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1
文号:闽政办[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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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加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用地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原则,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力争到2022年底前,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适用范围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交易规则,健全市场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司法厅、住建厅,省法院。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按照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3.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符合原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具有明确权利界限。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分割转让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4.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满足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出租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实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土地收益金标准及征收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5.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6.放宽对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依法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1.优化交易平台。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方便办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合同签订、权属登记、政策咨询等交易事务。已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的,要与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做好衔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2.规范交易流程。各市、县(区)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等各项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交易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市、县(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达成交易后,新受让人应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涉及设定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等信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予以记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


  3.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法院、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协调处置机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法院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信息;法院办理案件,确需查询所涉不动产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予提供。对划拨用地处置的,应核实划拨转为出让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省法院,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1.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各市、县(区)要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体化服务”,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优化办事流程,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建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杜绝“进多站、跑多网”。推动信息共享集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手机APP等,推进网上便捷办理,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异地可办。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推介、金融、公证、委托代理等服务。各市、县(区)要加强对中介组织、中介人员的监管,引导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和中介人员诚信从业,防止中介组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扰乱土地二级市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


  3.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城乡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全覆盖,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基准地价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标定地价每年度调整更新;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4.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情况,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当事人履约情况,以及中介机构诚信经营、中介人员诚信从业情况等记入信用记录,将失信责任主体纳入“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给予相应的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然资源、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做好组织、人员、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市、县(区)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梳理交易流程,规范平台运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可在各地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激发市场主体主动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严格监督问责。规范权力运行,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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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 2025年5月19日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5月15日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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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39908.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6月20日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3月23日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