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冀政办字[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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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20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为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提高防控工作水平,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我省制定出台了《若干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若干措施》聚焦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全省各级各部门聚集合力、同向发力,解决好疫情防控工作中防控物资供给、便民利民服务优化、公共卫生补短板等方面问题,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复工复产、项目谋划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我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三点原则:


  一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细。


  二是着力提升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针对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问题,从物资供给、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务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


  三是强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综合施策,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努力保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等七部分内容,共30条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是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全力提供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以及支持保障京津物资供应等工作。二是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第二部分是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并予以重点支持;将我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涉及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生产企业共57家)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在应急响应期间正常开工开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以先采购后备案。二是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开展重点超市成品粮油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生产情况和成品粮油、食盐、食糖储备库存日监测报告制度,重点监测省储成品粮代储企业和日处理小麦1000吨以上企业。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生活必需品供销动态监测,组织全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场、超市及时与种植、养殖、生对接,采购、调运、储备生活必需品,及时补货补柜,疏通货源渠道和城乡配送通道,促进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物资有序调配流通,保障市场供应持续稳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三是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防疫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绿色通道”通达;鼓励邮政快递企业适当调整收寄、分拣、投递模式,积极采用智能柜投递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大力推动快递服务农业、制造业以及推动交邮合作、警邮合作、邮快合作、快电合作,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四是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对疫情防控物资,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物畅其流,实现通关“零延时”。


  第三部分是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组织企业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做好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排查、危险作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等复工复产工作。二是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资质办理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三是强化重点要素保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四是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驻企特派员制度,进驻全省22家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行帮扶,督促企业扩大生产。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部分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其中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和省级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二是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三是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向市场采购,采购单位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内部报批、合同验收程序,并保留询价记录等原始资料、凭证,保证采购质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大力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化。四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五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针对企业恢复生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提供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展期一年还款,展期内财政给予正常贴息,消除受疫情影响和群众创业后顾之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将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组织实施降费奖补,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费率与3%的差额给予补助。六是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化解流动性危机,其中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辖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的上市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七是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推动行业渡过难关。


  第五部分是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加快项目审批节奏,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统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二是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投资和项目建设对冲作用,确保疫情过后一批重点项目立即开工复工。三是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重点项目,对防控任务较重的市县,在一般债券额度分配上额外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市县将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公立医院等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


  第六部分是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及时发布农产品产销信息,加强价格动态监测,畅通销售渠道,千方百计提高蔬菜上市量,鼓励生猪养殖场扩大规模养殖,提高猪肉市场供应的保障能力,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指导蔬菜育苗企业和菜农及早动手、选好品种、备足种苗,为早春设施蔬菜生产做好准备。二是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并实施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应对疫情行业经营防控规范指南,推动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结合。推进多式联运和冷储冷运,完善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加强冷链物流平台与企业对接,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的业务联合,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活物资供应和大型商超市场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满足消费者的日常物资需求。三是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指导各地利用网络优势大力开展电商业务,依托各类电商平台、电商销售企业、电商运营企业,搭建抗疫应急物资采购网络,运用网络优势开展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采购和供应能力。利用菜鸟驿站、社区便利店和智能自提柜等资源提供网订自取为主的无接触配送服务。指导传统零售企业开通网上销售平合,发挥线上线下结合优势,加大线上销售力度。四是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包括积极扩大服务消费、加强财税和价格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土地用房优惠、深入推进服务业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创办服务业企业、改善城乡公共环境、完善工作机制等十个方面保障措施。对疫情期间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物流等服务需求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对预案,指导旅游企业围绕特殊时期群众文旅生活需求,策划推出贴心线上服务;疫情过后,开展线上线下结合融媒体宣传活动,持续扩大“京畿福地乐享河北”品牌影响力,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五是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六是壮大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加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大数据分析能力。推动基于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张家口、廊坊、承德、秦皇岛、石家庄五个大数据示范区建设。七是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一批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规律与致病机制研究、疾病发展与临床诊断、救治技术研究、有效治疗药物筛选及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等应急科研攻关项目,落实中医药产业发展系列政策。


  第七部分是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和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通过网络直播、线上点播等形式开展线上培训;通过智能化、网络化手段向劳动者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二是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及查询,实现生活缴费、社会保障、交管出行、公积金等便民功能,整合各类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解决疫情时期百姓关注的烦心事、揪心事。三是补齐公共卫生短板,加快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成一个紧密型医联体,全面推开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推进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或改造现有医疗机构等方式,全省康复医疗机构年底达到29家,每个市至少建有1-2所达到二级标准的康复医院或护理院。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3-5张床位作为康复病床。一般乡镇卫生院提供康复医疗服务,逐步建成功能完善的全省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从源头清除病原孳生环境,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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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