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8]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06
文号:闽政[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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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省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经信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


  (一)安排专项发展资金。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区)级财政相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人社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基金,通过整合现有福建省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人社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融资促进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积极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任务。支持商业银行结合市场定位与业务特点,稳步推进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特色支行建设,持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金融机构”评选活动,进一步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科技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直接融资的辅导培训。加大对接、补贴、增信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定向增发、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中小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份额)托管,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债转股,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总结推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马尾基金小镇、福州软件园数字产业基金大厦等运作模式,鼓励各市、县(区)出台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的奖励措施及优惠政策,不断吸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运作规范的基金投资机构来闽落户,对接我省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国企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国资委,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妥善解决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问题。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以及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供销合同。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依法按约及时给付中小企业应收款项,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除双方依司法途径处置外,各级政府要对失信典型企业采取公开曝光和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予以约束。建立和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系统,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国有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资金事项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进行考核扣分,督促企业依法按约及时给付应付款项。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建设省“产融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支持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与“产融云”平台进行对接。健全省、市、县(区)三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分层级、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对市县产融合作对接会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扩大政策性担保合作面。发挥省再担保公司龙头作用,引导省再担保公司降低保费,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综合保费低于1‰(含1‰)且符合条件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综合保费1.5‰的比例予以省再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对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其缴纳的再担保费的50%予以保费补贴。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引导中小企业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实现集约、创新、绿色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以上。对经认定成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资金奖励、融资支持、技术改造、品牌认定、市场开拓、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专业板块,重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品牌宣传、资本市场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创新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发挥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两岸物联网应用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创青春”福建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作用,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双创”氛围,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双创”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省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实施梯度培养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经信委,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统计局、财政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优化股权和债券结构、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市、县(区)出台具体奖励措施,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合作,鼓励各市、县(区)出台、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支持开拓市场


  统筹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供需对接培训等各种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手拉手”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中标项目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地组建以龙头企业为骨干的产业联盟,创新营销模式。鼓励企业通过福建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展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推动闽货上网拓展市场。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优化企业服务


  (一)推动企业“上云”。开展“万企上云”行动计划,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有序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财政贴一点”的原则,研究出台企业上云鼓励政策,支持已入驻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福企网”的企业率先使用云服务,率先“上云”。积极培育一批云服务商和云服务平台,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云代金券等各种形式,促进企业上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数字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用好平台网络。支持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设立目标任务,并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前10名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不规范、与省平台协同少、活跃度低、资源集聚能力差的窗口平台更换运营单位。定期对平台网络各单位服务业绩、数据报送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购买服务、奖励、发放“服务券”等激励措施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延伸服务触角。各市、县(区)应整合资源,完善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全省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发挥现有“一园两区”、重点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县(区)、重点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用好“政企直通车”。优化“政企直通车”平台,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政企直通车”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各级政府应加大“政企直通车”平台的推广力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诉求办理机制,持续提升平台使用率和问题办理率,加快建设市、县(区)“政企直通车”并与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鼓励各设区市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企业管理经验分享推广、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家人才沙龙等活动,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人才办,省经信委、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提升企业人才支撑


  (一)加强人才引进。突出“高精尖缺”,更大力度实施省引才“百人计划”。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大柔性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发挥院士专家八闽行、院士专家工作站、海外科技专家顾问团聚集培养人才作用。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服务对接。创新以“用”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以薪酬为依据的人才评价及资助机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建立精准度高、前瞻性强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和信息发布平台,通过“6?18”协同创新院等产学研用平台,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省委人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强化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推动全省各地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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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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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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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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