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18]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系统机关效能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厦税函[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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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税务系统机关效能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厦门市税务系统机关效能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闽效综[2008]6号)、《福建省办理机关效能投诉事项“路线图”》(闽效综[2012]2号)、《关于规范效能办工作机制的规定》(闽效能办[2015]14号)、《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闽效综[2015]4号)、《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厦效督办[2017]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设在考核考评处,在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市税务系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


  第三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全市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及其效能问题的投诉,并根据人事权限及职责范围直接处理或转办投诉。


  第四条 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同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投诉内容中包含的以下事项,属于机关效能投诉受理范围:


  (一)工作推进不力、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及时不到位,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作风马虎,违反群众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生硬、工作质量较差,给企业或群众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纪律松弛,存在不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无故脱岗、离岗等情形,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履职尽责不到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工作流程不规范,违反相关制度、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效能制度不落实,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责任追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内容中包含的以下事项,不属于机关效能投诉受理范围:


  (一)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事项;


  (二)经信访渠道已经办理终结的事项;


  (三)已经或者应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事项;


  (四)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


  (五)投诉内容描述不清,且无法联系投诉人确认具体事项;或存在恶意谩骂、人身攻击等情形;


  (六)其他不属于机关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受理效能投诉,并承办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效能投诉。


  (一)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效能投诉,按照《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厦效督办[2017]27号)受理。


  (二)12366平台、信访部门依据职权受理群众诉求,其中涉及具体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转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设置效能投诉接待室,受理投诉人反映的效能问题。


  第八条 投诉人反映事项不属于机关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受理或承办单位要引导投诉人向有权部门提出诉求,或将问题转交有权部门处理;属于信访事项的,移送信访部门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不同投诉人重复反映相同内容的事项,首次受理后,后续投诉承办单位不重复办理,但应分别告知不同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


  第四章 办理


  第十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根据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据职责权属,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效能投诉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职责权属难以界定、涉及多个主责部门的,由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并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所承办的效能投诉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转办部门;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自办的效能投诉件也应在30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限办结的投诉事项,承办部门要向转办部门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办结,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机关效能投诉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将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人;属实名投诉的,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向投诉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机关效能投诉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能够整改到位的,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存在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具体整改计划;投诉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承办单位要向投诉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机关效能投诉事项经核实存在主观过错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涉及的机关或人员予以惩处;尚不构成处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效能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申诉救济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效能投诉事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受理单位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复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不再受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对投诉事项承办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指导,若发现存在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情形,可以责成其重新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重新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承办单位在收到重办要求起的30日内办结,并向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在投诉事项办理情况检查中,若发现承办单位拖延、推诿、拒不办理的,或者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错办、误办乃至徇私枉法的,应视情节追究承办单位及其领导、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效能投诉事项经市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绩效扣分;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对系统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效能投诉办理情况进行全年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管理中心以及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投诉人身份、投诉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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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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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