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20]20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琼府办函[20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16

三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三亚综试区)建设,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与服务体系,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三亚模式,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


  发挥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制度创新优势,按照全方位开放的要求,以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为重点,坚持WTO(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对标WTO/TBT-SPS(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则和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贸易便利化建议书等公约、法规、标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坚持创新发展和有序规范原则。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三亚综试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坚持协同共享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通过综合改革、集成创新,推动“关”“税”“汇”“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注重跨境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国际投资合作协调发展,不断夯实货物贸易产业基础,扩大服务贸易空间,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突破性发展。


  4.坚持市场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度创新、政策制定、营商环境、公共服务、行业引导方面的作用。


  (三)发展定位。


  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标杆的要求,将三亚综试区打造成为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推进跨境采购向全球采购发展,铺就“买全球、卖全球”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服务体系,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跨境贸易仓储中心。


  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跨境贸易”的思维,大力推进跨境贸易方式和政府管理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深海科技、南繁科技、热带农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彰显三亚市后发优势。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优势和三亚市的区位优势,打造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吸引跨境数字化国际营销、物流、仓储、电商运营培训、直播等优质服务商入驻,吸引更多外国客户来三亚市实地看货体验,形成完善的看货、展示、交易、交付等方面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同时促进三亚市服务贸易的发展。


  (四)目标定位。


  1.总体目标。争取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立一套与自由贸易港接轨的跨境电商制度体系;建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便利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网络,形成以“三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保税物流中心+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N网点”为纽带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施体系;基本建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为支撑,涵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海关监管、跨境物流、智慧供应链、交易支付、信用风险管理的生态服务圈;基本建立以全球供应链管理为重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体系;基本建成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标准化和协调发展的管理体系,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投资合作便利、营商环境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物流枢纽。


  2.量化目标。力争到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培育15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1个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离境(岛)购物载体、5个离境(岛)购物中心,总体发展水平位于国内前列。


  二、总体布局


  依据《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重点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协同推进,打造“一区、两园、两中心、大通道”的产业布局。


  (一)一区。


  以三亚南山港为依托,申请设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业务,建立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和免税品仓储、配送的保税物流体系。除具备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外,大力拓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特殊商品加工制造等功能。以深海和南繁科研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为核心,先行先试,拓展服务空间,积极对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和文昌国际航天城,开展医疗科研设备和航天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


  (二)两园。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园。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重点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展销中心、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代运营、创意、摄影、推广、培训、邮政快递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发展,形成集孵化、研发、运营、客服、设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


  2.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发挥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优势,重点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供应链。建设集国际物流、仓储、分拨、转运、金融服务与创业孵化为一体的服务基地。


  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形成良性竞争、错位发展的格局。


  (三)两中心。


  1.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依托空港建设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提供免税、保税商品仓储和包括普通货物、冷链物流、危险品物流(消费品)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物流配送服务,打造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2.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依托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线上和线下平台,继续扩大免税购物品种范围,提升全球采购能力,增强三亚市免税购物国际市场竞争力,塑造三亚免税购物品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


  (四)大通道。


  加快推进三亚新机场建设。利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航空航线资源优势,打造国际航空枢纽。积极争取三亚南山港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完善进境指定口岸功能。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的航线和长三角—海南(海口)全境火车货运班列资源,构建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和国际贸易大通道,支撑三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营造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环境。


  1.建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基地。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基本信息备案管理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国际贸易大宗贸易进境备案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采购和国内消费市场开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企业利用零关税和保税免税政策,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备货仓储,开展B2B(企业-企业)、B2C(企业-消费者)、B2B2C(企业-企业-消费者)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电子商务”9610(集货报关)和“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和延展,建设国际跨境电子商务区域仓储基地。支持三亚综试区与各省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合作,实现设施、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创新便捷高效海关监管流程。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全程无纸化管理,促进B2B合同、运单、支付凭证和发票电子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存储、通关及退换货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实施批量转关操作,降低管理和运输成本。对不涉证、不涉税的出口商品,实行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前四位统一归类申报。探索对销贸易监管流程,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流程,拓宽跨境贸易物流通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快件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南山港进境,或从省内其它海运口岸进境转关至三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施事先备案、直接入区、事后监管模式,优化保税备货进境流程。利用科技手段,探索对生鲜类产品建立更为便利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生物医药、种质跨境研发便利化,探索适应跨境研发的海关特殊监管模式。在检验检疫领域,探索进出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正面清单制度。


  3.完善进境指定口岸服务功能。


  加快推进进境整车、肉类、水果、药品、冰鲜水产品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跨境电子商务食用水生动物、水果、鱼肉类产品、植物、药品等进口物品,实行检验检测互认,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提高口岸服务效率,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重点辐射东南亚、南亚、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共享平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基础设施。


  重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和完善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以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等海关监管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安全便捷、运行高效、资源聚集的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按照跨境电子商务运作、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监管和服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企业提供主体设立登记、政策咨询、事项办理等一站式服务。探索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与物流节点统一管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进出口业务融合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金融结算和产业孵化等增值服务。加强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联动,促进省内园区间设施联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共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集群,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资源要素高度聚集。


  2.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三亚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电子口岸,按照“一点接入”原则,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在三亚综试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支付企业、跨境物流企业等主体提供“关”“税”“汇”“商”“物”“融”一站式服务。对接海关、商务、交通、税务、外汇、市场监管、居民身份核验等部门的数据服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程在线数字化服务。


  3.推进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发展。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批发、零售主体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设线下展示店、体验店以及完税商品销售店,结合互联网营销手段提供多样化的零售服务。支持鼓励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入住园区,开展“互联网+物流”配送服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经允许的固定场所开展“线下展示+线上交易”业务。鼓励将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环节,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更加便利的线上交易、支付和结算。积极引导全球优质产品在三亚综试区内全年展示。


  (三)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生态圈。


  1.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合作和金融产品创新。


  积极推进三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为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提供支持。培育本地支付机构或者争取境内外支付机构落地成立分支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规范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金融服务。


  2.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对三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三亚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服务。


  3.构建智能物流服务体系。


  (1)建设智能化物流运输服务体系。


  基于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契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特色的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衔接,与各大快递公司实现系统对接,实时掌握物流运输节点变化更新和快递投递状态,拓展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市场空间和服务空间。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北斗导航、GIS(地理信息系统)、RFID(射频识别)等技术,建设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和智能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衔接销售B(企业)端、C(消费者)端和M(工厂)端,实现物流供应链物联网。


  (2)建立国际化物流服务规范体系。


  对标国际运输标准、规范、流程和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与国际规则并轨的运输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高质量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增开国际航空航线、加密现有国际航班,适时开通货运航班,增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货物吞吐能力。争取国家批准三亚南山港口岸对外开放,开辟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后发优势,根据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网络,重点建立智能化全岛供应链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信用信息数据库。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标准、跨境电子商务评价体系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对跨境电子商务“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的信用管理体制和机制。


  5.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监测,建立三亚综试区数据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研究跨境电子商务B2B的统计标准、口径和方法,进一步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的统计工作,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6.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以流程和节点为重点的风险预防、识别、评估和处置等防控机制,有效防控虚假贸易、走私、洗钱等经济风险和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等相关的交易风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建立企业主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治理体制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


  1.促进全球采购适应市场需求。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依托全球采购网络和物流供应链网络,与具有全球供给能力的企业合作,开展全球优质商品供应链采购。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分析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特征和规模,开展供应链准时配送采购,满足备货与跨境电子贸易市场的要求。结合对销贸易需求,积极探索易货贸易、抵销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等贸易形式。支持对销贸易商品实现B2B、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2.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模式。


  深入挖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两大发展趋势,加快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推动新型产业和流通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和高度聚集。制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供应链发展。鼓励有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者收购并购、租赁海外仓、保税功能仓和集散中心,延伸供应服务链条,为境外采购仓储和本地产品走出去提供物流支撑。探索海外仓建设的融资、风险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全程B2B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模式,整合本地出口产品资源,融合贸易、通关、金融、外汇、销售、物流等环节,结合海外仓和海外营销网络,为企业提供全球营销、出口代理、物流运输、落地配送等服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塑造自主出口品牌,进一步优化通关(含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操作流程,促进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热带农产品生产M2B2C(制造商—企业—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分销创新模式,依托B2C卖家分销渠道,拓展海外终端网络。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开展医疗保健、职业教育、农业种植等服务贸易,提升三亚国际竞争力。


  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供应链协同管理。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化供应链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建设电子供应链系统与企业资源系统、企业门户系统融合发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供应链信息集成。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境外海外仓、境内保税功能仓等储资源,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供应链上自动生成。通过跨境供应链协同管理,促进物流运输航线、运力资源共享,降低物流成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群。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制定政策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进园区,引导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服务业态在园区聚集,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构建具有国际特色、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集群。鼓励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设立全球名优产品展示、展销及代购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免税购物平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农业种植基地、海上牧场和会展企业合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争取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落地,建立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本土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衍生服务,完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链。


  (六)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国际贸易50强中对外贸易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三亚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加强与国内较大型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培育,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引导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建设产业互联网C2M(消费者-工厂)电子商务平台或者C2M电子商务平台落地发展。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认证体系。


  加快建设和完善以社会信用代码及银行账户为主要身份验证信息的国际通行认证方式。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验证等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及办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及查验管理系统,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交易安全保障服务。加快建设居民身份证、人脸识别、身份信息查验管理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验证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发展机制。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和课程。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英语、俄语、日语、韩语以及东南亚小语种课程和培训。强化进出口议价人才培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培训示范基地(中心)建设,服务产业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三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有关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细案,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创新清单,推动创新政策措施落地。明确建设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三亚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落地三亚开展业务。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相关单位要发扬特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