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教[2016]58号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沪财教[20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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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机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通过分类清理,加快推进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依法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出资关系,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市级行政机关和市级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


  市级行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关。


  市级事业单位,是指行政类(含参照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及暂缓分类等市级事业单位。


  所办企业,是指上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再投资的各级企业。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调查摸底。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二)分类实施。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行业特点,以及其所办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现状、资产财务状况、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不同方式实施清理规范。


  (三)严格程序。清理规范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等规定程序执行。


  (四)安全稳定。确保清理规范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


  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分类实施清理规范工作。


  (一)市级行政机关(含行政类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脱钩,今后不得再投资举办企业。对部分市级行政机关所办的企业,因履行职责确需保留的,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


  (二)市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属于公共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义务教育、党团教育、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脱钩,今后也不得再投资举办企业;对属于科学研究、文博科普、文体场馆、文学艺术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考虑到其所办企业较多是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延伸对外公共服务等需要,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


  (三)市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主业相关的企业继续保留,但应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监管。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主业无关的企业要进行脱钩。同时,严格控制该类事业单位新增对外投资。


  (四)市级经营类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经营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继续保留,待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再一并处理。对暂缓分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该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五)对脱钩企业按不同经营状态进行分类处置


  对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或工商吊销但未注销的脱钩企业,由其出资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该脱钩企业清算注销工作。对处于持续经营的脱钩企业,将该类企业划转至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施统一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以房屋土地作价投资或无偿划拨企业使用的,这部分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划转。


  五、清理规范的步骤


  (一)成立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为确保此次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本市成立由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中:市财政局和市编办主要牵头负责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做好脱钩企业的接收工作,并作为出资人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市机管局负责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市级行政机关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中的相关国有资产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清理规范工作中关停企业依法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市工商局和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中企业的清算注销及出资人变更等事宜;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协调清理规范工作中的法律纠纷处理。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办企业的各项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过程中资产安全和职工稳定。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成立本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小组,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相关情况并认真、按时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三)制订上报清理规范方案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对所办企业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和人员安置等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特别是职工安置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有关工作预案,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


  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报送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将按照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必要时,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清理规范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脱钩的企业成建制划转移交市国资委管理的,由市国资委配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脱钩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等工作;确定保留的企业,应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定清算注销的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对外投资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审核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所办企业实施清算注销。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所办企业有法律纠纷案件的,所办企业原出资单位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对继续保留的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清理规范的时间节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应当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2016年底前,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统计报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清理规范工作小组。与此同时,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着手研究制订清理规范方案。


  2017年3月底前,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方案审核汇总后,报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2017年6月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对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汇总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017年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小组会同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清理方案,开展并完成注销、划转以及后续规范等工作。


  为加快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和制订清理规范方案的同时,对清算注销企业,可同时开展相关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准备工作。


  七、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事企分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由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所办企业的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方案制订申报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守政策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执行力。清理规范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隐匿瞒报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不得弄虚作假、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等。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与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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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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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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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