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0]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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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以下举措。


  一、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列入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按以函代证和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对其中的新开工项目,开辟审批建设手续绿色通道;对其中的在建项目,达到环保要求的,鼓励连续施工;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申请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聚焦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编制“十四五”规划、更好发挥中心城市引领作用等重点领域,连续不断谋划和推进高水平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加快大运河管控区合规项目审查审批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单位)


  (二)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围绕城市更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谋划布局5G基站项目。围绕能源互联互通,结合电网外受电能力提升,谋划建设天津南特高压变电站扩建工程。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小区停车位建设,年内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4000余个。围绕民生改善,结合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谋划布局城际高速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围绕先进制造,结合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谋划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围绕现代产业体系,结合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升级,谋划建设大数据中心项目。围绕科技创新应用,结合先进计算等技术,谋划建设人工智能项目。围绕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谋划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等公益属性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三)补齐社会领域短板。积极谋划建设学前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民生项目。合理扩大小学和初中学位供给,有序推动优质教育资源下沉。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强各级疾控中心能力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做好“平战结合”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加快推进736平方公里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875平方公里湿地自然保护区升级保护、153公里海岸线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谋划推进冰雪世界、海洋旅游等体育休闲娱乐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支持北京医疗、教育、央企总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优势资源落户天津或合作共建,深化京津双城联动发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平台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向引入企业销售,加速项目落地投产,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四)提升应急储备能力。围绕提升应急物资储备能力,谋划布局冷链物流项目和防疫物资储备项目。围绕公共卫生应急基础设施补短板,谋划建设医院、急救站等防疫防灾设施项目。围绕重要农产品保障,谋划建设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集散基地和产地保鲜项目。围绕能源保障,谋划实施供电供气供热旧管网提升改造、管网互联互通、清洁能源等项目。围绕水资源应急保障,谋划推进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和引滦入津供水保障工程、海水淡化应急储备项目;加强防洪防潮与调蓄相结合,压采地下水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水利应急保障项目。(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


  (五)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承载能力。加快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谋划实施天津港重大项目,建设海陆联运、辐射“三北”地区的集疏运项目。推动滨海新区搭建自主可控基础软硬件兼容适配平台,支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产业升级,搭建人工智能重大应用场景,建设京津冀特色“细胞谷”,打造世界级航天装备产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依托液化天然气资源,开展冷能综合利用示范,争取布局建设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依托石化基地,加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争取国家支持在南港工业区布局建设重大石化项目,加快中石化南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北京燃气LNG应急储备项目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发挥沿海优势,推动海洋经济、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六)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对于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城市智慧灯杆建设,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对于医疗物资、能源、水资源等应急储备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扩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分批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有效利用民间资本,适时发布投资项目清单,推动落实投资主体。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推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单位)


  (七)强化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好财政性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民生项目,优先支持手续完备、已完成立项审批拆迁环评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挥项目引领作用,统筹前期费用,调动各区、各部门谋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八)提高消费能力。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推动城乡居民有活干、有钱赚。落实调整完善后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吸引更多外来劳动者落户。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丰富规范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助贷业务,降低消费贷款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发放餐饮、家电建材等领域消费券。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等支持力度,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从源头保障劳动报酬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九)挖潜汽车消费。扩大本市汽车消费,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适度增加个人增量指标,制定盘活废弃指标措施,更好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持续合理增长,落实国家相关补贴及减免税政策,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打折让利,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十)提升商业业态。以消费市场活起来为导向,组织“购天津·春风行动”,推出“e购津城津春有你”、“乐活津城商超热购”、“网罗津城带货比拼”、“惠聚津城家居生活”等十项促消费行动。改造提升金街步行街、古文化街、鼓楼、南市食品街等一批商业街。发展首店经济,吸引国际一线品牌、国内知名品牌进入天津市场。支持商户采取团购、无店铺等方式销售。发展小店经济,鼓励中小型门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试点放宽小餐饮入网经营与食品配送准入条件。用好文化地标,打造网红“打卡地”。鼓励传统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搭建线上平台,设置无人值守货柜、无人便利店等。推动超市和便利店企业会员制业态发展。制定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标准,支持便利店向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智慧化方向发展。支持电商快递物流企业构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末端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应用智能快递站、无人仓、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新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游集团)


  (十一)活跃夜间经济。打造可持续高品质夜间经济2.0版,实施夜市改造提升、商旅文体联动、特色活动打造、智慧夜市建设等十大工程。发布夜间精品消费路线、旅游路线,形成夜生活地标。在夜间消费场景中植入灯光秀、3D全息、创意灯饰等,凸显天津文化特色。鼓励实体商业运用快手、抖音等应用程序直播带货、促销引流。支持夜间经济数字街区建设,打造扫脸支付一条街、口碑街等。结合夜间经济与文旅消费,推出大型文艺演出、沉浸式话剧,打造“夜游海河”、“夜游津城”等多元化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旅游集团)


  (十二)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加大海洋旅游开发力度,丰富东疆湾沙滩景区等亲海旅游项目,开发都市海洋体验旅游线路。推广冰雪体验旅游,打造蓟州奥悦冰雪体育旅游度假综合体。开发“津体惠”,举办“云上运动会”。提升邮轮母港免税店、无线网络等基础设施,促进邮轮旅游产业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庄、特色民宿、房车营地等业态,建设文化旅游村。挖掘非遗资源,指导开展博物馆游,鼓励非遗组织、文化场馆开展研学游。支持旅游企业对接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发展线上经济。引导企业向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方向转型,增加差异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数量。支持文化企业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全息成像等新技术开展线上演出。加快培育电子竞技、互动影视、数字文博等数字文化娱乐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疗创新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推进远程医疗和双向转诊,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在中小学推动“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应用,鼓励在线教育企业与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开展合作,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信息消费。加快5G网络建设,实现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开发区、行业应用热点区域全面覆盖。加快5G和智慧广电融合发展,优化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困难群体推出优惠资费套餐。推广云消费模式,开展云直播、云购物、云展会、云剧场、云健身、云体验。加快发展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和产业支撑平台建设。结合金街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开展智能售卖、智能停车等应用,设计开发统一运营的小程序、公众号、应用软件等,助力商户智慧服务,打造智慧商圈。推动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在重点领域规模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网络。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构建为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十五)加强品牌建设。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推动老字号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技术改造、营销模式创新,更好满足消费需求。实施农业品牌振兴行动,培育“津农精品”农业品牌。积极参加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打响天津消费产品知名度,培育壮大更多天津自主品牌。用好对外交流品牌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天津文化和旅游优秀资源,积极融入“美丽中国”品牌形象塑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


  三、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十六)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推进农业稳健发展,推动做好春管夏收,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有效增产扩能。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依赖程度较高的环节,及早寻找替代或加速技术攻关,有效缓解全球疫情变化带来的冲击。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业复商复市,积极拓展线上经济、平台交易,发挥好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十七)稳住外贸基本盘。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多措并举开拓市场。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强化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法律风险,及时为企业出具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八)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建立信用融资快速响应机制,发挥好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作用,优先对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纯线上信贷产品,开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期间,免费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助力企业融资。加快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税收、社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发挥好“一企三人两员”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宣传解读,推动解决困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加快发展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壮大节能环保、数字创意、高技术服务业产业规模。办好第四届世界智能大会,推动一批新动能项目签约落地。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结合新动能引育,研究制定随同企业和机构转移来津人员实现更好生活和发展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二十)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统筹天使、创投、并购三类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在津设立投资基金,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探索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扶持机制,设立直投资金,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分担高成长项目早期创业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日前,市委、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包括3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在稳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释放消费潜力,恢复正常经济秩序。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宏观政策,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发消费需求,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前所未有。全市上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经过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2月上旬,市政府出台“惠企21条措施”;3月中旬,又出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措施”,主要是支持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本次推出《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着眼加大政策对冲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


  二、主要内容


  此举措主要涉及3方面20条具体举措。一是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包括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齐社会领域短板、提升应急储备能力、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7条具体举措。二是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包括提高消费能力、挖潜汽车消费、提升商业业态、活跃夜间经济、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发展线上经济、支持信息消费、加强品牌建设8条具体举措。三是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包括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稳住外贸基本盘、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5条具体举措。


  三、主要特点


  此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侧重宏观推动。20条举措突出投资的关键性作用、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的支撑作用,主要目的是明确用力方向,加强预期管理,不涉及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二是侧重合力攻坚。与我市最近出台的支持微观市场主体的“惠企21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等措施形成了错位,有助于发挥各自作用,汇聚互补效应,成为有机整体。三是确保务实管用。认真梳理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已有经验做法,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动向,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研究提出一批有基础、可实施、能见效的硬举措,有力保障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实施期限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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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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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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