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沪府发[20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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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6项。其中,取消114项,调整62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27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49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改革,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改进和优化政府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5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4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19项)


(一)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二)对被征信个人异议的处理


(三)对被征信企业异议的处理


(四)对征信机构设立的备案


(五)对征信机构管理制度的备案


(六)对征信机构年度情况报告的备案


(七)对征信机构采集规定情形以外的信息而未征得被征信个人同意的处罚


(八)对征信机构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的处罚


(九)对征信机构未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虚构、篡改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擅自录入禁止录入信息的处罚


(十)对征信机构与用户就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使用进行约定的处罚


(十一)对征信机构向被征信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的处罚


(十二)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处罚


(十三)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的处罚


(十四)对征信机构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


(十五)对征信机构向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


(十六)对征信机构违反规定披露或者使用有关信息的处罚


(十七)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进行年度报告的处罚


(十八)对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编制


(十九)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


二、市教委(2项)


(一)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三、市公安局(11项)


(一)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二)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对经营印刷业单位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的处罚


(四)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按摩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未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未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五)对购买特种印章制作设备的,未事先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处罚


(六)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七)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八)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罚


(九)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罚


(十)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处罚


(十一)对非法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四、市财政局(2项)


(一)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二)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六、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初审)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5项)


(一)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二)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三)上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优质工程、优秀个人评选


(四)优秀农民工评选


(五)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八、市农委(2项)


(一)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九、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十、区县环保部门(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十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十二、市卫生计生委(5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二)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三)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四)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五)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十三、区县卫生计生部门(1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十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1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十八)(过渡类)世博会收入减免税备案


(十九)(过渡类)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备案


(二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


(二十一)研发项目登记


十五、区县国税(地税)部门(16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六、市质量技监局(2项)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十七、市旅游局(6项)


(一)核发会展策划与实务职业能力证书


(二)核发旅行咨询师职业能力证书


(三)核发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证书


(四)核发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综合知识证书


(五)核发上海市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六)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费


十八、市知识产权局(2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十九、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2项)


(一)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二)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十、市粮食局(1项)


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评比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5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由本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4项)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对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生产的许可(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市教委(1项)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取消申请材料“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报告)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6项)


(一)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区县建设管理部门(2项)


(一)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市农委(3项)


(一)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初审)(取消申请材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三)肥料登记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2.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3.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4.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区县农业部门(1项)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八、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除保密类建设项目外,取消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5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采矿许可证审批(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取消申请材料“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3.取消申请材料“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十、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2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1.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十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5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方案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二、区县水务(海洋)部门(5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做运输道路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塘堤顶道路使用和维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三、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取消“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报告”“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等5项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金证明、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二)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四、市安全监管局(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五、区县安全监管部门(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六、市气象局(3项)


(一)防雷工程专业检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二)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取消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十七、区县气象部门(1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十八、市地震局(1项)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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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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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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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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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