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8]2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厦地税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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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总局决定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努力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根据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地税实际,现就开展我局2018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连续4年开展“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5类82项系列创新管理与服务举措、细化落实措施380条,累计减少办税事项7项、减少表证单书53份、简化涉税资料633份,让纳税人办税过程更简、办税方式更多、办税成本更低,纳税人获得感不断增强、满意度大幅提升,为我市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有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总局“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和省局“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放在心中”的新时代地税工作主线,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全面推动地税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需要继续以“春风行动”为载体和抓手,大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展示地税部门更新、更优的精神风貌,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地税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市局“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纳税服务处牵头负总责、具体协调,各部门依职责分工,紧紧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全年共推出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同时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我市各级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地税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地税机关,体验“最多跑一趟”或“一趟不用跑”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单位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三、行动内容及细化措施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细化措施:持续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实施条例、征管办法等宣传,认真做好环保税开征前期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切实推动环保税征收、改革运行情况及效应分析等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1)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


  细化措施:按照我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方案要求,集中清理与“放管服”、纳税人自主申报、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现行制度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税收现代化、适应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税。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2)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细化措施: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修改完善我市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我市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3.落实税收业务规范。


  (1)落实执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细化措施:按总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地税系统落地实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责任单位:征管处。


  (2)落实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纳税服务规范(3.0版)》,全面梳理修订我局现有服务事项操作流程及办税指南,实现环节更简、服务更优。


  责任单位:纳服处。


  (3)《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


  细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与国税精诚合作,积极落实《合作规范4.0版》。联合国税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召开合作联席会议,解决阻碍国地税深度合作问题。坚持按季做好《合作规范4.0版》合作事项成效数据统计以及每半年《合作规范4.0版》落实情况分析。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国地税融合升级。联合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推动国地税执法适度整合。通过“带队伍、强党建、严内控”等措施加强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遵从度、满意度。


  责任单位:征管处。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1)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


  细化措施:3月份启动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根据“五公开”原则对所有现行生效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审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各类文件公开等级。将主动公开文件与对外网站动态关联,提高主动公开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责任单位:办公室。


  (2)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


  细化措施:将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列入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宣传协调小组月例会制度,加强对政策发布与解读的研判、分析。


  责任单位:办公室。


  (3)对现有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


  细化措施:在总局制定的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基础上,结合厦门地税实际制定我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通过对外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公开我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


  责任单位:法规处、纳服处。


  (4)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细化措施:依托12366热线每周收集热点问题上报总局,在《厦门晚报》开设“热点问题”专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热点问题解答。对突发的热点,落实快速响应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对可预判的热点,提前通过举办专家热线、纳税人培训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责任单位:纳服处。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5.改进税收执法。


  (1)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范围。


  细化措施:在2017年三项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总局新要求进一步在全系统推进试点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法规处。


  (2)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细化措施:在总局清单范本出台后,结合厦门地税实际完善我局权责清单。


  责任单位:法规处。


  (3)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


  细化措施: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强化双随机平台应用,通过双随机平台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对外网站等渠道公开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方式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重复进户开展税务稽查。


  责任单位:稽查局。


  (4)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细化措施: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行使规则》和《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市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子。


  责任单位:法规处。


  (5)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细化措施:细化落实有关税种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联合国税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征管处。


  6.推进实名办税。


  (1)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改造完善国地税实名人员信息库,更好地实现国、地税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征管处。


  (2)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细化措施:与国税部门联合运用实名信息,进一步简并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探索优化办税流程。


  责任单位:征管处。


  7.实施信用管理。


  (1)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开展2017年度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对2018年新设立企业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扩大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试点,探索一套适合在我市范围内推广运用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


  细化措施:做好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工作。联合国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信用评价及人员涉税服务信用积分工作。


  责任单位:纳服处。


  8.防控税收风险。


  (1)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细化措施:探索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涉税服务信用积分管理。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2)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细化措施:我局已建立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并已实现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责任单位:征管处。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1)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责任单位:计财处。


  (2)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细化措施:拓展网上缴税和手机缴税服务渠道,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缴税。


  责任单位:计财处、纳服处。


  (3)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社保费申报缴费同城通办。用人单位已可通过地税网站办理所有社保费参停保、申报缴费业务。独立参保人也可通过地税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办理参停保、缴费业务。


  责任单位:规费处、纳服处。


  (4)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通过网站对欠缴社保费用人单位进行提醒,通过短信向欠费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每月对上个月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的个人进行短信提醒,每年7月份对缴费个人提醒新社保年度缴费金额调整情况。参保个人还可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责任单位:规费处。


  (5)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细化措施:借助总局开放的金三服务接口,开发上线更多网上办税功能和查询功能。强化技术运维支撑,规范运维厂商管理。


  责任单位:征管处。


     10.简便信息报送。


  (1)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


  细化措施:2016年3月已实现双方现有数字证书的互认,实现“一证通用”。2016年、2017年根据业务需求也实现了网上涉税资料电子化。


  责任单位:信息局。


  (2)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部门,开发实现向地税方推送纳税人在国税方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信息,主动在网上向纳税人推送附加税申报信息,待纳税人确认后进行申报。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采用“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新型模式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征管处。


  11.推行千户集团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试点成效评估通过后实施全国推广工作。


  细化措施:按照总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千户集团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工作。


  责任单位:征管处。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1)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推进4类15项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实现全国通办。


  责任单位:纳服处。


  (3)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细化措施:对照《纳服规范》及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办税服务厅服务事项,对规范及清单之外的服务事项或根据转方式要求新纳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主管业务处室要明确办理要素和岗责要求。


  责任单位:纳服处。


  (4)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细化措施: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监控,每半年开展一次办税服务厅各应用系统分析通报,提高基层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纳服处。


  (5)改进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细化措施:按总局规定,在精简和清理涉税资料报送基础上,改进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将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资料备案负担。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13.深化联合办税。


  (1)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


  细化措施:对国税、地税机关现有办税服务厅,采用互设窗口方式开展联合办税。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整合、融合升级为共建办税服务厅。国税或地税一方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另一方要积极进驻。对新设办税服务厅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税、地税要采用共建方式或共同进驻方式,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细化措施:在双方金三系统实现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征管处。


  (3)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


  责任单位:纳服处。


  (4)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细化措施:在已实现网上联合办税、移动互联办税基础上,实现发票代开一体化线上缴税、纳税人一体化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方便纳税人多上网路、少跑马路。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计财处。


  14.简化纳税申报。


  (1)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细化措施:开发实现网上通用申报更正申报功能。


  责任单位:征管处。


  (2)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新修订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提高申报质量。


  责任单位:税政二处。


  (3)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责任单位:征管处。


  15.创新发票办理。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细化措施:我局已在部分事项试点实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今年将进一步探索拓展范围。


  责任单位:征管处。


  16.推行清单式服务。


  (1)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细化措施:对照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修订发布我局“最多跑一趟”办税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责任单位:纳服处。


  (2)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细化措施:修订完善我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争取更多事项纳入“全程网上办”范围。


  责任单位:征管处。


  17.深化大企业服务。


  (1)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细化措施:建立市、区两级由分管局领导挂帅的大企业服务工作组,构建大企业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完善大企业数据联络员制度,及时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


  责任单位:征管处。


  (2)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


  细化措施:统筹复杂涉税事项,提高解决问题效率。依申请对企业遇到资产重组等复杂涉税事项,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


  责任单位:征管处。


  (3)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细化措施:加强与不同省区市之间信息交流,实现跨区域网络协同管理。针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集团各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提请上级单位协调,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责任单位:征管处。


  (4)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细化措施:总结日常管征经验,结合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归集大企业纳税人易发、多发、频发的共性税收风险点及行业共性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到户,提醒企业加强预警。


  责任单位:征管处。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8.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细化措施:对接营商环境税务指标体系,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联合国税共同推动我市税务指标评价结果向好。


  责任单位:纳服处。


  19.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1)将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间自动共享和分发应用。


  细化措施:推进我局特软系统与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对接工作,实现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间自动共享和分发应用。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


  细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国税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为守信纳税人提更多、更便利的激励服务。


  责任单位:纳服处。


  (3)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细化措施:落实总局联合外部门签署的各项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责任单位:纳服处。


  (4)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规定,联合开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活动,并及时发布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积极联络厦门市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稽查局。


  20.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1)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细化措施:认真落实总局、福建省自贸办、厦门市自贸办关于服务自贸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创新服务举措的复制推广工作。结合厦门实际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税收服务模式和管理经验,引导区内行业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满足纳税人需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开展“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拓宽服务与管理工作思路,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责任单位:涉外分局。


  (3)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细化措施:及时更新完善对应国家的国别投资指南,做好相关国别投资指南解释工作。积极开展“走出去”税收指引的宣传与解释,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责任单位:涉外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工作站位。“春风行动”是最直接体现党的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省局“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放在心中”工作主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市、区两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提升工作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全市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便民办税服务举措落地生效,充分展示新时代厦门地税的新风貌。


  (二)加强部门协调。市、区两级“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的行动项目。市局相关部门要明晰职责分工,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会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注重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结合“春风行动”具体措施要求深化联合办税,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扩大“春风行动”实施效果。


  (三)提倡创新实践。市、区两级地税机关除了要全面落实总局的“规定动作”外,还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创新思维为引领,认真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受纳税人欢迎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规划“自选动作”,研究实施具有创新意义和复制价值的服务举措,不断丰富“春风行动”实践,持续增强纳税人的体验感,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


  (四)加大宣传报道。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确保更多的亮点工作进入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视野。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要切实抓好“春风行动”分季度主题活动,充分依托地税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借助外部新闻媒体,有效放大“春风行动”综合效应,努力营造“春风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总结提升。要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巩固“春风行动”成果。


  (六)严格督促考核。各项“春风行动”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将通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对各单位、各部门“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进“春风行动”深入开展。根据2018年绩效考核要求,市局相关部门要按季将牵头负责的“春风行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纳税服务处,基层各单位也应及时报送“春风行动”各季度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厦门市地税局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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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报送渠道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 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代办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