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5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5号——内部控制审计
发文时间:2020-12-01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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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审计为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实施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应重视内部控制审计程序的充分实施及证据的获取,现就内部控制审计进行如下提示:


  1.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重点考虑的事项:


  (1)与企业相关的风险。重点关注那些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及这些风险当年的变化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情况。应重点关注可能直接影响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如税法、行业监管法规等。


  (3)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企业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业务及区域的分部设置和管理架构等情况,以便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的、可能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非常规业务和关联方交易,是否构成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4)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本期内部控制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程度,从而相应地调整审计计划。这些变化包括新增的业务流程、原有业务流程的变更、内部控制执行人的变更等。


  (5)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并相应调整本年的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如果以前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未得到有效整改,则需要评价这些缺陷对当期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影响。


  通过阅读被审计单位当期的内部审计报告,评价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控制缺陷是否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并考虑其对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对于在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做好缺陷记录,关注企业相应的整改计划和实施情况,并评价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影响。


  (6)在计划阶段,应当对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重要性、风险等的因素进行初步判断,并更多地关注内部控制审计的高风险领域。特定领域存在的重大缺陷风险越高,所需要获得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越强。


  2.在测试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时,可采用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等程序。应特别注意,询问本身并不能为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在测试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时,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以及重新执行等程序。


  3.在测试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应当在考虑与控制相关的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测试的范围。确定的测试范围,应当足以使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准日内部控制是否不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


  (1)在未发现控制例外的情况下,测试的样本量不得小于实施意见中最小样本量。


  (2)若发现例外情况,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偏差,对于确认为非系统性偏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施意见考虑偏差的原因及性质,并考虑采用扩大样本量等适当的应对措施以判断该偏差是否对总体不具有代表性。若该项偏差对总体具有代表性则将与系统性偏差处理一样视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


  4.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应当基于财务报表层次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并注意识别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与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是否相同。


  5.在执行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规定,确定重要组成部分。


  对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业务流程、应用系统、交易层面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1)对具有财务重大性的组成部分执行的工作


  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组成部分,除非通过实施下列测试工作能够获取有关控制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该组成部分内与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相关的业务流程、应用系统或交易层面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①对整个集团企业层面控制和该组成部分企业层面控制(包括界于组成部分和整个集团之间层次的其他企业层面控制,下同)的测试;


  ②对除该组成部分以外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同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内部控制已实施的测试。


  (2)对具有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执行的工作


  对具有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针对该项特别风险的控制。


  对重要组成部分以外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果存在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应当首先评价对整个集团企业层面控制和该组成部分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以及针对重要组成部分相同的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内部控制已实施的测试能否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选择适当数量的其他组成部分,测试与该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相关的业务流程、应用系统或交易层面的控制,直至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止。


  6.应当对已经识别出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价,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在评价过程中,应考虑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账户或列报发生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因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等因素。


  7.应当在底稿中充分记录对内部控制缺陷分类汇总情况。分类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归类。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所有书面沟通记录以及汇报记录均应形成相应工作底稿。


  8.与财务报表审计不同,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通常不专门针对基准日之后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具体测试,但是应关注是否存在期后事项的迹象,询问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的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获取被审计单位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对获取的期后期间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在期后有重大改变或存在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则需要判断期后事项的性质,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9.在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错报调整的情况下,应合理评价相应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并充分考虑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


  10.在整合审计中,应关注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之审计证据和结论的相互参照。特别应当评价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结果对控制有效性结论的影响。评价时应关注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所发现的以下问题是否表明存在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关联方交易方面的问题;(2)管理层在选择会计政策和作出会计估计时存在偏向的情况;(3)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单项或单一性质与方式累积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一般表明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谨慎判断对内部控制审计结论的影响。


  11.整合审计时,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应描述为:“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而不能错误的描述为:“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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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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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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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