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7年“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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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启动建设了2017年江西国地税“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制定了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第15次国地税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反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43号)及《“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技术与税务行业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巩固国地税合作成果,深化拓展合作范围,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部署,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以国地税合作为基础,以创新创意为主题,以共建电子税务局为抓手,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管理方式变革,共同构建江西智慧税务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国地税一体化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系统上线,确保整体架构科学、标准规范统一、功能定位合理、资源配置优化。坚持科学引导、分步实施,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主次顺序,要把基层管理急需以及纳税人呼声较高的应用作为切入点、关键点,确保抓得住、行得通、见实效。


  (二)坚持协作融合、统筹资源。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释放合作优势,以“技术引领、业务驱动”为前提,注重顶层推动,加强项目管理。强化业务与技术融合,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业务需求制定、业务流程梳理、业务准备等方面的业务驱动作用,注重发挥技术部门在技术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业务系统协调等方面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统筹进行资源整合及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税收业务驱动力和信息技术的引导力。


  (三)坚持部门共享、凝聚合力。依托《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推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共同促进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税源管理等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推进税收共治进程。坚持立足自我、开放包容,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与国内领先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合作,推动最前沿的互联网科技在税务行业的深入应用。


  (四)坚持开放创新、安全有序。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鼓励全省各地税务机关改革创新。在创新创意、拓展应用的同时,强化互联网应用安全思维,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整合安全资源,按照总局的安全接入要求,建立“互联网+税务”安全准入制度,统一安全出口,全省的“互联网+税务”项目都通过省局的安全设备与出口连接互联网,强化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保护。


  三、共建内容


  江西省国税、地税局在2017年联合构建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将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电子税务局的“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将联合建设实名办税(“法人库”、“自然人库”、“实名认证信息库”)、无纸化办税(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同城通办、省域通办)、智能咨询(智能问答、12366热线)、数据共享(国地税、综合治税、互联网)等涉税应用,形成以金税三期为主体,电子税务局与大数据平台为侧翼的智慧税务生态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大幅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电子税务局作为基础平台,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最新成果为指导,实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双方业务,省、市、县(区)国地税多级涉税信息实时互通。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多渠道的缴税渠道(网厅、手机APP、微信)和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规范业务流程,拓展业务融合范围,以推进合作办税便利化、服务合作常态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为重点,实现业务全覆盖、全流程,逐步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一)互联网+实名办税


  一是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领域,通过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采集和核验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信息,夯实征管基本信息基础,防范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税的风险。二是加强办税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与共享,逐步构筑“法人库”、“自然人数据库”,将法人、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项目、收入、支出关联起来,形成大数据中心,并建立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实现国地税线上线下“一次采集”,双方实时共享共用实现实名办税,并与金税三期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


  (二)互联网+智能咨询服务


  以统一知识库为支撑,以共建12366热线为主要力量,形成涉税咨询业务的在线集中支持中心,打造全方面、全天候涉税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在电子税务局中引入智能搜索、智能机器问答功能,综合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技术,提供内容全面的回复,同时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还提供常见问题、查询办税地址、发票信息等特定场景智能服务。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实现12366热线与各咨询渠道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在实现国地税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互认的基础上,国地税联合建设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等系统,实现涉税资料自动匹配、分类整理、按户归集,国地税一次报送,双方共享使用。梳理常用业务事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及业务流程,力求做到常用业务事项“要素化办理、全流程办结”。明确纳税人在报送电子资料的基础上,仍需报送纸质资料的范围、种类、路径和频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业务范围。


  (四)互联网+数据共享应用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加强国地税数据共享与应用,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同时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构建“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形成“部门横向共享、省市纵向传输”的大数据共享格局,在此基础上建设省级层面的大数据平台,自动对各类数据进行匹配、按户归集,国地税联合进行相关数据的归集整理、比对分析,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提高税收治理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深化国地税协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合理规划建设步骤,稳步推进项目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认识,要把贯彻“互联网+税务”各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实际抓好落实。


  (二)强化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体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认真梳理与“互联网+税务”不相适应的做法、办法和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实现表单证书电子化、业务流程网络化、数据应用智能化,确保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审批、缴税等全程无纸化,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和征管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效率。要尽快树立互联网思维,突出数据思维,加强风险应对,为涉税大数据分析提供强力保障。


  (三)加强统筹规划,鼓励试点示范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省级层面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试点示范,各地税务机关要要按照省局的行动计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未来趋势,深入开展调研,确定试点创新应用项目,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原则上由省局统筹各地试点建设的“互联网+税务”项目,形成上下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征纳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地税“互联网+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聚焦税收管理服务核心业务,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降低涉税成本,改善征纳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的乘法和聚变效应,构建与纳税人沟通互动、公开共享的税务新生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征纳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由省国税、省地税主导创新,鼓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先行先试,构建全省新型智慧税务服务新格局。


  2.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金三”现有设备资源,加强集约化建设,推动国税、地税应用系统整合,促进横向联通,实现涉税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3.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办税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高效新颖的纳税服务。


  4.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国税、地税部门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规范衔接,为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以共同建设电子税务局为先导,融合江西税务云、实名办税(“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自然人库”)、无纸化办税(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咨询服务(智能查询、12366热线)、数据交换与共享(国税、地税、综合治税)、数据分析与利用(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等项目,形成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其中的江西国税、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显著提升我省税务机关智慧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江西税务云


  适应“互联网+税务”环境下计算资源弹性变化和快速部署等需求,开展云计算架构规划,制定云计算应用策略,建立与云计算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应用架构,构建私有云与公有云相结合的混合云应用。对外采用阿里或腾讯的政务云模式,统一互联网应用安全出口和自动路由选择,形成安全、稳定、高效的公有云;对内采用成熟度高、开放性强的计算虚拟化、存储虚拟化、分布式存储、网络虚拟化等技术,建立资源池,形成资源弹性供给、灵活调度和动态计量的私有云平台。将江西电子税务局集成部分的用户登录、用户菜单、展现页面等部署在税务云中,实现纳税户登陆后根据国税、地税业务选择自动流转到国税、地税后台系统。(责任部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


  (二)互联网+实名办税


  1.实名认证信息库


  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征管领域,采集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及人像信息,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实名办税信息,并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相关数据。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2.自然人库


  构建以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情况为基础的自然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自然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业务数据。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自然人数据,实现一家采集两家共享,并与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决策二包实现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推送相关信息。建立适用于自然人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对自然人的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地税局所得税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3.法人库


  采集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等基础信息,逐步构建以法人基础信息与其企业经营情况相关联的法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变更、财产转让、财务报表报送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法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数据。在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具备法人管理特色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将法人纳入风险控制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1.数字身份认证系统(CA)


  在国税、地税建设完成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并实现双方数字证书互认的基础上,根据无纸化办税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数字证书的应用范围,对电子税务局的涉税业务逐步实现全覆盖,为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身份认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提升电子数据的法律保障效应。(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2.电子印章


  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办理指定涉税业务时调用电子公章密钥信息,并实时发送至公安部门的电子公章验证数据库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在电子文件上加盖公章,使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3.征管资料电子化


  对税收征管纸质资料进行高效率影像采集扫描和智能化归档整理,提高税收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实现自动识别和全文搜索,优化文件查阅、修改、下载及打印权限管理,方便涉税资料的调阅和归档。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查阅已有电子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交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四)互联网+咨询服务


  1.12366智能问答


  根据日常收集的纳税人咨询需求,采编知识点,编写拓展问题,建立涉税业务知识库,涵盖办税联系方式、办税指南、税收政策问答、微信申报指引等基本业务,特别是针对纳税人咨询多、疑问多的问题,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纳税人可自助提交问题,系统根据数据仓库采集信息自动回复,实现纳税咨询服务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减轻12366纳税咨询工作压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2.12366热线联建


  国、地税联合制作12366知识库,定期归集问题加以分类,联合进行质量监控,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 采取“共同建设、统一接听”或“分别建设、互相转接”的方式,联共建设12366咨询热线,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打造全税种、全业务、全天候,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的涉税业务咨询平台。(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五)互联网+数据交换与共享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以“金三”数据标准加强涉税数据的清洗、甄选和共享。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形成“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六)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


  在“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基础上,建设“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实现各方数据的清洗整理、自动化匹配,运用全新的数据展现和多维分析技术,实现对海量涉税数据的重组、加工、分离和利用,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对内防范执法风险,对外加强涉税风险管理,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显著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七)电子税务局集成


  在实现实名办税、无纸化办税、咨询服务、数据共享及分析利用在电子税务局中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国、地税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以税务总局规范为指导,合理规划整合,国地税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做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国地税双方业务。国税、地税各自税种的分税种申报征收及相关税种的关联申报征收;各自特色涉税业务及融合业务的在线办理;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同时查询国、地税的申报、发票等涉税信息;提供具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强制校验和协助算税功能的多种缴税渠道(网上办税服务厅、手机APP、微信)及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质量。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及方式,按照系统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地税联席会议基础上,省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互联网+税务”国地税共建项目工作。各市、县(区)税务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主要局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形成有序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撑,确保项目开发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省地税局负责“江西税务云”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共享数据、共同使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实名办税”项目集成工作,负责“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的开发实施,省地税局负责“法人库”、“自然人库”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所得税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无纸化办税”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的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咨询服务”项目集成工作,负责12366智能问答、12366热线联建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交互与共享”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利用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征管科技处及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地税局共同负责“电子税务局”项目集成工作,分别将自身原有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及特色软件改造后融合进江西电子税务局,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


  (三)大力宣传培训,强化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网站、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宣传合作和互动交流。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重新搭建起业务全覆盖、流程简约化的在线服务体系和岗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线下监控体系,实现界面友好的前台服务与协同高效的后台支撑无缝对接。要根据全省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年龄档次、教育程度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互联网应用和网络安全培训。要加强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建立起能够适应“互联网+税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全员信息化素质及能力水平。要加强对“互联网+税务”项目的督促落实,将共建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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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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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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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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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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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