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0]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赣府字[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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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


  赣州市毗邻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我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最前沿,也是大湾区联动内陆发展的直接腹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赣州市打造全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桥头堡,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全省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抢抓国家大力建设大湾区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赣州市毗邻大湾区的区位交通优势,充分发挥赣州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主体作用,努力推动赣州市与大湾区基础设施互通、产业互补、市场融合、资源共享,全面提升赣州市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商贸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医疗养老中心、教育中心,引领带动全省建设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为江西实现“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全面对接,重点突破。强化与大湾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衔接,全面对接大湾区交通网络、产业体系、体制机制等,重点打造一批对接合作的示范工程,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对外通达能力。


  ——开放合作,创新引领。深化与大湾区互利合作,构建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便捷流动,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素集聚和配置能力。


  ——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对标大湾区营商环境,借鉴复制改革创新经验成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接轨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对外形象和软实力。


  ——优势互补,共享共赢。充分发挥资源、生态优势,促进生态产品供需结合,主动参与大湾区产业延伸和功能拓展,融入大湾区产业分工和市场体系,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


  (三)战略定位。


  ——革命老区与大湾区合作样板区。以赣州市为主体,联动吉安等革命老区深化拓展与大湾区交流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探索建立合作共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打造跨省区域合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典范。


  ——内陆与大湾区双向开放先行区。深化与大湾区世界级港口群开放合作,全面推广复制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经验,接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成大湾区辐射带动内陆地区双向开放的主要支点。


  ——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创新区。全面对接大湾区世界级制造业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积极融入产业链分工和产业间协作配套,形成与大湾区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充分发挥绿色生态、文化资源优势,适应大湾区消费升级和高端市场需求,成为大湾区的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文化和旅游及康养休闲胜地。


  二、完善融入大湾区交通网络


  (四)加快铁路互通。加快建设赣(州)深(圳)高铁,依托京九高铁经济带,打造江西融入大湾区的主通道,推动大南昌都市圈和吉安等沿线地区积极融入大湾区。推进瑞(金)梅(州)铁路建设,打通与汕头的出海通道。支持赣(州)韶(关)铁路扩能工程纳入国家铁路“十四五”发展规划,支持赣州开展轨道交通规划研究,积极推动赣(州)广(州)高铁规划研究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南昌铁路局、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


  (五)推进公路互联。2020年开工建设寻乌至龙川(江西段)、遂川至大余、信丰至南雄等高速公路,支持赣州市开展赣州至安远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和寻全高速西延规划研究工作。对赣州列入省级规划的高速公路,争取国家按照国家高速公路网标准给予补助。加大赣州与广东相连的国省道升级改造力度,支持赣州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拓展空中通道。支持赣州黄金机场三期列入国家“十四五”民用机场建设规划。适时开通瑞金机场至大湾区重点城市航线,加密赣州黄金机场至大湾区航线。推动赣州黄金机场列为粤港澳备降基地。加快推进大余新城军民合用机场及定南、石城、宁都、安远、崇义、龙南等通用机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机场集团公司)


  (七)开辟水运通道。提升赣州港作为深圳盐田港、大铲湾港、广州港、珠海港的内陆腹地港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对外通道和平台对接,推动共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水港资源。启动赣粤运河规划研究并争取列入国家水运网络中长期规划,支持建设赣州港(水运)综合枢纽,加快建设综合货运码头,打造赣南水路货运重要节点和全省区域性重要港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三、对标大湾区提升开放水平


  (八)加快提升开放平台功能。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开展铁海联运“三同”试点,加快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对周边地区进出口货源集聚能力。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建设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申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和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中欧班列精品线路,打造区域性中欧班列集结中心。设立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支持赣州综合保税区置换至赣州国际陆港,推动在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航空保税物流产业园,常态化运营赣州至香港货运直通车。支持赣州航空口岸申请设立国际邮快件监管中心,申建进口冰鲜水产品、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邮政集团江西省分公司)


  (九)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业态。全面启动建设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推进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加快以赣州国际陆港为核心的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物流枢纽布局,支持发展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等港口物流新业态。大力发展航空物流和临空经济,推动赣州黄金机场列为粤港澳航空物流中转基地,推动开辟至国内外主要物流节点城市全货机航线,并与广州、深圳航空货运开展空空联运、联程联运合作。支持赣州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南康家具大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公司)


  (十)营造高水平开放大环境。支持以赣州国际陆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放平台为重点,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实施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互认模式,实现铁海联运进出口货物“一票到底”。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开展电子口岸建设,实现与广东沿海港口物流信息互联互通。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单证自动审核、非侵入式查验、智能审图技术、转关作业无纸化、出口产品快速检测等创新型便捷化通关监管制度和作业方式,推动通关与沿海同等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


  四、打造大湾区产业协作高地


  (十一)提升产业承接能力。充分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作用,积极承接大湾区优势产业转移。围绕大湾区优势转移产业,共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交易认证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支持赣州建设国家级家具研发设计中心,适时推动赣州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研究引进国际创新创业团队在赣州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建设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赣州市以合作共建、托管建设等多种模式发展“飞地经济”,以南康区和“三南”地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赣粤产业合作区建设。推动赣州国际陆港与深圳盐田港共建深赣港产城一体化合作区,打造“特区+老区”精准帮扶、共赢发展的全国范例;支持“三南”地区实施“两省共建、市为主体、独立运营”的跨区域合作与开发管理机制,加快建设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产业园,积极探索与大湾区重点城市共建园区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三)推进科技协同创新。支持赣州加入粤港澳相关产学研创新联盟,支持建设稀土资源储备库、交易集散中心和钨新材料应用产业研发、收储平台。推动大湾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在赣州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平台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和海智计划工作站。支持赣州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在赣州规划建设区块链技术产业园,建设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AI)”应用场景,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块链产业集聚地和示范应用基地。支持赣州率先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规模商用,打造信丰、龙南等一批5G示范产业区,建设全省5G应用示范城市。推进章贡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物联网软件)试验基地建设,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和产业园,推动蓉江新区大数据产业园、章贡软件物联网产业园建设全省数字经济重点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建设大湾区生活休闲旅游共享区


  (十五)建设文化传承和国情教育培训基地。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将赣州中央红军长征路线作为江西段的重点建设区域,并优先支持范围内旅游公路列入新一轮江西省旅游公路规划。加强长征精神系统研究,推动设立传承创新长征精神的干部教育机构。高标准打造瑞金干部学院等一批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鼓励吸引大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以及中小学生到赣州开展红色教育培训或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依托红色文化遗产等载体,传承寻乌调查精神,弘扬唯实求真作风。发挥赣粤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联动大湾区开展客家文化旅游交流。支持客家围屋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设客家文化博物馆。推动创建一批阳明文化传承创新区。支持赣州打造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和港澳青少年内地游学基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十六)建设康养休闲旅游胜地。支持赣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和国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推动与广东共建综合性医疗健康数据管理和健康服务中心,建设一批互换式、候鸟式、旅居式养老联合体。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深化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支持赣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通赣深(港)旅游专列和大湾区旅游直通车,联合打造高铁旅游走廊,共同开发高铁和高速公路“一程多站”旅游产品。争取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支持安远三百山创建国家5A级景区,大余丫山、阳明湖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十七)建设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对接供大湾区农产品标准,建立大湾区“菜篮子”城际合作机制,对成功申报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富硒+”农业战略,推动设立国家富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培育赣南富硒蔬菜、赣南高山茶等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创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等。推动与大湾区农产品检测结果互认和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建设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中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筑牢大湾区生态屏障。支持建立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大湾区开展“东江源”公益环保行动。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和水权交易制度,支持赣州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加大低质低效林改造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在符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统筹债券资金用于文化教育、乡村振兴、休闲旅游、生态环保等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崇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适时扩大到赣州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六、鼓励比照大湾区先行先试


  (十九)试行资格资质认证机制。比照大湾区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标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试行与大湾区科研人员职称、律师从业资格等认证衔接机制。建立大湾区审核资料认可机制,除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外,对在大湾区已审批或备案的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仅做快速核验,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审批或备案。对在广东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赣州的,经向认定机构提交完成迁入相关证明材料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二十)创新跨省区公共服务衔接机制。加强与广东医疗资源交流互动,试行赣粤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实现跨区域异地医疗实时报销结算一体化。支持赣州市县医院与大湾区三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发展一批品牌医联体。推动大湾区优质高校到赣州开展合作办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


  七、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二十一)赋予更大发展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下放或委托以及不具备下放条件的事项外,省级审批权限原则上均下放至赣州市。国家、省在财税、金融、科技、开放型经济、生态文明、社会资本投资等领域的改革试点优先在赣州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加大对赣州支持力度,对赣州打造对接融入大湾区桥头堡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对赣州国际陆港开行中欧班列、铁海联运“三同”班列给予重点支持。支持赣州国际陆港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加大产业发展类转移支付资金倾斜力度,支持赣州积极引进大湾区电子信息和文化产业。省级财政对赣州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予以倾斜支持,加大赣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


  (二十三)创新人才政策。人才政策和项目资源进一步向赣州倾斜,支持赣州定向从大湾区柔性引才,打造对接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支持赣州人才申报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引导海外人才到赣州工作。在落实省“双千计划”“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远航工程”等人才工程和人才计划时,适当向赣州倾斜,争取中组部在博士服务团选派时向赣州倾斜。落实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引导符合赣州产业发展的人才到赣州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兼职。支持赣州相关单位开展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支持赣州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并推动与大湾区相关机构合作。支持建设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推动与大湾区职业(技工)院校合作交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十四)强化金融支持。推动创建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制造业尤其是先进制造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赣州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行园区建设、基础设施、物流、绿色、扶贫等专项和企业债。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提升金融科技运用水平。支持大湾区企业在赣州发起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导大湾区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支持大湾区与赣州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建设金融小镇。开展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


  (二十五)保障用地供给。支持赣州市建设Ι型大城市,加大省域副中心城市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每年下达赣州各县(市、区)新增用地计划,允许赣州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统筹调剂使用。统筹省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一定指标,支持赣州市对接大湾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引进的大湾区产业转移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级新增建设用地预留计划。同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省域内支持赣州市优先使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所属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打造桥头堡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二十七)建立合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江西与广东省际协商合作机制。支持赣州市与大湾区市县建立多层次合作机制,推动相关事项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赣州市政府)


  (二十八)细化政策落实。省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加大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赣州市要积极发挥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赣州市政府)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易炼红省长


  副组长:李炳军 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市委书记


  殷美根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吴忠琼 副省长


  吴浩副 省长


  成员:张小平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刘晓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亚联 省政府副秘书长


  熊科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南凯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郭建晖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傅世平 省委编办主任


  张和平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杰忠 省教育厅厅长


  万广明 省科技厅厅长


  杨贵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金接 省民政厅厅长


  朱斌 省财政厅厅长


  刘三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张圣泽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徐延彬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卢天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爱和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罗小云 省水利厅厅长


  胡汉平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谢一平 省商务厅厅长


  池红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王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邱水文 省林业局局长


  韦秀长 省金融监管局局长


  王福平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廖裕良 省政务服务办主任


  胡立文 省税务局局长


  蒋辉中 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富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


  李赛辉 江西银保监局局长


  唐理斌 江西证监局局长


  张格萍 南昌海关关长


  周敏生 省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


  温治明 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曾文明 赣州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张和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光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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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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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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