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6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9
文号:宁政办发[2017]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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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现就我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基础上,按照能整合尽量整合、能简化尽量简化、该减掉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2017年10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指导原则。


  1.信息共享。依托全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企业基础信息,加快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


  2.流程优化。减少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材料,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


  3.服务高效。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加快推动涉企审批减证增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4.标准统一。建立和完善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互认与应用。


  5.放管结合。全面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有力、放而不乱,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三)改革任务。


  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备案》《出境组团社分支机构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表》《公章刻制许可证(备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娱乐场所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旧手机交易业备案》《旧机动车交易业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备案》《汽车租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备案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企业技改投资备案》《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28个登记备案证、照、表合并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其他备案事项登记。


  (四)适用范围。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宁夏国税局、政府法制办、信息化建设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宁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的“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形成便利化服务机制。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等“28证合一”事项的,在各级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的服务窗口受理核准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示,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注册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多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推送到相关部门,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积极推进“多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多证合一”网上办理。


  (三)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多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推送到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认领登记信息并清分和回传信息。建立部门间数据相互共享对账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每年度企业年报截止后,工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推送给相关部门。


  (四)实现登记模式顺畅衔接。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改革相同。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一次性发送至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原营业执照,但不收缴其他部门发出的证、表。取消各种登记证、表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推动“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表。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证照合并之后,不改变部门监管职责。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实施步骤


  (一)2017年9月20日前,制定“多证合一”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完成与“多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测试。


  (二)2017年9月25前,组织开展“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业务培训。


  (三)2017年9月29日,举行全区全面实行“多证合一”改革启动仪式,发放首张“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四)2017年10月30日前,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重点对各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传输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立“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要求,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推进改革,以一切为了群众方便、一切为了服务创业创新的责任感,做到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让企业少跑路,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自治区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提高服务能力。“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增大。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部门要围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及时开展“多证合一”综合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解读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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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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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