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15]39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本市税务部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领导下,围绕提高本市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管理效益,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推进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税务部门管理创新,深化部门基础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切实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全面提升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服务于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
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在梳理本市税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的基础上,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直观地体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市级权责清单对外发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及时更新、完善权责清单。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区县级税务部门的权责清单建设,切实推进本市税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责任处室:法规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编制业务手册。进一步统一税务执法权力标准,大力推进《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程序上,统一操作流程;实体上,统一业务口径。完善已完成的本市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责任处室:法规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公开办事指南。对税务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制发办事指南,并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对外公开。通过办事指南,把涉税事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提供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办理地点等具体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让纳税人一目了然,提前做好准备,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场所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责任处室:纳服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4.推进行政权力电子化、信息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省级优化版上线推广工作任务要求,结合本市国地税合一管理模式和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以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大力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落实各类培训和测试工作,顺利完成各项上线推广工作;以金税三期省级优化版上线为契机,按照税务总局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代码对照、数据迁移及数据清理工作,持续加强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信息采集率和准确率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启动本市税收数据仓库建设工作,为大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奠定基础。(责任处室:征科处、电税中心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5.共享行政权力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长江经济带信息交换管理平台建设,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抓手,持续完善本市法人库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相关工作。搭建完善本市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探索实践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制度。(责任处室:征科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1.做好重要工作的落实。制定和执行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各项措施。加强重要工作的信息报送,对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等,按规定时限报送贯彻落实以及执行的相关信息。加强工作的督促办理,在强调督办事项报告期限的同时,强化重要工作的完成质量。(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加强重点工作督办。将税收重点工作安排列入重点督办项目的立项,各承办部门制定各项目的分季度工作安排和推进目标,并按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季度完成情况的汇报工作,及时完成重要政策举措落实工作的督办。加大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上级部门的督办要求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积极探索督办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力度,逐步实现督办全程信息化监控。(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三)深化部门基础管理
1.强化限时办结制度。在办税服务场所进一步强调限时办结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涉税事项办结时限,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限时办结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责任处室:纳服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规范文书和建档管理。在全市税务系统推广新的公文处理办法,实现全系统公文格式的升级;探索运用公文模板和公文要素标准化管理,实现系统公文格式的统一;梳理修订本市税务机关公文制发规则,统一系统内的公文发文字号,对接税务总局和市委市府的公文管理要求;在全系统探索推进公文电子化管理,利用内部工作网络实现公文流转的信息化、公文载体的电子化,显著提高公文流转和印发、执行效率。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完善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管理职责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形成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机关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机制,确保机关档案齐全完整和有效服务。(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建设,加快部门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优化业务软件、实现深度融合。做好平台的督办考核工作。实现将监控延伸到税收执法流程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将预警放置到风险岗位的每一次执法行为,达到科学预防的目的。(责任处室:监察室、督察内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四)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管理,在明确机构职能的基础上,结合各级工作任务,厘清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税务干部职责,针对税务部门专业化特点,建立完善的个人岗责体系,并配套出台对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全面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同步到底、到岗、到人。运用科学的信息化手段,形成管理运行机制,制定个人绩效管理的各项工作流程。(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完善激励制度建设。开展职务职级并行工作,充分总结职务并行工作的经验,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本部门实施方案开展职务职级并行工作;开展先进评选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评选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健全公务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2016-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强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依照项目化专题的原则继续设置教学实训基地,进一步延伸拓展实验基地功能,研究探索实训方式的多元化,在建设和发挥好基地现场学习与教学、实践调研与操作、人才培训与培养的功能外的同时,将实验基地建设成为市局专题调研、专门业务研究、专项工作先行先试的平台,成为案例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平台,成为资源集聚、互相借鉴、经验分享的平台。创新公务员在职培训,在系统网络培训开展的基础上,围绕“互联网+税务”主题,提升网络培训功能定位,创新网络培训模式,探索网络微课件、微视频等,提供个性化选学菜单。拓宽网络课件获取渠道,在实现网络培训课件、案例、题库海量化的基础上,优化课件、案例和题库的质量。(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4.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成果。建立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重要时间节点的教育提醒和纪律审查工作,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刁难纳税人、“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突出问题。(责任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五)推进管理创新
1.强化预算管理。在全系统进一步强调和体现预算刚性,必须做到“要支出必先要预算、要采购必先要计划”,提高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细化程度和准确性。(责任处室:财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规范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依据财务制度报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严格审核,及时提醒等措施,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处室:财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开展分类宣传辅导,提供专业化纳税咨询,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推广办税无纸化、免填单等服务。(责任处室:纳服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六)提升监督实效
1.健全执法监督。编制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开展税收执法监督。重点关注各项税务改革实施情况以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出口退税管理等领域。(责任处室:督察内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深化审计监督。加大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加强对基层单位特别是一把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做到应审必审。重点对贯彻执行政策、重大事项决策、税收执法管理、内部管理和控制、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等方面开展设计检查,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责任处室:督察内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结合税务部门实际情况,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实时维护上海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汇总、比对各下属分局机构、编制、人员报表等方式,加强对系统内各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编制《上海市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现状分析》、《上海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现状分析》,针对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4.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及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通过严格监督执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和堵塞制度及管理中的漏洞,督促建章立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责任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5.强化案件查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以及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腐败案件。对总局督办案件和重大涉税案件按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发挥查信办案的预警功能的治本功能。(责任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七)开展部门绩效管理
1.科学开展绩效管理。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主题,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内生动力、外树形象,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建设创新、法治、廉洁、服务型税务机关,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注重绩效管理结果运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提升绩效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评先评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等方面。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本市税务系统效能建设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利用现有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重点和专项监督检查。结合金税三期建设成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效能建设。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效能问责。以权责清单发布为契机,加强税务部门效能建设的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制度的作用,继续做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多途径获取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效能建设的评价、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效能建设的促进作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0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规模与征管效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稳定与市场主体发展。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达6.67万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38%,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全链条,涉及千万级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向“法律”的正式转型,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细化法律条款、衔接现行政策的关键举措。
从制度逻辑看,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填补增值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实操性需求”之间的空白,对增值税法中未明确的应税交易界定、税率适用规则等内容进行细化;二是整合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将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成熟的征管规范、优惠政策等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强制度稳定性;三是衔接国际增值税制度及实践,尤其是在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交易的“境内消费”判定等难点问题上,实现制度与国际接轨,为跨境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
二、征求意见稿的十大核心条文深度分析
1. 应税交易范围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进行了分层细化:
·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延续现行政策口径,通过“列举+等字兜底”方式明确了货物“以实物形态存在且可流转”的核心特征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排除了其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混淆的可能;
· 服务:采用“列举+等字兜底”的方式,明确涵盖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等六大类,与36号文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并将36号文中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归并为“生产生活服务”,表达更为周延,也更便于分类理解“服务的提供需伴随经济利益转移”的含义;
· 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不可移动且移动后性质改变”的核心属性,并列举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和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典型形态,解决了实务中“特许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临时搭建物是否属于不动产”等争议问题。
2. 纳税人分类的规则优化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在纳税人分类上实现两大突破:
一是明确“个人”的范围包含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解决了36号文对“个人”界定模糊的问题。在此前实务中,部分地区将自然人排除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外,导致自然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较为混乱,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了政策执行口径;
二是确立一般纳税人“登记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则替代了36号文的“审批制”,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同时与增值税法中“年销售额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形成衔接。但需注意的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与“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可能需要此次征求意见后进行补全规定或待后续通过主管部门的细则进一步明确自然人销售额的计算周期与例外情形。
3. 零税率范围的划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增值税法规定的零税率范围进行了实操性细化:
· 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结合“境内消费”原则,明确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的使用地在境外”等判定条件,解决了36号文下“跨境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的判定难题。例如,对于跨境咨询服务,若咨询成果仅用于境外项目,且款项由境外单位支付,即可适用零税率,无需再通过“服务地点”等模糊标准判断。
· 出口货物:明确“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核心判定标准,同时保留“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弹性条款,为特殊贸易形态(如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的零税率适用预留空间;
4. 多税率混合交易的规则明确
在实务中,纳税人经常面临“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如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36号文仅原则性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但未明确“无法分别核算”或“主要业务难以界定”时的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此补充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并明确“主要业务”以“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为判定标准,不仅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而且可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相关税法条款的理解争议。
5. 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明确扣税凭证的法定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以“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扣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抵扣依据,排除了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收据等凭证的抵扣资格;
二是规范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解决了实务中“红字发票开具与税额调整不同步”的问题;
三是细化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存在一处关键争议点,即“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现行制度与立法衔接来看,虽然增值税法中未直接列明“购进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究其根源,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则,源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对利息相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其核心目的是维持税制转换过程中的税负稳定。若在增值税立法后取消此项限制,可能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大幅减少。征求意见稿针对此类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作出细化安排,为规则适用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36号文保持一致,但补充了“直接相关”的判定标准(如费用支付对象与贷款发放方一致、费用金额与贷款额度挂钩等),避免政策被误读滥用。
四是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需按年清算调整。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别在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这一要求顺应了“放管服”改革以来纳税人申报以纳税人为主的基本精神,但也给企业的申报及合规带来了新的要求。
6. 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长期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36号文采用“购进时按比例分摊抵扣”的规则,导致企业需在购进时即准确预判用途,操作难度较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优化,采用“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逐年调整”的模式:企业在购进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使用过程中,若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需按“(资产原值×免税/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比)÷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折旧或摊销期间逐年调整。这一规则既简化了购进时的抵扣流程,又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原则,兼顾了政策平稳过渡与税制科学性。
7. 对税收优惠作进一步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政策口径的优化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明确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比如,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作了更明确的界定,分别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和“初级农产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第三十一条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作了“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依法办理登记”的限定,同时还明确托儿所、幼儿园的免税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享受免税政策的养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从而避免优惠政策的扩大化适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是强化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及征管措施需依法及时公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以保障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与严肃性。
8. 征收管理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征收管理”重点解决了三类实务难题:
一是特殊情形纳税人认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解决了实践中资管产品征税的纳税人认定争议。
二是跨境征管规则。第三十七条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需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补全了境外主体向自然人提供服务的征管规则。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第四十一条对“收讫销售货款”“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等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前者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后者“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其中“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相关规定延续了36号文的内容,但表述更为严谨和细化,避免纳税人因时间判定模糊导致的逾期申报风险。
9. 整合预缴税款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不同文件规定的预缴税款的范围,基本平移了现行的预缴税款政策,包括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出租异地不动产、油气田企业异地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其预缴税款的范围可能有所扩大。
10. 新增反避税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新增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增值税法第二十条及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已有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条款,但可能还无法应对现实中复杂的避税情形。而一般反避税条款属于兜底性质,覆盖了其他没有合理商业原因的安排,且“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将比“核定销售额”的调整手段更为宽泛,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商业目的、避税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三、对征求意见稿及后续政策的七项优化建议
1.优化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与转换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多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是否仍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存在不同理解。建议对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并同时满足一定业务频率、经常发生业务事项的自然人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确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业务规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持续一段时间、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但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经营材料备查。
2.对“非应税交易”概念做必要的界定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范围,但未提及“非应税交易”这一概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新设“非应税交易”概念,却未对其内涵(如是否等同于“不属于应税交易”)、外延(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作出解释,易导致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引发执行混乱。在后续的法规修订或政策解释中,可以清晰界定“非应税交易”的内涵,明确其与“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区别与联系。可以通过列举具体情形,详细说明“非应税交易”的范围,如明确规定资产重组中的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非应税交易”,让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判断时有明确的依据。
3.对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外消费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相较于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法优化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又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九条则明确了完全在境外消费适用零税率的情形,相关细化规定符合《OECD国际增值税及商品与服务税指引》中关于有关消费地判断的国际实践管理,提高了跨境交易增值税处理判断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中“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和第九条第(一)(二)项中“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断标准,在实操中可能有一定的争议,需要制定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4.对价外费用概念做必要取舍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述“全部价款”解释为“包含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强调,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需与交易本身具有“因果性、关联性、对应性”,即价款需是交易对价的直接体现;而征求意见稿中“各种性质”的表述,侧重强调款项类型范围,未突出与应税交易的实质关联,易导致非交易对价性质的款项被错误纳入计税范畴。尽管“价外费用”作为约定俗成的增值税项下的相关概念,但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撑。若已明确为“全部价款”,则不应存在“价格之外的费用”;若属于“价外”范畴,则不应纳入交易对价,该概念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矛盾。且在征管实务中,因其界定标准模糊,税企间也易发生争议。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优化,将“各种性质”调整为与增值税法一致的“与之相关”,较为明确地界定“价外费用”的含义和判定标准,或者不再使用“价外费用”的概念,直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概括或表述即可。
5. 明确一般纳税人交易凭证的价税分列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分别标注销售额与增值税税额;而增值税法第七条明确,增值税税额需依据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且交易凭证包含发票、收据、订单、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并非仅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当前实际征管情况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征求意见稿对交易凭证的范围作出限缩解释,与增值税法的立法表述存在偏差。因此,建议严格遵循增值税法规定,明确现阶段各类发票均需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同时分阶段推进收据、订单等其他交易凭证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
6.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项下政策的精准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但医疗美容机构也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普通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医疗美容的科室。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而非经营主体可能更合理。建议进一步制定和优化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则。
附件:征求意见稿与现行36号文、增值税法的核心差异对比 .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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