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7年“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启动建设了2017年江西国地税“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制定了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第15次国地税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反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43号)及《“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技术与税务行业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巩固国地税合作成果,深化拓展合作范围,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部署,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以国地税合作为基础,以创新创意为主题,以共建电子税务局为抓手,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管理方式变革,共同构建江西智慧税务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国地税一体化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系统上线,确保整体架构科学、标准规范统一、功能定位合理、资源配置优化。坚持科学引导、分步实施,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主次顺序,要把基层管理急需以及纳税人呼声较高的应用作为切入点、关键点,确保抓得住、行得通、见实效。


  (二)坚持协作融合、统筹资源。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释放合作优势,以“技术引领、业务驱动”为前提,注重顶层推动,加强项目管理。强化业务与技术融合,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业务需求制定、业务流程梳理、业务准备等方面的业务驱动作用,注重发挥技术部门在技术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业务系统协调等方面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统筹进行资源整合及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税收业务驱动力和信息技术的引导力。


  (三)坚持部门共享、凝聚合力。依托《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推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共同促进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税源管理等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推进税收共治进程。坚持立足自我、开放包容,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与国内领先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合作,推动最前沿的互联网科技在税务行业的深入应用。


  (四)坚持开放创新、安全有序。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鼓励全省各地税务机关改革创新。在创新创意、拓展应用的同时,强化互联网应用安全思维,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整合安全资源,按照总局的安全接入要求,建立“互联网+税务”安全准入制度,统一安全出口,全省的“互联网+税务”项目都通过省局的安全设备与出口连接互联网,强化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保护。


  三、共建内容


  江西省国税、地税局在2017年联合构建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将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电子税务局的“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将联合建设实名办税(“法人库”、“自然人库”、“实名认证信息库”)、无纸化办税(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同城通办、省域通办)、智能咨询(智能问答、12366热线)、数据共享(国地税、综合治税、互联网)等涉税应用,形成以金税三期为主体,电子税务局与大数据平台为侧翼的智慧税务生态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大幅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电子税务局作为基础平台,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最新成果为指导,实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双方业务,省、市、县(区)国地税多级涉税信息实时互通。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多渠道的缴税渠道(网厅、手机APP、微信)和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规范业务流程,拓展业务融合范围,以推进合作办税便利化、服务合作常态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为重点,实现业务全覆盖、全流程,逐步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一)互联网+实名办税


  一是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领域,通过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采集和核验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信息,夯实征管基本信息基础,防范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税的风险。二是加强办税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与共享,逐步构筑“法人库”、“自然人数据库”,将法人、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项目、收入、支出关联起来,形成大数据中心,并建立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实现国地税线上线下“一次采集”,双方实时共享共用实现实名办税,并与金税三期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


  (二)互联网+智能咨询服务


  以统一知识库为支撑,以共建12366热线为主要力量,形成涉税咨询业务的在线集中支持中心,打造全方面、全天候涉税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在电子税务局中引入智能搜索、智能机器问答功能,综合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技术,提供内容全面的回复,同时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还提供常见问题、查询办税地址、发票信息等特定场景智能服务。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实现12366热线与各咨询渠道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在实现国地税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互认的基础上,国地税联合建设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等系统,实现涉税资料自动匹配、分类整理、按户归集,国地税一次报送,双方共享使用。梳理常用业务事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及业务流程,力求做到常用业务事项“要素化办理、全流程办结”。明确纳税人在报送电子资料的基础上,仍需报送纸质资料的范围、种类、路径和频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业务范围。


  (四)互联网+数据共享应用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加强国地税数据共享与应用,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同时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构建“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形成“部门横向共享、省市纵向传输”的大数据共享格局,在此基础上建设省级层面的大数据平台,自动对各类数据进行匹配、按户归集,国地税联合进行相关数据的归集整理、比对分析,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提高税收治理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深化国地税协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合理规划建设步骤,稳步推进项目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认识,要把贯彻“互联网+税务”各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实际抓好落实。


  (二)强化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体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认真梳理与“互联网+税务”不相适应的做法、办法和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实现表单证书电子化、业务流程网络化、数据应用智能化,确保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审批、缴税等全程无纸化,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和征管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效率。要尽快树立互联网思维,突出数据思维,加强风险应对,为涉税大数据分析提供强力保障。


  (三)加强统筹规划,鼓励试点示范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省级层面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试点示范,各地税务机关要要按照省局的行动计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未来趋势,深入开展调研,确定试点创新应用项目,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原则上由省局统筹各地试点建设的“互联网+税务”项目,形成上下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征纳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地税“互联网+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聚焦税收管理服务核心业务,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降低涉税成本,改善征纳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的乘法和聚变效应,构建与纳税人沟通互动、公开共享的税务新生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征纳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由省国税、省地税主导创新,鼓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先行先试,构建全省新型智慧税务服务新格局。


  2.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金三”现有设备资源,加强集约化建设,推动国税、地税应用系统整合,促进横向联通,实现涉税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3.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办税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高效新颖的纳税服务。


  4.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国税、地税部门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规范衔接,为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以共同建设电子税务局为先导,融合江西税务云、实名办税(“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自然人库”)、无纸化办税(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咨询服务(智能查询、12366热线)、数据交换与共享(国税、地税、综合治税)、数据分析与利用(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等项目,形成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其中的江西国税、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显著提升我省税务机关智慧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江西税务云


  适应“互联网+税务”环境下计算资源弹性变化和快速部署等需求,开展云计算架构规划,制定云计算应用策略,建立与云计算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应用架构,构建私有云与公有云相结合的混合云应用。对外采用阿里或腾讯的政务云模式,统一互联网应用安全出口和自动路由选择,形成安全、稳定、高效的公有云;对内采用成熟度高、开放性强的计算虚拟化、存储虚拟化、分布式存储、网络虚拟化等技术,建立资源池,形成资源弹性供给、灵活调度和动态计量的私有云平台。将江西电子税务局集成部分的用户登录、用户菜单、展现页面等部署在税务云中,实现纳税户登陆后根据国税、地税业务选择自动流转到国税、地税后台系统。(责任部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


  (二)互联网+实名办税


  1.实名认证信息库


  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征管领域,采集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及人像信息,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实名办税信息,并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相关数据。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2.自然人库


  构建以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情况为基础的自然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自然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业务数据。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自然人数据,实现一家采集两家共享,并与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决策二包实现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推送相关信息。建立适用于自然人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对自然人的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地税局所得税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3.法人库


  采集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等基础信息,逐步构建以法人基础信息与其企业经营情况相关联的法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变更、财产转让、财务报表报送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法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数据。在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具备法人管理特色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将法人纳入风险控制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1.数字身份认证系统(CA)


  在国税、地税建设完成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并实现双方数字证书互认的基础上,根据无纸化办税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数字证书的应用范围,对电子税务局的涉税业务逐步实现全覆盖,为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身份认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提升电子数据的法律保障效应。(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2.电子印章


  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办理指定涉税业务时调用电子公章密钥信息,并实时发送至公安部门的电子公章验证数据库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在电子文件上加盖公章,使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3.征管资料电子化


  对税收征管纸质资料进行高效率影像采集扫描和智能化归档整理,提高税收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实现自动识别和全文搜索,优化文件查阅、修改、下载及打印权限管理,方便涉税资料的调阅和归档。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查阅已有电子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交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四)互联网+咨询服务


  1.12366智能问答


  根据日常收集的纳税人咨询需求,采编知识点,编写拓展问题,建立涉税业务知识库,涵盖办税联系方式、办税指南、税收政策问答、微信申报指引等基本业务,特别是针对纳税人咨询多、疑问多的问题,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纳税人可自助提交问题,系统根据数据仓库采集信息自动回复,实现纳税咨询服务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减轻12366纳税咨询工作压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2.12366热线联建


  国、地税联合制作12366知识库,定期归集问题加以分类,联合进行质量监控,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 采取“共同建设、统一接听”或“分别建设、互相转接”的方式,联共建设12366咨询热线,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打造全税种、全业务、全天候,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的涉税业务咨询平台。(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五)互联网+数据交换与共享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以“金三”数据标准加强涉税数据的清洗、甄选和共享。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形成“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六)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


  在“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基础上,建设“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实现各方数据的清洗整理、自动化匹配,运用全新的数据展现和多维分析技术,实现对海量涉税数据的重组、加工、分离和利用,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对内防范执法风险,对外加强涉税风险管理,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显著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七)电子税务局集成


  在实现实名办税、无纸化办税、咨询服务、数据共享及分析利用在电子税务局中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国、地税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以税务总局规范为指导,合理规划整合,国地税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做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国地税双方业务。国税、地税各自税种的分税种申报征收及相关税种的关联申报征收;各自特色涉税业务及融合业务的在线办理;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同时查询国、地税的申报、发票等涉税信息;提供具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强制校验和协助算税功能的多种缴税渠道(网上办税服务厅、手机APP、微信)及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质量。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及方式,按照系统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地税联席会议基础上,省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互联网+税务”国地税共建项目工作。各市、县(区)税务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主要局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形成有序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撑,确保项目开发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省地税局负责“江西税务云”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共享数据、共同使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实名办税”项目集成工作,负责“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的开发实施,省地税局负责“法人库”、“自然人库”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所得税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无纸化办税”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的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咨询服务”项目集成工作,负责12366智能问答、12366热线联建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交互与共享”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利用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征管科技处及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地税局共同负责“电子税务局”项目集成工作,分别将自身原有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及特色软件改造后融合进江西电子税务局,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


  (三)大力宣传培训,强化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网站、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宣传合作和互动交流。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重新搭建起业务全覆盖、流程简约化的在线服务体系和岗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线下监控体系,实现界面友好的前台服务与协同高效的后台支撑无缝对接。要根据全省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年龄档次、教育程度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互联网应用和网络安全培训。要加强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建立起能够适应“互联网+税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全员信息化素质及能力水平。要加强对“互联网+税务”项目的督促落实,将共建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