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1-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81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努力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积极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采取政府保障与市场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市场手段提高保障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住房保障与市场资源配置衔接,着力提高保障实效。


  坚持基本保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确定保障目标、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和保障时序,主要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坚持民生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保障资源配置,分类施策合理确定保障方式,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动态调整保障标准,多措并举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


  坚持公平公开。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实行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信息公开,实施保障对象全过程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


  (一)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二)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1.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3.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三)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1.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3.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1.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


  三、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


  (一)公租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物保障需求量较大的区(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政府购买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各区(市)县可根据需求实际,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适时积极探索面向中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通过商品住房配建或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采取先租后售、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方式面向高端人才租售或面向重点企业定向提供。采取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的,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三)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属和属地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采取招拍挂出让供地方式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只租不售,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四)棚改安置房。各区(市)县可采取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改安置房源。自建安置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按宗地市场评估价确定;配建安置房可在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拍卖起始价。


  (五)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保障对象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解决居住困难,补贴金额结合补贴面积、计发标准、发放比例综合确定。符合条件的成都市户籍居民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四、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一)加强各类要素保障。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各区(市)县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清理国有存量住房、新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将中心城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在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中适度新建、合理配建租赁住房,支持在TOD项目中根据产业布局等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增加开发商自持租赁房源比例;支持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多渠道满足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租赁房源需求。


  (三)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保障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轮候保障到复核退出全过程管理;实现保障房源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后期运营全周期监管。加强系统并联审核,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


  五、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促进精准保障


  (一)优化受理审核机制。深入推进便民服务,实行住房保障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掌上查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资格认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通过并联审核,做好低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加强对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建立抽查机制,定期对抽样对象进行复查。


  (二)强化退出管理机制。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应享受标准签订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公租房或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腾退公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尽快腾退公租房。已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需求实际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并对外公布。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准入标准并对外公布。


  (四)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服务窗口、新媒体平台、保障房现场等渠道,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程序透明、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住房保障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住房保障各环节失信主体实施诚信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加强保障房源全程管控实现规范运营


  (一)加强规划建设。根据住房保障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统筹抓好工程质量,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多渠道增加实物保障房源供应。


  (二)统筹配租管理。实行困难优先、年度优先、优抚优先,严格落实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加快公租房腾退流转,腾退房源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群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保障力度,有效解决其居住困难。


  (三)强化运营服务。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大力推行“互联网+公租房后期管理”,抓好公租房小区共建共享共治,全面提高居住品质,不断提升保障对象归属感、获得感。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稳步推进。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经信、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充分调动资源和力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统筹使用并足额保障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负责新增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施专项目标管理,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分类施策精准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借鉴深圳、上海等城市先进经验,经充分调研论证,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背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住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住房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在继续做好城镇户籍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分类施策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分类施策精准保障。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二)关于租售补并举保障方式。对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棚改居民等不同保障群体,采取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多渠道保障各类群体住有所居。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继续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租赁补贴,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提标扩面,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三)关于动态管理提高保障效能。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各类要素保障,优化受理审核程序,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保障对象全过程动态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规范运营,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戴海龙


  联系电话:028—61881340


推荐阅读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落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契机

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 2025年5月19日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5月15日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3月22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36/17683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1年2月5日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39908.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6月20日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3月23日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