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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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污染当量值系数表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按本办法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抽样测算方法,及时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涉及的计算公式、污染当量值、排污特征值等;


  (三)税务机关可不定期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调整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三)生态环境部门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纳税人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六条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畜禽养殖数量的头、只、羽数÷污染当量值。


  第七条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八条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2.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第十条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路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


  施工扬尘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适用税额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核定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装卸(堆存)数量(吨)÷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海南省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暂定为3.53千克/装卸吨煤;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暂定为1.48千克/(吨煤·年),按月计算为0.123千克/(吨煤·月),月煤炭堆存量=(月初煤炭堆存量+月末煤炭堆存量)÷2。


  纳税人有下列防尘排放措施并已实施的,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一)上侧风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核减20%;


  (二)装卸煤装置使用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煤炭装卸污染物排放量核减30%;


  (三)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对堆放煤炭喷水达到降尘效果的,煤炭堆存污染物排放量核减30%;


  (四)建有全封闭式装运系统和全封闭式储煤仓,且通过全封闭式装运系统和全封闭式储煤仓装卸和储存煤炭的,煤粉尘排放量核减100%。


  第十二条 适用税额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公布的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确定。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污染当量值按附件1确定。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中的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附件2确定。


  本办法第十条中的扬尘产生量系数、削减量系数按附件3确定。


  第十三条 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业务类型分别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首次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或者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确认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设备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税务机关,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过程和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污染当量值系数表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者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交海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函》(琼环函2019)11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哪些纳税人?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省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按本办法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不同行业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对应不同的计算单位(头、只、羽、吨、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为方便纳税人计算,对《办法》中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进行如下分类:一是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二是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三是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四是施工工地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五是煤炭装卸、堆存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


  二、核定征收有几种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为五种核定计算方法:


  (一)畜禽养殖业,按照禽畜养殖的存栏量计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畜禽养殖数量的头、只、羽数÷污染当量值


  例1,某户养殖场,养牛,存栏量为60头,污染当量值为0.1头。根据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其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60÷0.1=600,其水污染物当月的应纳税额为600纳税额为元=1680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1680×3=5040元。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能否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分别计算。对于能够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对于不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照床位数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餐饮业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其他行业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和特征指标的数量计算。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例2,某餐饮公司,其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月排放污水量为30吨,污染当量值为0.5吨。其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30÷0.5=60,其当月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60×2.8元=168元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A.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例3,某乡镇医院,床位28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其污染当量值为0.14床,计算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28,每月按时消毒,无,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2.8元=560元。


  B.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例4,某小型餐饮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烧天然气(不烧煤)。查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其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70/月,该小型餐饮店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70×2.8元=196元。


  C.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例5,某旅馆拥有100张床位,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其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月·床,根据计算公式,其每月的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100床×3/月·床×2.8元=840元。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按照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例6,某小型餐馆,面积260平方米,烧煤作为燃料动力(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仅针对燃烧煤产生的废气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查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排污特征值系数为66/月,其当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66染物的环元=158.4元。


  (四)施工工地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条和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规定的方法计算施工扬尘应纳税额。


  例7,某楼盘施工场地,建筑公司在11月的施工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对一次扬尘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污染控制措施和对二次扬尘采取了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计算建筑公司在11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额。


  对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1.01-0.071-0.047-0.047-0.025-0.03-0.31)(千克/平方米·月)×10000平方米=0.48(千克/平方米·月)×10000平方米=4800千克/月


  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4800)放量÷一般性


  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适用税额=1200适用税额元=2880元。


  其中,上述计算公式的系数:


  A.建筑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01;


  B.一次扬尘的道路硬化污染控制措施的削减系数为0.071;


  C.一次扬尘的边界围挡污染控制措施的削减系数为0.047;


  D.一次扬尘的裸露地面覆盖污染控制措施的削减系数为0.047;


  E.一次扬尘的易扬尘物料覆盖污染控制措施的削减系数为0.025;


  F.一次扬尘的定期喷洒抑制剂污染控制措施的削减系数为0.03;


  G.二次扬尘的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污染控制措施的削减系数为0.31。


  (五)煤炭装卸、堆存大气应纳税额核定计算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核定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如有防尘排放措施,可核减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装卸(堆存)数量(吨)÷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煤炭装卸、堆存的煤粉尘排污系数分别为3.53千克/装卸吨煤,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暂定为1.48千克/(吨煤·年),按月计算为0.123千克/(吨煤·月)。


  对纳税人装卸、堆存煤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煤粉尘)分别按装卸、堆存环节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以下举例分别说明装卸、堆存环节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方法。


  例8,某港口企业7月1日装卸1000吨煤炭进行露天堆存,15日外运500吨煤炭。企业使用游动式除尘设施装卸煤炭,按本办法规定可以核减污染物排放量30%,计算该港口企业7月在煤炭装卸环节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额。


  7月1日,装卸1000吨煤炭,计算煤粉尘排放量=3.53千克/装卸吨煤×1000吨=3530千克,由于其采取防尘措施,可以核减30%,最终排放量=3530千克×(1-30%)=2471千克;计算其污染当量数=2471千克÷4千克=617.75;核定计算的环境保护税额=617.75×2.4元=1482.6元。


  7月15日外运需装卸500吨煤,计算煤粉尘排放量=3.53千克/装卸吨煤×500吨=1765千克,由于其采取防尘措施,可以核减30%,最终排放量=1765千克×(1-30%)=1235.5千克;计算其污染当量数=1235.5千克÷4千克=308.88;核定计算的环境保护税额=308.88×2.4元=741.31元。


  综上,该港口企业7月在煤炭装卸环节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1482.6元+741.31元=2223.91元。


  例9,某港口企业月初煤炭堆存量为1000吨,7月1日装卸1000吨煤炭进仓库,7月15日外运500吨,计算该企业7月煤炭堆存环节应纳的环境保护税。


  首先,海南省的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暂定为1.48千克/(吨煤·年),是按年计算的系数,环境保护税是按月计算,因此,将系数换算为0.123千克/(吨煤·月)。


  其次,月煤炭堆存量的计算方法=(月初煤炭堆存量+月末煤炭堆存量)÷2。月初堆存量1000吨,月末堆存量=1000+1000-500=1500吨,因此,根据计算公式,该企业7月煤炭堆存量=(1000+1500)÷2=1250吨。


  再次,计算煤炭堆存环节的煤粉尘排放量=1250吨×0.123千克/(吨煤·月)=153.75千克;其污染当量数=153.75千克÷4千克=38.44;当月煤炭堆存环节的环境保护税=38.44×2.4元=92.25元。


  三、核定程序适用范围有几种情况?


  核定程序适用范围包含两种情况,即首次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和调整核定征收方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或者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放管服”要求,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可以采取口述或者填写信息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采取口述信息方式(免填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三”系统,之后打印信息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采取填写信息表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人员打印信息表,交由纳税人填写、签字确认,再根据纳税人的信息表在“金三”系统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按系统流程完成审核工作。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应采用何种纳税申报表申报?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确认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五、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变更征收方式?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设备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化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六、《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7日发布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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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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