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发[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黑税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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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直管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安排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继续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服务和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行办税便利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扎实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整体安排


  2020年继续紧跟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进程安排,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连续第7年在全省开展“春风行动”。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围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统筹规划、层层落实、梯次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推出的便民办税新举措,在涉及黑龙江省落实的67条“规定动作”基础上,自我加压,主动研究新增13条扶持政策及服务措施,2020年全省共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4类24项80条便民办税措施。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再研究推出一批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便利办税服务举措。在优化人工服务举措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智慧服务;在提供便利性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权益性服务;在推出具体服务举措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改进制度流程上优化服务,推动税费服务工作质量提档升级。


  三、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1)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以及我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减免税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与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交换网络渠道,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流程,提升审批公益组织税前资格效率,认真审核相关组织的涉税情况,及时回复认定意见。(2)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3)简化税费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深入落实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及时调整优化《税收征管岗位职责》及《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强化落实情况跟踪督导,加强日常监管,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4)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5)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6)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7)联合省人社、医保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对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培训力度,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8)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人社、医保部门沟通,针对我省减免政策制定信息共享调整方案,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持续推进电子税务局网上缴纳社保费,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办理申报缴费业务。(9)加强与人社、医保等部门信息传递共享,配合人社、医保等部门及时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10)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11)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最新标准改造完成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和手机APP第三方支付方式税费缴纳相关业务功能。(12)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2020年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到70%。(13)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放开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等业务,推行出口退税业务资料“容缺办理”,开展“一对一”面向出口企业的操作辅导。(14)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15)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16)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经销等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17)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18)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19)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制发文件明确工作要求,规范证明样式。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提供证明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20)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21)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22)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23)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24)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25)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26)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27)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8)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29)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征管方式,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30)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31)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32)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3)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34)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35)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36)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37)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明确比对复核条件和程序,优化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将固定污染源稳步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管范围。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38)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39)按照税务总局任务分工,持续开展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国别税收研究和政策宣传;按照税务总局时间要求,更新发布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和白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服务企业“走出去”。(40)加强与俄罗斯税务当局的沟通,探索推进中俄博览会框架下的中俄税收合作论坛机制。(41)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力度,了解收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协定谈签需求,为税务总局谈签税收协定提供支持。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42)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将自贸试验区内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43)与财政、海关、退税代理机构等单位沟通协调,研究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4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具备利润分配能力的外资企业,建立工作台账,精准宣传辅导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研究制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后续管理,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全面实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优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流程,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45)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46)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47)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48)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9)做好迎接营商环境评价工作。(50)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及时调整优化岗责流程,做好系统升级改版,强化人员培训辅导,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版)》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5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服务评价,深入分析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举措。(52)深入开展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做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改进和优化服务举措,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53)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工作安排,制定我省宣传方案,扎实开展好第2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积极组织开展微视频、微电影、微海报等融媒体创作,增强税收宣传吸引力和感染力,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推进税收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54)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55)进一步优化流程与服务措施,实现90%以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56)严格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及国家层面税费申报的相关规定,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全税种网上申报,并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持续推进完善申报表预填等功能。(57)在总结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推行“月转季”申报。对于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种可由原来的按月申报转为按季申报,并同步放宽此类纳税人单次发票领用量,允许一次领用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进一步减轻科技创新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和经营成本。(58)在总结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对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当期全部收入为零且未做发票票种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改为按次申报,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事宜,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59)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扎实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工作。(60)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61)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62)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63)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拓展自助终端办税功能,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终端办理。扩大自助终端布局及投放数量,设立离厅式自助办税服务厅和税e站,打造纳税人“就近办”办税服务圈。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64)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65)加快推进智能高效的电子税务局建设。重点加快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建设,持续拓展移动办税缴费事项范围,为全面落实“非接触式”服务提供支撑。积极探索电子税务局外部接入,逐步实现业务办理规范统一、控制规则灵活配置、业务流程动态重组、支撑数据实时计算,及时响应涉税业务变革、应用创新和管理优化,努力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能化高效率的电子税务局。(66)在充分总结哈尔滨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征纳互动平台。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建设我省征纳互动平台,运用“移动互联+人工智能”技术,有效解决纳税人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与税务部门服务供给能力有限的矛盾,提升纳税人体验感,缓解管理服务压力。(67)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68)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6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督促引导企业自建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有序开展改造和接入工作,按户建立接入档案,做好业务监管工作。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70)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71)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72)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73)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的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对清单外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进户检查。结合我省“网格化+专业化”的相关规定,完善《基础管理事项清单》,明确进户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实施要求。强化进户检查情况的日常监管和跟踪问效,进一步提升进户检查工作的规范性。(7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75)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7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77)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78)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制发文件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79)规范和加强实名办税。全面落实《实名办税规范(试行)》,修改完善我省实名办税制度规定,优化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流程,进一步发挥实名办税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成本地实名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的改造,打通实名办税系统与税收业务系统的通道,推动“实名”与“办税”深度融合,强化实名办税信息的分析利用。(80)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20年伊始全国各地相继打响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此时启动“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站位,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把此项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周密安排,迅速行动,将“春风行动”各项行动内容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用“春风行动”汇聚税务部门磅礴力量,振奋税企双方发展信心,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压实责任。“春风行动”是税务总局连续多年部署的全国性便民办税行动,各级“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依据税务总局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做好安排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互相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横通纵贯、同频共振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做好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春风行动”为载体,根据疫情防控和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渠道,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办税服务引导,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简明新颖的形式,将税务部门推出的便利服务举措,第一时间推送给纳税人,做到政策内容、宣传渠道、服务对象“全覆盖”。


  (四)强化督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办理时点提醒和督办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督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抽查,跟踪实施效果,推动“春风行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充实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将工作中总结出的好政策、好做法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官网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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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