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沪府发[2016]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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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6项。其中,取消114项,调整62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27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49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改革,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改进和优化政府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5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4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19项)


(一)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二)对被征信个人异议的处理


(三)对被征信企业异议的处理


(四)对征信机构设立的备案


(五)对征信机构管理制度的备案


(六)对征信机构年度情况报告的备案


(七)对征信机构采集规定情形以外的信息而未征得被征信个人同意的处罚


(八)对征信机构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的处罚


(九)对征信机构未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虚构、篡改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擅自录入禁止录入信息的处罚


(十)对征信机构与用户就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使用进行约定的处罚


(十一)对征信机构向被征信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的处罚


(十二)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处罚


(十三)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的处罚


(十四)对征信机构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


(十五)对征信机构向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


(十六)对征信机构违反规定披露或者使用有关信息的处罚


(十七)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进行年度报告的处罚


(十八)对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编制


(十九)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


二、市教委(2项)


(一)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三、市公安局(11项)


(一)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二)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对经营印刷业单位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的处罚


(四)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按摩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未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未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五)对购买特种印章制作设备的,未事先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处罚


(六)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七)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八)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罚


(九)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罚


(十)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处罚


(十一)对非法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四、市财政局(2项)


(一)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二)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六、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初审)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5项)


(一)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二)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三)上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优质工程、优秀个人评选


(四)优秀农民工评选


(五)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八、市农委(2项)


(一)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九、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十、区县环保部门(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十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十二、市卫生计生委(5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二)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三)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四)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五)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十三、区县卫生计生部门(1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十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1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十八)(过渡类)世博会收入减免税备案


(十九)(过渡类)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备案


(二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


(二十一)研发项目登记


十五、区县国税(地税)部门(16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六、市质量技监局(2项)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十七、市旅游局(6项)


(一)核发会展策划与实务职业能力证书


(二)核发旅行咨询师职业能力证书


(三)核发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证书


(四)核发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综合知识证书


(五)核发上海市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六)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费


十八、市知识产权局(2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十九、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2项)


(一)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二)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十、市粮食局(1项)


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评比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5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由本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4项)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对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生产的许可(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市教委(1项)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取消申请材料“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报告)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6项)


(一)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区县建设管理部门(2项)


(一)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市农委(3项)


(一)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初审)(取消申请材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三)肥料登记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2.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3.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4.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区县农业部门(1项)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八、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除保密类建设项目外,取消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5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采矿许可证审批(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取消申请材料“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3.取消申请材料“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十、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2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1.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十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5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方案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二、区县水务(海洋)部门(5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做运输道路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塘堤顶道路使用和维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三、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取消“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报告”“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等5项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金证明、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二)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四、市安全监管局(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五、区县安全监管部门(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六、市气象局(3项)


(一)防雷工程专业检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二)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取消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十七、区县气象部门(1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十八、市地震局(1项)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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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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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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