一增效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积极帮扶解困


  (十四)建立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对企业开展走访,及时跟踪、定期反馈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情况。围绕纳税人需求找短板、围绕政策落地找不足、围绕服务效果找弱项,广泛听取企业的诉求,深入查找税收管理服务中的短板,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十五)建立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省内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六)依法为经营困难的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七)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进一步压缩发票申领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领用增值税发票。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安全的电子发票开具和交付渠道。落实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保障纳税人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持无违法不停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助力企业便利融资。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探索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在银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享共用,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纳税信用信贷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区(港)战略部署,积极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积极探索在税务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鼓励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四、保障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平性审查。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认真梳理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入户检查。加强进户执法事项的归口和计划管理,合并、精简进户执法事项,共享调查、核查、检查等进户执法成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除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交办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没有风险评估预警事项的企业,不纳入稽查自选案源,不进行立案检查。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除涉及明显税收违法需要直接立案检查以外,合理减少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抽查频率。精简税务检查提供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资料和税务局内部已有的资料,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二十二)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开展包容性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对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业务的“假企业”和“假出口”,要从重处罚;加大向社会宣传税收"黑名单"制度,以联合惩戒措施震慑税收违法行为,为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十三)充分保障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并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完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多渠道受理纳税人电话、信函、微信、网站和12345转办等投诉,及时转办工单并回复,做到件件有反馈,件件有回音。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建立纳税人涉税争议前端处理机制,将涉税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建立复议案件台账,对因企业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二十四)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加强内控监督平台税收执法责任过错与追究模块的运用,按月自动考核,并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简单粗暴执法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确保措施落实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党委应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作为党委工作重要内容,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海南省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支部专题学习内容;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六)细化工作落实。明确各项工作措施的责任分工,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对标对表对责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各项措施按期落实到位,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作用,坚持把抓落实放在重要位置,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注重过程考评和结果运用,通过建立督查台账、督办月报等方式,确保措施落地生效。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兑现奖惩。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协作,注重与其他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相互配合衔接,集成各部门合力,提供效能化服务,避免不同支持措施相互不协调、效应抵消的相反作用,努力实现同频共振,切实发挥工作措施的最大效用,形成促进民营经济稳步发展的合力。


  (二十八)加强宣传总结。多措并举确保税务人员全面了解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过程中注意做好工作总结,挖掘创新亮点做法,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和各地党委政府,加强经验交流借鉴;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痛点以及进度滞后的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整改推进。


  全省税务系统应常抓不懈,及时跟踪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实际行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积极谋划和创新工作举措,深化扩展新的成效,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更好地适应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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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虚开发票又不能补开换开如何争取税前扣除?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确立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补开、换开外部合规凭证,二是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换开的,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企业在有真实业务支出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又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如何理解和适用28号公告第十四条,争取税前扣除?基于此,本案拟结合一起案例,对该条款作出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甲药企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推广服务普通发票

  甲企业系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其主要经营业务系生产销售A药品。因市面上存在大量的与A药品类似功效的药品,医疗机构与医生的可选择性强,甲企业必须通过药品推广,才能将其生产的药品销售到终端医疗机构。故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了推广服务,向其支付了推广服务费并取得了推广服务普通发票。业务开展中,乙企业又将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下一级代理人,安排下一级代理人开展具体的推广服务。

  近期,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乙企业系空壳企业,将其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向甲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函》。甲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五条之规定,告知甲企业在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甲企业认为,其应当向真实销售方即下一级代理人补开、换开发票,但因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构成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原因,可以提供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乙企业向下一级代理人支付的银行凭证,据以证明推广服务支出的真实性,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无法补开、换开的证明材料仅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四种,而且甲企业不能提供其与下一级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也不能提供其直接向下一级代理人支付推广服务费的付款凭证,故不满足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必备资料,不能作税前扣除。

  可见,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税企双方对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必备资料的具体范围有不同理解。

  二、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税法分析

  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据此,受票方取得发票如被定性虚开,其结果是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必然等于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业务支出是否真实。若无真实业务,则不得税前扣除;若有真实业务,则在依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后,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对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材料的具体范围应当作何理解?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列举的四种?

  法律规范中的“等”字有两种用法,一是用于煞尾,即“等”之前的内容已经完全列举;二是用于表示列举未尽,即“等”之前的内容属于不完全列举。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属于不完全列举。具体来说:

  根据文义解释方法,28号公告第十四条列举了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四种特殊原因,即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了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四种证明材料,即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这四种特殊原因与四种证明材料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企业破产不对应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任何一种情形,而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没有列举,这说明特殊原因和证明材料均为部分列举。

  根据目的解释方法,28号公告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对28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指出,“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可见,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系保障纳税人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因此,凡是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但客观上又无法与真实销售方取得联系的,均应准予适用该条款。

  从税收执法实践来看,在新疆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中,新疆某公司从个体养殖户处采购羊肉,但从第三方公司取得普通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同时因新疆某公司已经无法联系实际供货人,客观上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但是能够提供银行收款记录等资料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故税务机关准予新疆某公司根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作税前扣除。该案中,税务机关认定采购方无法与真实销售方取得联系属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原因。

  故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的范围应不限于列举的四种,对于与列举的各类情形具有相似性,导致客观上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属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之适用范围。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的功能系用于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并没有对合同的形式作出要求,合同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合同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可以是事实形式。

  此外,从税收执法实践来看,在内蒙古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内蒙古某公司接受个体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但从第三方物流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认定内蒙古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内蒙古某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部分注明司机姓名的收货企业检斤单及银行支付司机的工资的流水,税务机关认定上述材料能够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可以作税前扣除。该案中,税务机关以注明司机姓名的收货企业检斤单及银行支付司机的工资的流水推定内蒙古某公司与司机之间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

  故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的范围应不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本条款核心在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且对真实销售方有明确指向,对于口头合同、事实合同均应当予以考虑。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的范围是否仅限于购买方直接向销售方付款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8号公告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在《中国税务》发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对“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作出解释,“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据此,28号公告主要对现金付款的方式作出了限制,对于非现金付款,无论购买方将资金直接支付至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先将资金付至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转付销售方,也无论第三方是否构成空壳企业,只要能够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均符合28号公告的要求。故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的范围不应限于购买方直接向销售方付款的凭证。

  三、甲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提供的资料完全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其一,甲企业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客观上无法取得补开、换开发票,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其二,甲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A药品销售情况良好,佐证下一级代理人实施了推广服务,同时下一级代理通过乙企业收取了甲企业支付推广服务费,可以认定甲企业与下一级代理人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其三,甲企业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乙企业,乙企业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下一级代理人,在此过程中,均没有采用现金方式付款,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四、结语

  近年来,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被要求作纳税调整的案件愈发增多。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应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当限制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权利,而应当在法律适用中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来说,在交易前,应当作好尽职调查,避免出现开票方与销售方不一致的情况;在交易中,杜绝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在交易后,如果对28号公告第十四条理解产生争议,应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