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黑政规[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56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落实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


  (一)做好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衔接工作。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和掌握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动态试行情况,超前谋划我省吸引外资的新领域和新项目,确保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时,能够及时落实外资准入的新范围,进一步增强我省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和前瞻性。(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衔接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发挥我省资源、制造、科技、对俄合作、服务外包等优势,努力提升我省相关产业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扩大我省相关产业利用外资的规模。(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认真落实国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和示范作用,按照国家部署推广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认真落实国家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融合发展。(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创新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社厅、农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进外资向我省转移。积极争取国家对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发挥我省制造业比较优势,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发行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精神,积极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哈尔滨海关、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认真落实和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编办、科技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的部署,出台我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的部署,出台我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商务厅分别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省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的部署,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便利人才出入境制度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和外国人签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五)完善外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涉及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分别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认真落实国家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的部署,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商务厅、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省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的部署,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认真落实国家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的部署,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哈尔滨海关、省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厉查处破坏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部署,对重承诺轻诚信,开门招商、关门坑商害商,新官不理旧账等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对外开放形象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迅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出台有创新、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我省吸引外资新优势,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