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发[201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12
文号:厦税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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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及厦门市机关效能工作要求,现将《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社会评议制度》等效能建设十项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考核考评处反馈。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岗位责任制


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事公开制


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服务承诺制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问负责制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限时办结制


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否定报备制


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责任追究制


1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社会评议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条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在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公众意见要认真梳理,作为决策参考。


第三条 加强决策评估论证。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应听取基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对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条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效果评估。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应注意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处(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处(科)室以及岗位的职责内容、任务目标、数量质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是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各机关(单位)、处(科)室必须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机关(单位)的总体职能;


(二)领导岗位职责;


(三)内设处(科)室的主要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五)具体岗位的同岗替代责任人。


第五条 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如按年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第六条 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必须执行“AB”岗同岗替代制,离岗人职责须有人代替履行,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各机关(单位)、处(科)室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应以上墙公示等方式主动公开工作岗位的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事公开制


第一条 为深入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第三条 税务系统办税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


第四条 税务行政权力公开范围包括:


(一)权力责任清单公开。


(二)税务行政许可公开。


(三)税务决策信息公开。


第五条 税收政策法规公开范围包括:


(一)政策法规内容公开。


(二)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三)政策清理情况公开。


第六条 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范围包括


(一)征管改革措施公开。


(二)税收数据信息公开。


(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


第七条 纳税服务公开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


(二)重大服务举措公开。


(三)办税服务公开。


第八条 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范围包括:


(一)机构职能信息公开。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三)其他政务信息公开。


第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做好公文公开管理、会议公开管理、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及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规范税收政策解读,明确解读主体,规范解读流程,细化解读内容,丰富解读形式。


第十一条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回应责任,做好回应处置,提升回应效果。


第十二条 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四条 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税务工作人员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服务宗旨,必须自觉遵守以下服务规范和质量承诺: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无私奉献;


(二)法治文明、清正廉洁、遵章守纪、接受监督;


(三)诚毅创新、优化流程、公正规范、共建和谐;


(四)礼貌待人、便捷减负、办税公开、信守承诺。


第三条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占、报等,不接受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宴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不参加管理服务相对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不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报销费用、借钱借物等。在管理服务相对人选择涉税中介服务时,不得指定或者强制税务代理。


第四条 实行办税公开承诺,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编印办事指南或服务手册、上墙公示、对外网站、触摸屏或显示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和监督。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如下信息服务:


(一)在厦门税务网站上及时提供税收政策及解读、办事程序等税收信息服务。


(二)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免费提供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及纳税咨询服务。


(三)通过新闻媒体、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公告栏、手机短信、税企邮箱以及会议、培训等形式提供税收信息。


(四)涉及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将严格保密,不向社会公众披露(除法律、法规准许或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外),对违反规定泄漏的,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如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服务:


(一)电话接听一般涉税事项的咨询由坐席人员即时答复。


(二)电话接听无法即时答复的咨询问题,由坐席人员进行记录,并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各单位或部门接到12366反馈的问题须在3个工作日答复,12366在接到回复的1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明确答复的问题,经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由12366及时向咨询人进行解释说明。


(三)咨询人通过税务网站进行涉税咨询,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12366在节假日期间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语音服务,需人工反馈的咨询内容在法定工作日按规定期限回复。必要时,12366可提供午间延时服务等创新服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即时办理和限时办理等办税服务。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发生服务承诺事项变化的,应及时公布。各单位应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管,自觉接受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监督。


第九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须将查实后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到税务机关或使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首位接洽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税务工作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管理服务相对人着想、服务,充分体现税务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符合一次性告知制规定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否定报备制规定的,实行否定报备。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当具体经办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科)室办理,经办处(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科)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但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告知说明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七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采用电话等形式的咨询(含上级明查暗访),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直接告知其举报投诉电话。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税务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涉税(费)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管理相对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属税务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向管理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但要表达清楚,耐心细致。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管理相对人按照一次性告知要求补齐资料后,经办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相关情况详细告知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次性告知书(略)


附件7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办结时限、职责和服务承诺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公开公示。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马上就办”工作制度,对即办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予以即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办理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和时限。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否定报备制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各项业务中,发现申请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应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公开,不应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四)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经审核查证属实的;


(五)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符合办事程序或超越期限或未到办理时间的;


(六)其它存在正当理由认为不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程序:


(一)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管理服务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办理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员意见、经办处(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等。管理服务相对人如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持《否定报备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一般申请办理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申请办理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完毕。审批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否定报备登记表》交管理服务相对人签收。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四条 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及程序应在办税窗口上墙或在税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相关申请材料时,税务机关应将相关材料复印或扫描存档后再行退还,同时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做好签收手续备查。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否定报备登记表(略)


2.否定报备登记表(略)


附件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责任追究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及《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厦委办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工作人员和虽未列编但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简称非编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权责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分级进行问责:市局问责机关负责对市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派出机构、基层局处级以上干部进行问责;派出机构、基层局问责机关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第二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的,直接予以效能问责:


(一)未按规定着装上岗,上班时间不佩带工作牌或未置工作桌牌的;


(二)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人员去向的;


(三)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


(四)值班不在位或者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造成贻误工作等不良后果的;


(五)对纳税人的咨询、诉求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符合行为规范的;


(六)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机关工作纪律规定应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时间办私事,有事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二)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睡觉、上网购物、查看股票信息、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或玩游戏、看小说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五)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履行机关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执行党委班子决策部署,完成税收中心任务,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效能低下,措施不力,影响全面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三)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对应当请示直接领导决定的事项不请示、不汇报而擅自决定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果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效率的;


(七)工作敷衍塞责或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按规定作出明确答复的;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九)对工作设备、工作资料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丢失、毁损等情况的;


(十)违反首问责任制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机关公文、公章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工作职责,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机关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各单位具体承办人是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是本内设机构或所属部门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未建立或落实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


(二)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导致交办、转办事项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


(四)敷衍应付监督检查或者干预、不配合案件查处的;


(五)未对本单位效能建设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六)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


(七)单位或部门年度绩效评估成绩连续两年排序倒数1名且单位或部门差等次的;


(八)一年内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告诫3人次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被媒介曝光或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


(十)不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致使管理混乱、作风松散、效率低下的且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被问责的,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连续两年被效能问责的;


(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被绩效扣分的;


(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四)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它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其它应当从轻或可以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问责: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或者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工作人员的事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的实施由各单位效能办牵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经查证的问责事实,按照第五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不同的问责对象明确问责机关。


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附件一)。《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不服问责决定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非编人员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当年被效能问责的,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第2次违反本规定应予问责的,给予效能告诫;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和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送市局效能办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效能问责决定书(略)


附件1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对机关效能工作的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开展社会评议工作,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履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


(二)机关工作效率;


(三)其他与机关效能建设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公布评议内容,由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机关效能建设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三)抽样评议。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开展调查。


以上评议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


第五条 社会评议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议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相关处室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局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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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落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契机

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 2025年5月19日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5月15日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3月22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36/17683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1年2月5日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39908.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6月20日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3月23日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