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11-28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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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未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为确保核准类减免税核准工作的公正,各级税务机关在减免税核准工作中应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坚持集体审议制度。 

 

  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同时填报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减免税年度年终损益表(复印件); 

 

  (四)申请减免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二)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允许更正;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核准类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直接向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报送。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核准减免税。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准的减免税事项及权限 

 

  困难性减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减免税事项。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单位负责核准的减免税事项及权限 

 

  困难性减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三)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减免税事项及权限 

 

  困难性减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四)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减免税事项及权限 

 

  困难性减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核准机关和权限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申请的核准类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报送、核准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的核准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至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 

 

  (二)属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单位核准权限的减免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属自治区级税务机关核准权限的减免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追缴。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允许更正;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追缴。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既涉及减免项目又涉及非减免项目的,或不同生产经营活动分别涉及不同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依法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或重叠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申请执行,不得累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是否存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将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或不同减免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并独立计算每个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叠加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六)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七)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是否停止享受减免并按规定时间履行纳税义务; 

 

  (八)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按照备案和核准权限及时、详细、准确登记减免税信息和数据,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至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核准类减免税进行核查,提请召开减免税领导小组会议并记录在案,及时做出核准类减免税书面决定,上报减免税统计报表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对本年度减免税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类减免税自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并移交至主管税务所或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后续管理;核准类减免税由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归档资料,并在每年5月份以前移交至本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类减免税集体审议制度; 

 

  (二)是否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 

 

  (三)是否按规定权限、程序、时限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 

 

  (四)是否对不具备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 

 

  (五)是否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 

 

  (六)是否按规定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 

 

  (八)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减免税资料并按时归档; 

 

  (九)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减免税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十)是否建立健全减免税工作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或行政审批办公室)书面报送当年度减免税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6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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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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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