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沪国税发[2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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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项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布置和推进,突出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


  一、抓好组织收入


  1. 完成税收收入工作。按照计划安排,分解落实2016年各分局预期收入目标,全面把控组织收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各项稳增长预案,落实“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预期目标,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探索构建税收收入管理新体系,科学合理分解、调整各单位税收收入增长目标,监控分析收入管理过程,实施收入应对措施。积极开展全市税收预测科学量化分析,搭建税收收入预测平台。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经济税收发展规律研究,构建用以反映、预测经济运行状况的“税收发展指数”(TDI),逐步完善成熟后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规划核算处负责落实。


  二、推进依法行政


  2.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加强对市级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以及总局、市府的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更新、完善市级权责清单;做好国、地税权责清单的协调、衔接;确保权责清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积极推进形成区、县级国、地税合一的权责清单。在上海国、地税合署共治框架下,按照总局、市府的工作部署,国、地税权责清单同步研究、同步梳理、同步确认,同步发布。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法规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巡视办、人教处、监察室共同参与。


  3.推进税收业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本市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以规制税收业务工作裁量权为重点,以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间存在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管理服务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为导向,完善标准化制定、执行、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标杆”。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法规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共同参与。


  4. 推进税务稽查规范和流程监督。试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稽查执法一个标准、一个流程、一把尺子。规范税务稽查,坚持公正执法,探索税务稽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全流程的监督,着力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负责落实。


  5. 强化执法督查。按照总局部署,针对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的后续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方面开展执法督察,着力发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问题推送、督促整改。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落实税制改革


  6. 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围绕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结合上海实际,抓好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好组织领导、学习动员、沟通协调、跟踪问效、舆论引导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综合改革试点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积极为面上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共同参与。


  7. 完成营改增及消费税改革。推行建筑业和不动产、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各项举措,加强有关政策设计对接行业发展需求的分析研究,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做好已纳入试点行业的持续跟踪,开展运行效应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按照总局消费税税制改革推进方案,配合开展政策调研,有效落实政策,推进消费税改革。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退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8. 加大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应用力度。坚持创新与突破并重,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推行商品和服务编码制及其运用,推进取消认证制度并方便纳税人,促进大数据运用,做强事中税收风险监控。完善比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9.试点内外贸税收征管“一体化”。对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贸易加工企业,非保税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运作的,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区内企业合理配置国内外市场资源,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助力企业创新创业。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法规处、退税处共同参与。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数据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办公室、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11.研究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职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研究落实工作。依托税务网站、12366等平台,做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推广,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2.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等政策。围绕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政策,大力推广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界定管理办法》,初步建立本市“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3.做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加强税制调研,结合金税三期试点工作,在全市实现房产交易涉税事项一窗式办理,进一步推进电子档案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应用,完成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电子化,纳入个人纳税信息查询平台管理。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4. 强化国际税收政策研究和管理。开展自贸区跨境交易创新措施的调查和研究,逐步探索新业态下的国际税收服务和管理模式。以专家团队、兴趣小组的形式,集中开展对本市国际税收管理影响较大的BEPS项目专题研究。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税收征管


  15. 推进金税三期建设。根据总局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总体部署,按时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个人所得税系统、管理决策1包和2包等总局新建系统全部平稳上线,做好本地特色软件与金税三期衔接工作。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除巡视办、机关党办)、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6. 强化税收风险管控。制定执行2016年全市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加强计划跟踪管理。确定2016年度市级重点税源名单,提出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业务需求。提升市局级风险事项应对质量,做好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培训及应用,通过大数据应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风险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7. 建立电子税务局。对接国地税征管改革、“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结合金税三期推进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加大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全力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深化网上涉税服务,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目标。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国际税处、财行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财务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


  18. 优化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根据《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及其设置说明1.0版》投入实际运行后的应对结果和评估成效,持续做好指标优化和体系完善,防范出口骗税。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9. 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建立分类管理点对点服务机制,组织测算分析和方案调优,制发管理办法启动实施。按照总局逐步扩大无纸化试点企业范围的要求,在将试点企业扩大到整个自贸区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电税中心、浦东新区税务局共同参与。


  20. 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利用市规土部门提供的宗地信息,做好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核查工作,结合金税三期,完善税源登记信息。依据总局财产行为税种的管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21. 加强非居民后续管理。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进一步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后分析,开展对付往避税地和低税率国家(地区)境外劳务支付的专项检查。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22. 加强稽查案源管理。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市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提升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精度和力度,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牵头,征管科技处、人教处共同参与。


  五、创新税收服务


  23.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根据总局《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要求,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重点聚焦“四大功能”,突出“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六能型服务,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


  刘新利、吴桐声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七分局牵头,办公室、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财务处、人教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4. 创新“双自联动”服务举措。按照推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双自联动”发展要求,从激发企业活力,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等角度,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举措,认真总结“办税一网通10+10”等创新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牵头,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5. 强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以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在沪企业和本市列名管理大企业为对象,通过完善大企业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和方式,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大企业管理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6. 探索纳税服务智能咨询。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先进技术,依托12366知识库,打造税务系统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智能咨询服务。


  蒋旭涛、朱锦山牵头负责,具体由电税中心牵头,纳税服务处、七分局共同参与。


  六、加强队伍建设


  27. 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强化干部监督,提升班子素养。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处级后备干部培训培养,开展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加大青年干部培养力度,探索实行基层专业技术、重点岗位选拔。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探索实施基层标杆管理。制定新一轮系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和人才库管理办法,强化总局领军人才使用管理。统筹推进“三训联动”,做优“校训”、做大“网训”、做强“实训”。开展青年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和市局机关岗位遴选。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8. 实施数字人事试点。做好调研,明确重点,制定和优化数字人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科学安排,有序推进试点单位上线前全员培训和模拟运行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形成试点成果。及时做好税务干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平时考核,探索加强税务干部管理的全新工作模式。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9.抓好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细化主体责任,协助党组细化分解任务,逐级明确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等事项分工,制定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完成领导小组调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保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市局各处室配合。


  30.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审计力度,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开展对领导干部履职和内部管理的审计评价。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人教处、财务处、监察室及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1. 开展巡视工作。根据总局开展深化巡视整改和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要求,结合巡视情况反馈通报,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自查违法违纪、违规隐患和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根据总局巡视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巡视制度。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开展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巡视回访,重点发现组织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基层税务所的巡察。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巡视办负责落实,办公室、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财务处、督察内审处、人教处、监察室、机关党办配合。


  32. 加强系统党建工作。深化群教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纪念建党95周年和“两学一做”专题活动强化思想建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能力建设,举办系统党办主任和党务干部系列培训班,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各项职责的层层落实,做好述职评议工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


  33. 推进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划和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开展“践行群众路线,我们在路上”报道。着力推进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改革先锋、岗位建功”主题实践活动。细化“双联系”制度和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红色主题教育。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的创评。开展税务文化节,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不断拓宽和丰富税务文化内涵。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七、强化行政管理


  34. 大力推进绩效管理。根据总局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体制构建和绩效团队重组,完成职责转移和调整工作。在全面推进绩效4.0指标体制建设基础上,探索和研究绩效计划推进、绩效督导检查、绩效结果运用等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做好日常绩效管理,加强信息通报、业务培训和沟通交流,加强绩效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创建绩效品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绩效办负责落实,各处室共同参与。


  35.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强上海市税务局内部风险监控平台2.0版的日常管理,落实实时阻断和痕迹化管理。金税三期平稳运行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上线应用工作,实现金税三期与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的深度融合。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监察室负责落实,征管科技处等各业务处室、财务管理处、电税中心、票据中心配合。


  36. 强化预算执行。树立预算编制科学化意识,确定预算执行管理重点项目目标,在资金合理使用范围内,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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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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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