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6]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桂地税发[2016]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4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十三五”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结合广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实现将地税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四大战略”和全面推进“三大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和服务支持,为实现地税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推动税收法治工作,综合衡量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税法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2.服务大局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和税收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实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善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3.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服务,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培育纳税人维权意识,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4.循序渐进原则。税收法治工作属于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特点,既要积极稳妥地落实现行有效的制度规定,又要研究提出地税系统深入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持续协调向前发展;既要抓住现有工作重点,又要努力拓展工作领域,将地税机关所有行政行为分步有序地纳入法治轨道。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收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1.税收职能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2.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基本形成,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建章立制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3.管理行为不断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程序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流程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进一步明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得到落实。机关公文、财务、人事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监督制约切实有效。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地税机关内部监督明显增强,纳税人监督保障有力,其他外部监督得到充分尊重,税务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税收执法风险及税源流失风险有效控制。税务行政问责工作法制化,确保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5.权益保障全面增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税收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人民群众意愿得到充分反映。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救济渠道更加畅通,涉税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纳税人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法律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


  6.法治环境明显优化。地税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工作顺畅,地税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机制运行良好,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配合到位,社会协税护税体系不断健全。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社会公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2.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严格、及时、准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落实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行为。统筹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4.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地税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5.依法界定职能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现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科学定岗定责定编,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持续完善地税稽查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系统内各征管单位之间、征收与稽查之间的征管权责划分,增强部门内部合力。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责任单位: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健全完善地方税制。认真执行中央关于税种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认真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调研以及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调研工作,配合做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改革计征办法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研究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政策。积极推进《广西税收保障条例》的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推动将法院、检察院纳入协税护税体系。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分级探索设立纳税人学堂,继续开展税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税法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7.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实现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和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将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合规性审查,确保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后续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解读制度,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完善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提升税收服务大局的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完善重大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各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凡涉及税收管理调整和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10.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分析评估重大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当选取1-2件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纳税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完善税收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


  12.全面规范税收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严格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岗责规范,强化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公室、督察内审处)


  13.完善税收执法程序。修订完善广西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建立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裁量基准。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程序,逐步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继续落实并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内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大税收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督察内审处)


  14.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税收管理,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结合,通过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指导等举措,对纳税人提供警示和帮助,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5.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研究建立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需要的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计算机中心)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6.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干部监管、财务管理、督察内审、巡视检查等综合监督作用。继续推进税收执法督查和审计,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对政策性个案批复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税收执法案卷评查。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对税务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办公室)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制度和办法,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派驻纪检组)


  18.落实纠错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派驻纪检组、人事处)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19.健全涉税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规范信访工作规程,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20.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办法》等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制度文件,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处理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培养,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增强税务机关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税收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尤其要注意公开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不断拓宽税收信息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宣传卡、咨询窗口等形式将办税事项公之于众。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地税网站等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开服务。做好纳税人涉税问题的搜集、解答和整理,健全税收咨询库。既要充分发挥公告、报刊等传统媒体的作用,也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做好公开工作,及时通报有关纳税事项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22.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23.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积极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自治区以下税务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24.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人事处)


  2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基层工作处)


  26.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稽查局、办公室)


  27.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支持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推动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8.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通过考试招录和基层遴选等方式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畅通系统内人才交流渠道,促进法律人才归位,让精通税法及相关法律的人才在业务岗位、执法岗位发挥特长。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处)


  29.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策法规部门人员、公职律师为主体,吸收专家和社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地税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30.完善公职律师制度。鼓励地税干部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积极为已通过司法考试人员申办公职律师资质。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交流和培训,对地税工作中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修订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办法,为公职律师充分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重大税务案件处理等涉税法律事项创造条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31.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3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人事处)


  33.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探索推行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逐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责任单位:人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依法治税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托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主要负责同志,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各牵头单位要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细化任务分解。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各项决策部署,关键是狠抓落实。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瞄准蓝图,精准发力,抓住依法治税全局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逐个破解,坚持具体抓、抓具体,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进度要求,做到每一件工作都有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三)强化工作保障。对依法治税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将依法治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强化经费保障。优化法治工作相关机构编制配置,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技术保障水平。


  (四)加强绩效考核。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过程和结果管理,以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果检验落实成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相对独立的依法治税指标体系,融入绩效管理,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虚开发票又不能补开换开如何争取税前扣除?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确立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补开、换开外部合规凭证,二是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换开的,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企业在有真实业务支出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又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如何理解和适用28号公告第十四条,争取税前扣除?基于此,本案拟结合一起案例,对该条款作出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甲药企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推广服务普通发票

  甲企业系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其主要经营业务系生产销售A药品。因市面上存在大量的与A药品类似功效的药品,医疗机构与医生的可选择性强,甲企业必须通过药品推广,才能将其生产的药品销售到终端医疗机构。故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了推广服务,向其支付了推广服务费并取得了推广服务普通发票。业务开展中,乙企业又将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下一级代理人,安排下一级代理人开展具体的推广服务。

  近期,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乙企业系空壳企业,将其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向甲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函》。甲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五条之规定,告知甲企业在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甲企业认为,其应当向真实销售方即下一级代理人补开、换开发票,但因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构成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原因,可以提供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乙企业向下一级代理人支付的银行凭证,据以证明推广服务支出的真实性,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无法补开、换开的证明材料仅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四种,而且甲企业不能提供其与下一级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也不能提供其直接向下一级代理人支付推广服务费的付款凭证,故不满足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必备资料,不能作税前扣除。

  可见,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税企双方对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必备资料的具体范围有不同理解。

  二、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税法分析

  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据此,受票方取得发票如被定性虚开,其结果是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必然等于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业务支出是否真实。若无真实业务,则不得税前扣除;若有真实业务,则在依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后,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对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材料的具体范围应当作何理解?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列举的四种?

  法律规范中的“等”字有两种用法,一是用于煞尾,即“等”之前的内容已经完全列举;二是用于表示列举未尽,即“等”之前的内容属于不完全列举。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属于不完全列举。具体来说:

  根据文义解释方法,28号公告第十四条列举了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四种特殊原因,即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了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四种证明材料,即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这四种特殊原因与四种证明材料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企业破产不对应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任何一种情形,而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没有列举,这说明特殊原因和证明材料均为部分列举。

  根据目的解释方法,28号公告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对28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指出,“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可见,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系保障纳税人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因此,凡是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但客观上又无法与真实销售方取得联系的,均应准予适用该条款。

  从税收执法实践来看,在新疆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中,新疆某公司从个体养殖户处采购羊肉,但从第三方公司取得普通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同时因新疆某公司已经无法联系实际供货人,客观上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但是能够提供银行收款记录等资料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故税务机关准予新疆某公司根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作税前扣除。该案中,税务机关认定采购方无法与真实销售方取得联系属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原因。

  故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的范围应不限于列举的四种,对于与列举的各类情形具有相似性,导致客观上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属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之适用范围。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的功能系用于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并没有对合同的形式作出要求,合同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合同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可以是事实形式。

  此外,从税收执法实践来看,在内蒙古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内蒙古某公司接受个体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但从第三方物流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认定内蒙古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内蒙古某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部分注明司机姓名的收货企业检斤单及银行支付司机的工资的流水,税务机关认定上述材料能够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可以作税前扣除。该案中,税务机关以注明司机姓名的收货企业检斤单及银行支付司机的工资的流水推定内蒙古某公司与司机之间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

  故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的范围应不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本条款核心在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且对真实销售方有明确指向,对于口头合同、事实合同均应当予以考虑。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的范围是否仅限于购买方直接向销售方付款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8号公告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在《中国税务》发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对“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作出解释,“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据此,28号公告主要对现金付款的方式作出了限制,对于非现金付款,无论购买方将资金直接支付至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先将资金付至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转付销售方,也无论第三方是否构成空壳企业,只要能够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均符合28号公告的要求。故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的范围不应限于购买方直接向销售方付款的凭证。

  三、甲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提供的资料完全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其一,甲企业无法与下一级代理人取得联系,客观上无法取得补开、换开发票,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其二,甲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A药品销售情况良好,佐证下一级代理人实施了推广服务,同时下一级代理通过乙企业收取了甲企业支付推广服务费,可以认定甲企业与下一级代理人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其三,甲企业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乙企业,乙企业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下一级代理人,在此过程中,均没有采用现金方式付款,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四、结语

  近年来,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被要求作纳税调整的案件愈发增多。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应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当限制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权利,而应当在法律适用中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来说,在交易前,应当作好尽职调查,避免出现开票方与销售方不一致的情况;在交易中,杜绝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在交易后,如果对28号公告第十四条理解产生争议,应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