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9]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12
文号:黑政规[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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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稳步推进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把宽进严管置于突出位置,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坚决防止监管空白。


  2.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建立与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3.坚持省级统筹,片区实施。省级层面要围绕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抓住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复制推广成功经验的核心关键,合理制定或调整相关措施。三个片区要加快推进实施,尽快形成改革试点经验。


  (三)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改革,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优则优。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逐一落实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任务,细化配套管理措施。涉及国家部委行权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由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协调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三)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试点地区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技术方案,推动试点地区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登记、许可、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为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全方位监管“一张网”。(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


  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五)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完善相关监管系统功能,推广应用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点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调整《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负责牵头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对本部门牵头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决定的调整情况,调整《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的,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对清单进行更新。(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9年11月20日前)制定方案。在借鉴外省经验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各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形成推进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通知》要求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9年11月21日至30日)实施准备。加强部门技术对接和业务协同,制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配备硬件设备;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和完善出台“证照分离”改革后相应工作流程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第三阶段(2019年12月1日后),正式实施。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式组织推进实施,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省级层面成立由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省商务厅要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工作措施。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推动改革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文件。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证照分离”工作中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归集和精准推送,指导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本级平台收取的涉企信息推送至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改革事项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培训。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提升群众办事实际体验,将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狠抓工作落实。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月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中省直相关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情况月统计表》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网上查询下载。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分类推进方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情况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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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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