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钦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提升审批效率、创新企业融资服务、规范和优化涉企税费征管、优化大通关服务和政策”等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推进钦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展示钦州市新税务机构的新担当、新作为、新形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并以新税务机构一号文印发。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效率提升为抓手、以企业满意为目标,建立健全新型政商关系和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钦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为推动全市整体投资环境满意度提升进位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钦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部门作风进一步转变、企业投资发展氛围更浓厚、投资环境满意度提升进位”的目标要求,立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新优势,进一步回应和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的期待,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加快推进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税收营商环境进入全区先进行列,为钦州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税收负担更轻,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报送资料更少,进一步减少和取消报送资料,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
办税流程更简,持续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深入落实简政放权,纳税人办税提质增效。
办税时间更短,推行“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等服务清单,全面提高办税服务效能。
办税手段更优,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窗口办税事项全部实现线上智能办理,纳税人办税流程更优、办税选择更多、办税渠道更畅。
服务层次更深,挖掘利用税收数据金矿,推进与银行和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帮助诚信纳税企业经营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压缩开办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1.推进落实取消税务登记事项。积极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开展取消税务登记事项的相关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为新开办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二)加大政策扶持,释放政策红利
4.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6.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开展“走出去”企业走访宣传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部门)
7.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8.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三)规范业务流程,公正透明执法
9.规范税收处罚执法。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0.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11.开展减证便民。清理办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规范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四)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12.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实行纳税信用动态积分管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活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分析、评价积分,实施“信用积分制”动态管理,用动态积分对纳税人当年纳税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考核,以积分来衡量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反映和评价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对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税收管理。(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14.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5.惩戒重大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平市场竞争。(牵头部门:稽查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五)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
16.推行车购税自助办税。在办税服务厅、钦州市车辆管理部门设置车购税自助终端机,派专人辅导车主及车行代办人员自助办税,丰富缴纳车购税、车辆入户“一条龙”服务形式,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效率。(牵头部门:车购税管理部门)
17.推行资料预审管理。在办税服务厅导税区内强化资料预审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辅导,实行“疑问有人答、填写有人教、办税有人导”的主动服务模式,将堵点、业务积压的问题在导税区化解,缩短窗口业务办理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8.前移纳税人高频办理事项。实行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大部分事项“扎口管理”,将部分需要纳税人经常在窗口和管理环节来回跑的事项由后台逐步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办结,解决纳税人经常在窗口和管理环节来回跑的“痛点”问题。(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9.简化退抵税办理。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库时间压缩30%。(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20.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符合办理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将办理出口退税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出口退税部门)
21.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2.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六)便捷申报方式,减轻办税负担
23.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4.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5.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7.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8.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七)部门信息共享,业务一站办理
29.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0.推行一站式清税。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1.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2.推行房地产涉税交易业务自助办理。加强与房管部门、人民银行、银联机构的合作,探索推行“互联网+自助办税”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系统,通过整合利用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实现个人房屋交易业务的申报纳税、住房查档、存量房价格评估、税收优惠、税款缴纳、打印税票全部自助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八)推进实名办税,方便业务办理
33.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4.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5.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6.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7.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九)业务一站办结,办税提质增效
38.推行“一次办”。推行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9.推行“网上办”。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建设推广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0.推行“马上办”。梳理简单易办事项,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1.推行“就近办”。发布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2.推行“一站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
43.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营商、放心经商。(牵头部门:稽查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4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十一)加强银税互动,推行诚税易贷
45.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推进融资便利化。(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6.推进线上银税互动。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7.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推进企业征信数据对接。积极配合政银企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的自动采集,为银行和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融资对接服务,营造优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政策实施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实体经济。(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十二)创新认证机制,构建便捷支付
49.扩大电子发票应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50.推行发票线上办理。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51.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52.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种管理部门)
53.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拓展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54.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三)简化迁移退出,促进有效流动
55.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56.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的具体实践。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观念,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各项服务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服务能力,促进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效率根本性的提升,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根本性的提升。
(二)强化协作,统筹推进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强化统筹思维,着眼于理清各项工作的内在关联,分清主次、区别轻重,抓住关键、把握重点,保证正常工作不断线和优化营商环境不停步,又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以踏实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以注重细节的工作方法,精细完成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敢于正视自身差距和不足,打破固化思维,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善于求变、大胆创新,在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三)问题导向,迎难而上
采取自查、互查等方式,着眼于解决优化税收环境中的实际问题,针对事关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列出清单,立行立改,毫不拖延,持续优化工作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提供便利办税、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强化辅导和跟踪问效,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运用自有宣传渠道和主流媒体积极发声,注重导向,实事求是,重诺守信,坚定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信心;注重内容,向社会、向纳税人主动宣传推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增进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实效,主动宣传总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个体受益、整体普惠的鲜活实例,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税收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五)强化督导,跟踪问效
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各县(区)税务机关对需要承接细化的任务及时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对需要推广应用的工作抓好各项成果落实,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将对各项工作措施推进情况按月开展督查督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促进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确保各项措施按时按质完成。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规模与征管效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稳定与市场主体发展。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达6.67万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38%,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全链条,涉及千万级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向“法律”的正式转型,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细化法律条款、衔接现行政策的关键举措。
从制度逻辑看,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填补增值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实操性需求”之间的空白,对增值税法中未明确的应税交易界定、税率适用规则等内容进行细化;二是整合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将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成熟的征管规范、优惠政策等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强制度稳定性;三是衔接国际增值税制度及实践,尤其是在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交易的“境内消费”判定等难点问题上,实现制度与国际接轨,为跨境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
二、征求意见稿的十大核心条文深度分析
1. 应税交易范围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进行了分层细化:
·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延续现行政策口径,通过“列举+等字兜底”方式明确了货物“以实物形态存在且可流转”的核心特征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排除了其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混淆的可能;
· 服务:采用“列举+等字兜底”的方式,明确涵盖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等六大类,与36号文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并将36号文中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归并为“生产生活服务”,表达更为周延,也更便于分类理解“服务的提供需伴随经济利益转移”的含义;
· 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不可移动且移动后性质改变”的核心属性,并列举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和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典型形态,解决了实务中“特许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临时搭建物是否属于不动产”等争议问题。
2. 纳税人分类的规则优化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在纳税人分类上实现两大突破:
一是明确“个人”的范围包含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解决了36号文对“个人”界定模糊的问题。在此前实务中,部分地区将自然人排除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外,导致自然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较为混乱,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了政策执行口径;
二是确立一般纳税人“登记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则替代了36号文的“审批制”,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同时与增值税法中“年销售额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形成衔接。但需注意的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与“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可能需要此次征求意见后进行补全规定或待后续通过主管部门的细则进一步明确自然人销售额的计算周期与例外情形。
3. 零税率范围的划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增值税法规定的零税率范围进行了实操性细化:
· 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结合“境内消费”原则,明确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的使用地在境外”等判定条件,解决了36号文下“跨境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的判定难题。例如,对于跨境咨询服务,若咨询成果仅用于境外项目,且款项由境外单位支付,即可适用零税率,无需再通过“服务地点”等模糊标准判断。
· 出口货物:明确“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核心判定标准,同时保留“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弹性条款,为特殊贸易形态(如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的零税率适用预留空间;
4. 多税率混合交易的规则明确
在实务中,纳税人经常面临“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如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36号文仅原则性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但未明确“无法分别核算”或“主要业务难以界定”时的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此补充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并明确“主要业务”以“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为判定标准,不仅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而且可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相关税法条款的理解争议。
5. 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明确扣税凭证的法定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以“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扣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抵扣依据,排除了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收据等凭证的抵扣资格;
二是规范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解决了实务中“红字发票开具与税额调整不同步”的问题;
三是细化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存在一处关键争议点,即“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现行制度与立法衔接来看,虽然增值税法中未直接列明“购进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究其根源,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则,源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对利息相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其核心目的是维持税制转换过程中的税负稳定。若在增值税立法后取消此项限制,可能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大幅减少。征求意见稿针对此类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作出细化安排,为规则适用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36号文保持一致,但补充了“直接相关”的判定标准(如费用支付对象与贷款发放方一致、费用金额与贷款额度挂钩等),避免政策被误读滥用。
四是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需按年清算调整。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别在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这一要求顺应了“放管服”改革以来纳税人申报以纳税人为主的基本精神,但也给企业的申报及合规带来了新的要求。
6. 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长期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36号文采用“购进时按比例分摊抵扣”的规则,导致企业需在购进时即准确预判用途,操作难度较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优化,采用“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逐年调整”的模式:企业在购进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使用过程中,若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需按“(资产原值×免税/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比)÷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折旧或摊销期间逐年调整。这一规则既简化了购进时的抵扣流程,又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原则,兼顾了政策平稳过渡与税制科学性。
7. 对税收优惠作进一步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政策口径的优化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明确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比如,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作了更明确的界定,分别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和“初级农产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第三十一条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作了“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依法办理登记”的限定,同时还明确托儿所、幼儿园的免税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享受免税政策的养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从而避免优惠政策的扩大化适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是强化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及征管措施需依法及时公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以保障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与严肃性。
8. 征收管理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征收管理”重点解决了三类实务难题:
一是特殊情形纳税人认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解决了实践中资管产品征税的纳税人认定争议。
二是跨境征管规则。第三十七条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需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补全了境外主体向自然人提供服务的征管规则。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第四十一条对“收讫销售货款”“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等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前者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后者“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其中“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相关规定延续了36号文的内容,但表述更为严谨和细化,避免纳税人因时间判定模糊导致的逾期申报风险。
9. 整合预缴税款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不同文件规定的预缴税款的范围,基本平移了现行的预缴税款政策,包括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出租异地不动产、油气田企业异地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其预缴税款的范围可能有所扩大。
10. 新增反避税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新增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增值税法第二十条及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已有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条款,但可能还无法应对现实中复杂的避税情形。而一般反避税条款属于兜底性质,覆盖了其他没有合理商业原因的安排,且“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将比“核定销售额”的调整手段更为宽泛,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商业目的、避税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三、对征求意见稿及后续政策的七项优化建议
1.优化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与转换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多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是否仍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存在不同理解。建议对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并同时满足一定业务频率、经常发生业务事项的自然人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确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业务规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持续一段时间、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但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经营材料备查。
2.对“非应税交易”概念做必要的界定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范围,但未提及“非应税交易”这一概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新设“非应税交易”概念,却未对其内涵(如是否等同于“不属于应税交易”)、外延(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作出解释,易导致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引发执行混乱。在后续的法规修订或政策解释中,可以清晰界定“非应税交易”的内涵,明确其与“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区别与联系。可以通过列举具体情形,详细说明“非应税交易”的范围,如明确规定资产重组中的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非应税交易”,让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判断时有明确的依据。
3.对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外消费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相较于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法优化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又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九条则明确了完全在境外消费适用零税率的情形,相关细化规定符合《OECD国际增值税及商品与服务税指引》中关于有关消费地判断的国际实践管理,提高了跨境交易增值税处理判断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中“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和第九条第(一)(二)项中“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断标准,在实操中可能有一定的争议,需要制定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4.对价外费用概念做必要取舍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述“全部价款”解释为“包含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强调,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需与交易本身具有“因果性、关联性、对应性”,即价款需是交易对价的直接体现;而征求意见稿中“各种性质”的表述,侧重强调款项类型范围,未突出与应税交易的实质关联,易导致非交易对价性质的款项被错误纳入计税范畴。尽管“价外费用”作为约定俗成的增值税项下的相关概念,但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撑。若已明确为“全部价款”,则不应存在“价格之外的费用”;若属于“价外”范畴,则不应纳入交易对价,该概念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矛盾。且在征管实务中,因其界定标准模糊,税企间也易发生争议。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优化,将“各种性质”调整为与增值税法一致的“与之相关”,较为明确地界定“价外费用”的含义和判定标准,或者不再使用“价外费用”的概念,直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概括或表述即可。
5. 明确一般纳税人交易凭证的价税分列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分别标注销售额与增值税税额;而增值税法第七条明确,增值税税额需依据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且交易凭证包含发票、收据、订单、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并非仅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当前实际征管情况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征求意见稿对交易凭证的范围作出限缩解释,与增值税法的立法表述存在偏差。因此,建议严格遵循增值税法规定,明确现阶段各类发票均需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同时分阶段推进收据、订单等其他交易凭证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
6.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项下政策的精准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但医疗美容机构也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普通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医疗美容的科室。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而非经营主体可能更合理。建议进一步制定和优化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则。
附件:征求意见稿与现行36号文、增值税法的核心差异对比 .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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