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10-16
文号:宁政办发[201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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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消费结构升级,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及政策扶持体系为主线,以促进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协调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为重点,加快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创新和品牌创意,研发加工一批绿色生态、营养均衡和食药同源的新产品,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着力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薄弱环节、瓶颈制约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支撑、综合利用。依靠科学技术,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集聚发展、融合互动。引导加工产能向优势产区、加工园区和物流节点集聚,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10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生产开发一批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新型食品、生物保健品及加工品,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更加突出。农产品加工企业稳定在4500家,规模以上企业450家,培育国家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350家。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1.8∶1,加工转化率达到70%。枸杞精深加工、牛羊肉加工、葡萄酿酒、马铃薯主食化领先全国。


  二、重点任务


  (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夯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基础。树立“为加种养”的理念,筛选推广一批加工专用优良品种;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一村一品、一县一业”配套基地建设。加快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配套建设,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冷藏、机械制干、分选分级、分拣洁净、整形包装等产地初加工和农超对接、农商直供、链锁配送等营销业态,打造好农产品加工“第一车间”。支持贫困地区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开展产业扶贫,引进有品牌、有实力、有市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以县为单位建设加工基地,以村(乡)为单位建设原料基地。(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生物萃取、色选比选、绿色干燥等关键设备和工艺技术,加大农产品高值化加工技术研究和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现有枸杞、生物、葡萄酒工程中心和婴幼儿配方奶粉研发中心等机构的作用,研究枸杞等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活性成分及保健功效,研发加工一批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新产品,健全枸杞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质量安全标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带动我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商务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进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竞争新动能。各市、县(区)要将农产品加工园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断加强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功能,优化分工,吸引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重点打造和提升惠农区红果子脱水菜,平罗县长湖、贺兰县德胜、利通区金积食品,盐池县城西滩、吴忠市涝河桥、中卫市迎水桥牛羊肉,中宁县新水枸杞,沙坡头区柔远果蔬,固原市圆德小杂粮十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引导加工企业以园区为依托培育全产业链竞争新动能。(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创新模式和业态,推进融合发展,打响“宁字号”农产品品牌。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高端化、国际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教育、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观光工厂、体验中心、粮食银行等新业态。自治区每两年开展一次农产品品牌策划和包装创意精品大赛,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融合,做靓“枸杞之乡”“滩羊之乡”“甘草之乡”“硒砂瓜之乡”“马铃薯之乡”农产品名片,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品牌。强化与两岸企业家峰会文创小组合作,引进台湾规划、设计、创意智力资源和理念,对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进行全方位包装改造,提升附加值。(自治区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粮食局、台办、信息化建设办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适应新型城镇化,推进主食工业化和副产物综合利用。适应新型城镇化居民生活方式变革需求,推进主食加工业转型升级,使主食生产由作坊式、单一化的生产向工厂化、复合型、系列式生产转变,培育自动化水平高、全过程质量管控严、连锁配送服务规范的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生产更多营养、安全、美味、健康、方便的传统米面、杂粮和预制菜肴等多元化主食产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可循环”的要求,开展农产品加工副产物和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的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加快推进稻糠、麦麸、油粕、果渣、畜禽皮毛骨血、农作物秸秆、果树枝条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自治区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林业厅、粮食局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和生产加工组织形式,开展全面质量管控。鼓励加工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订单农业”关系,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新型产业化模式,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培育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现代农业联合体等生产加工组织形式,强化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耗等标准的规范约束,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合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扎实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体作用,采取一切积极措施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把农产品加工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农业大县要健全农产品加工管理体制。自治区农牧厅要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作用,履行好规划引导、管理指导、标准规范、培训服务等职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落实好各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落实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优化农产品加工业招商引资、上市激励和投资贸易等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和上市融资力度,把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农产品加工用地政策,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园区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等政策文件,逐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农牧部门要落实好产地初加工补助以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产品加工企业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及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电力、物价部门要落实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落实好科技创新后补助政策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应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地税局、物价局和宁夏国税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增强发展保障。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培养、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和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创新“信贷+保险”服务模式,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制度,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分析。(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计局、金融工作局和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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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落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契机

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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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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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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