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17]40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闽注会协[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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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落实。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科学指导和全面推进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围绕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为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拓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其中省内分所14家,以下简称事务所)199家,注册会计师人数2744人,非执业会员2122人,从业人员5000多人。2015年行业实现业务收入9.7亿元,较2010年增加4.5亿元,其中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16家,“十二五”时期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3%。

 

  与此同时,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事务所总体规模偏小,2015年全省事务所中收入1000万元以上数量占比8.6%,但收入占全省业务收入比率为59.55%;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各地区行业收入差距持续增大,福州和厦门两地合计收入超过全省业务收入总量的80%;行业大数据支持不足,特别是事务所审计方面的信息化和行业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中小事务所业务拓展难,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集中于鉴证类业务,新业务拓展能力不强;高端人才相对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不足;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不正当低价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业党建、行业监管、协会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三五”期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任重道远,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全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建设总体布局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总体部署,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握需求,提升能力,强化服务,在服务中实现行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业务服务创新为支撑,以加强行业党建为政治保障,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人才培养、新业务拓展和信息化战略,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

 

  “十三五”时期,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国内外宏观环境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从我省看,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设立,闽台经济融合进一步深化,凸显了福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全体从业人员要把坚持服务大局作为崇高使命,紧紧围绕“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

 

  2.坚持诚信建设

 

  诚信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发展之基,坚持诚信建设,培育和发展行业诚信文化,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响应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实际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保障行业持续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的重大措施。要从行业、事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实际出发,深入推进行业诚信的宣传、教育和实践,形成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文化发展体系,提升行业诚信形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

 

  3.坚持创新驱动

 

  创新是实现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理念创新,为行业发展凝聚新共识、新动力,适应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释放的新需求。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资本市场改革等重大改革发展主题,进一步创新服务品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行业创新服务国家创新,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在新时期、新常态下的科学发展。

 

  4.坚持以人为本

 

  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是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行业发展和事务所建设,要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发扬、专业能力提升、职业道德坚守为基础。要激发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创新热情、发展意愿和责任意识,着力优化执业环境、成长环境和服务环境。要尊重广大注册会计师在行业管理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要完善事务所治理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使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共享事务所发展成果。

 

  (三)发展目标

 

  1.行业职业化水平持续提高

 

  把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养成贯穿到行业工作的各个领域,把专业能力的培育作为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打造一批模范实践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的先进典型和带头人,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对职业精神的认同,使追求和实践职业精神成为每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生活自觉。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执业注册会计师总规模达到3300人左右,行业领军人才达到85人以上(其中:福建省行业领军人才70人左右,全国行业领军人才15人左右)。

 

  2.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丰富专业服务供给,适应改革主题和国家战略的新需求,将行业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着力提升专业定位和职能定位,大力开拓新兴业务领域,改善供给能力、拓展市场需要,创新服务品种、扩大市场覆盖、优化服务结构,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基础上,非审计业务比重有明显提升,力争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全省行业业务收入总量在全国排名位次前移。

 

  3.行业发展结构进一步优化

 

  促进事务所转型发展,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我省经济发展结构相适应。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支持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做强做大战略与做精做专战略和谐并济,力争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事务所达到30家以上,着力培育2-3家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事务所,培育一批专业特色突出、服务角色灵活的事务所,实现行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结构、业务品种结构、大中小事务所结构、人才结构、省内外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4.行业信息化水平有效提升

 

  逐步建立完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鼓励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信息化专业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实现协同办公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信息系统互通互联,事务所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5.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的诚信建设体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营造协调、高效、有序、健康的行业执业环境。

 

  6.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以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实现党建业务两结合、两促进。继续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厅党组对行业党建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双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事务所健康协调发展

 

  1.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

 

  总结和推广事务所在机构管理、市场开发、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及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实践和创新成果,强调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找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行业其他各项建设的“结合点”,推动事务所以品牌为引领推进各项建设。

 

  建立完善我省行业宣传平台和渠道,支持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事务所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竞争力;完善协会门户网站形式和内容,加强宣传力度,扩大行业影响力,推广行业价值,提升行业整体品牌形象;引领行业青年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等形式,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行业形象,爱心回馈社会。

 

  2.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

 

  制定并完善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政策体系,支持推进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整合优化资源,鼓励事务所兼并联合,扩大规模,提高执业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事务所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企业提供高端管理咨询服务,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与开展业务等,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着力培育在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方面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强有效的政治保障。

 

  3.鼓励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

 

  引导中小型事务所找准市场定位,成为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指导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引导市场需求,突出差异化服务特色,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引导中小型事务所在新的业务领域做精做专,通过契合新政的专业高效服务,协助客户应对复杂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一体化服务,从而在新的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做精做专服务领域。

 

  4.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指导事务所健全完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责任承担制度,改进报酬分配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形成以章程或合伙协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决策与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各项内部治理机制为有效补充和扩展的整套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确保事务所真正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审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水平。

 

  5.加强行业专业技术指导

 

  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完善专家委员会治理机制,优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用,为行业专业建设与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新的执业标准的研究和解读,针对执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风险提示,增强执业人员对相关法规政策、审计、会计准则的理解,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通过网络宣传,促进行业专业技术咨询和交流的常态化,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执业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结合继续教育和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帮助小型事务所规范审计业务流程,提升底稿编制水平。

 

  (二)大力拓展事务所专业服务领域

 

  1.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

 

  进一步促进完善专业服务市场,强化市场对专业服务的价值认知,以供给质量的提升促进专业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升级。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改善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推动完善会计专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持续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

 

  2.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支持和引导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巩固和深化审计鉴证核心业务,继续做精做专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丰富行业服务产品供给,通过协会网站、培训班、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新业务的推广、交流和应用活动,引导事务所加大对新业务的研究与投入。

 

  3.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

 

  总结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梳理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示范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继续从优化办事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推进会计专业服务的“四大平台”作用,培育新业务项目平台、推介高端会计服务平台、对接服务与需求平台、展示成功经验和服务能力平台,为专业服务业集聚模式和专业服务业的成长探路,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

 

  4.持续实施国际化战略

 

  充分利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积极拓展自贸区内的新业务,参与自由贸易区内贸易谈判,帮助客户“走出去”。协会要为事务所与“走出去”企业搭建桥梁,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植。

 

  (三)健全完善执业监管体系

 

  1.改革完善行业监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与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监管环境,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

 

  完善业务报备系统动态监管功能,依托行业业务报备系统,实时监控、打击事务所压价竞争、批量出具报告行为。强化对事务所执业的日常监管,适时开展行业约谈或风险提示,强化事中事后监控,注重防控与惩处并举。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人数稳定、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优的检查队伍。

 

  继续探索适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

 

  2.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多层次诚信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加强诚信宣传,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探索“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加强和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完善对失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披露机制,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推动激励与惩戒良性互动。

 

  落实《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内容要求,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完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

 

  (四)持续推进行业人才培养

 

  1.抓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

 

  加强政策宣传。以“行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扩大行业与高校合作范围,通过开展校园宣讲会、毕业生招聘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在事务所设立高校优秀学生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大行业形象宣传,增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高校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

 

  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为行业发展选拔优秀人才。

 

  通过持续培训、建立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交流平台、承担协会课题等方式强化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与培养。

 

  2.贯彻“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端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一批集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创新意识、业务精通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国内外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相结合、周期性学习和长期跟踪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配合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培养45岁以下在专业能力、事务所管理、业务创新、职业道德等方面拔尖,并谙熟国际会计准则、新型经济体、发达国家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的青年人才。鼓励我省注册会计师考取境外会计职业资格,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参与中注协组织的赴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境外院校访问、实习和任职等活动。

 

  适当扩大参加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行业人才培养资金及各种考核评价机制作用,激励事务所加大高端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事务所积极支持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鼓励事务所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加盟创业发展,形成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良好局面。

 

  加大人才培养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行业人才培养成功经验和先进案例,为聚集行业高端人才提供舆论支持。

 

  3.改进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继续教育模式,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培训形式,提高内容针对性和吸引力,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领域倾斜;结合行业党建,强化行业诚信教育,培养注册会计师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理念;加强对事务所特定业务岗位和助理人员的培训;根据非执业会员特点和专业胜任能力需求,研究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模式。

 

  研究放宽事务所内部培训条件,激发事务所自主培训积极性,提高继续教育针对性;加强事务所之间的培训合作与经验分享;以培养行业内师资为基础,吸纳高等院校、相关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业的专业人士和学者为补充,完善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库。

 

  建立健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研究出台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积极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培训、发展研究、课题调研、执业质量检查等方面反哺行业、贡献行业的重要作用。完善行业人才基金制度,不断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推动产学研结合,通过与高校师资互派,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与前沿研究等途径,构建行业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

 

  引导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设置专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事务所建立包括人员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晋升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从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

 

  4.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进一步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及国外的行业交流。继续组织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积极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大会、世界会计师大会等行业交流活动。通过赴省外培训、调研等方式,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持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宏观视野和执业水平。

 

  (五)着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围绕互联互通、数据应用、信息共享,注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审计作业水平。

 

  1.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在中注协《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构建行业各类各级主体信息化立体化架构基础上,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加快线上线下融合,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和功能整合完善,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受理与服务,实现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研究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协同办公系统业务功能需求,配合中注协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等;配合中注协实施风险控制库、审计程序库、审计提示库等功能应用知识库平台建设。

 

  2.支持事务所提升信息化水平

 

  开展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组织事务所信息化需求调研,为软件开发提供参考。制订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发挥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推动行业软件市场的发展,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供需对接。加大对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扶持力度,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有序实现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推动大型事务所信息化在服务和管理中的普及应用,鼓励中小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注册会计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事务所信息技术运用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

 

  (六)全面推进行业党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继续发挥“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优势,强化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财政部门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优势,调整充实省、市行业党组织及党办力量,加强行业党组织力量配备,在财政系统内形成合力,高效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完善党委委员联系点、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机制。加强调研,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行业党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走在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前列。

 

  2.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督促行业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强化党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列出责任清单,细化到人、量化到岗,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上级精神真正贯彻到“末梢神经”,推动形成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继续按照全国行业党委和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要求,加强动态管理,抓好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提高事务所党组织单独组建率和覆盖质量。通过开展主题年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将行业活动办成品牌活动,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事务所党组织标准化建设。

 

  3.创新党员教育管理

 

  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切实加强党员管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经常出外勤的特点,以执业团队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协会网站平台、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党建活动阵地,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平台,将党员教育延伸到网络上,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结合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

 

  4.完善行业群团统战工作

 

  积极配合我省群团组织改革,对群团组织工作进行创新,持续推进党建带群建工作,发挥团员青年后备军的作用,引领行业青年成长成才。开展创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文明号”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号的新突破。多渠道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以专业所长服务于国家建设,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发展。建立行业统战工作台账,全面、动态掌握我省行业统战信息变化情况。

 

  (七)加强行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坚持“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宗旨,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健全协会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火车头”作用。

 

  探索服务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产品,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打造行业管理服务智能平台,提升协会服务和管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制度与政策保障

 

  梳理、完善我省行业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研究和制定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进行行业治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广大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

 

  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首创精神和进取精神,凝聚行业的共识,集中行业的力量把行业的事情办好,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协会积极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协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好“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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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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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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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