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8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落实,对推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同时注重防范执法风险,杜绝发生管理责任不明和服务标准降低的现象。

 

  (二)坚持规范统一原则。严格落实涉税资料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涉税流程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实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

 

  资料报送要求。

 

  (三)坚持统筹推进原则。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将涉税事项管理要求、纳税人需求和我省信息系统支撑情况相结合,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首先推行,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四)坚持业务可控原则。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防伪税控等应用系统中对涉及同城通办业务岗位的权限做出严格规定,加强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监控,明晰职责,定期跟踪和检查相关业务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推行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首批确定申报征收、报税认证、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纳税证明开具、税收政策咨询等5大类涉税业务在全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所辖范围内推行同城通办。现对照总局提出的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中7大类53个事项(其中6项为地税业务),将我省各设区市同城通办涉税业务范围拓展为7大类47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税务登记类6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种变更除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补充信息采集、信息变更。

 

  (二)税务认定类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发票办理类6项:发票领取、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四)申报纳税类19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五)优惠办理类3项: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六)证明办理类2项: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七)宣传咨询类4项: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符合同城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就近办理上述业务。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或非正常处理业务,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推行步骤

 

  (一)准备测试阶段

 

  做好岗位和权限设定、模拟测试、宣传培训等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系统岗位和权限设置

 

  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

 

  工作时限:2016年5月30日前

 

  2.完成系统模拟测试

 

  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3.设备的配备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4.组织开展同城通办涉税业务操作培训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5.做好同城通办宣传工作

 

  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微信、QQ群等进行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刊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印制、发放同城通办业务指南。

 

  责任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二)试点运行阶段

 

  在福州市所辖范围内试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收集推行期间出现的问题,汇总上报省局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福州市国税局。

 

  工作时限:2016年7月1日—7月30日

 

  (三)全面推行阶段

 

  在总结福州市试点运行同城通办推行经验基础上,启动全省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开始各项业务的运行,实现各设区市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在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及延伸点都可进行涉税业务办理。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8月1日起

 

  (四)总结验收阶段

 

  对同城通办推行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同城通办推行的经验成果,完善管理办法及措施,为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12月1日—12月30日

 

  五、组织领导

 

  为保障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含风控中心)、督察内审处、信息中心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工作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联系沟通和协调以及推进实施的具体安排;拟定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开展同城通办工作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收集分送、反馈,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各地在同城通办工作推进工作中上报的问题。

 

  (二)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及电子档案提升进行业务确认,制定和指导同城通办业务操作规程和调整岗责体系;解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电子档案权限(岗位权限和功能模块权限,下同)设置及相关业务测试;提供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完善相关税收管理措施;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信息中心主要职责: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配合做好同城通办相关业务测试和业务培训的技术支撑;搭建模拟数据库,加强对同城通办业务的后台监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信息系统安全。

 

  (四)风控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日常监控风险识别,组织风险应对;负责实时跟踪,提出日常监控重点,关注风险事项;提供完善管理意见建议。

 

  (五)规划核算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同城通办收入核算业务操作规范;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同城通办业务中的税收票证、会统核算等工作。

 

  (六)货物劳务税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岗位提升的业务确认(包括发票一体化发售相关设备的配备和升级),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研究解决同城通办业务中遇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七)督察内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同城通办工作的特殊性,接收涉及区域通办的基层单位对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申辩,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受理并调整相关责任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八)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推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同城通办的重要意义,按要求相应成立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组织、监控。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各项业务的受理、处理、转办、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衔接顺畅。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各办税服务厅要认真做好同城通办相关涉税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理。要严格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办结纳税人申请的办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涉税纸质资料,应按规定扫描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留存受理机关归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询、调阅受理资料。要切实加强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管理。要根据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原则,规范开具完税凭证,依法据实地将税费汇缴至相应国库,不得随意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

 

  (三)注重宣传,提高成效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通办业务。为避免纳税人过度集中,各地应通过闽税通、网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实时对外发布各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引导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科学分流、便利办税。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各单位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成果,探索实行国税、地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切实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