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法规》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12-11
文号:国税发[1998]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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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反映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法规

国税发[1998]212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决算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企业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企业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决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法规,切实做好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会计决算,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计算和反应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遇财务制度与税法法规不一致,应按税法法规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

  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扎实,关系到决算工作质量。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前,要对本行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重点是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查内外帐务及有价证单和重要的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财产损失的扣除、呆帐的核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亏损的弥补等重要的财务事项,必须按法规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四)结合会计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这类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五)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1995年以后,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新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财会人员新手较多,对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太熟悉,在会计决算工作开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进行纳税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法规。

  (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决算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件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表,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法规核对一致。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动、呆帐和坏帐的核销、财务收支、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至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城市商业银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法规

  (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除国家另有法规者外,一律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城市商业银行的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款收入、出纳长款、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也不得作为小金库开支。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法规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信用卡业务收支处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本费等支出),应分别核算,不得将相关支出直接冲减收入。

  (四)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办理国债业务手续费收入处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可作为手续费收入专户核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专项用于此项工作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等。

  (六)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将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帐。

  (七)关于费用列支原则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凡不属于本年度开支的费用,不得以预提形式列入本年度费用支出;凡属于应列入本年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必须按法规列支,不得将本年度应列支的费用以递延或待摊的形式转移到下年度列支。现行政策有法规比例的费用支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法规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八)关于应付利息处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法规的适用利率分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应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支付,不得通过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的形式调节本年度利润。

  (九)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处理问题。

  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支出,对其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按法规进行处理。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法规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法规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十)关于工资管理问题。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下发以前,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实行计税工资的城市商业银行,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参照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扣除标准确定。

  (十一)关于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法规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

  (十二)关于职工住房公积处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法规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费用支出问题。

  商业银行进行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所支付的费用,一律按购建固定资产处理,不得挤入当期成本费用。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

  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涉及对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产权归属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法规执行。对未按上述文件法规已将公共积累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中专项清理,并及时按法规调整相关权益。对直接调整相关权益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对应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股本)的公共积累部分(主要包括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在保障商业(合作)银行成立时新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可用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能补足的,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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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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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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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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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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