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沪税发[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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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0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全力做到三个“相结合”,即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兼顾当前与长远、注重集成与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创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4类16项85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5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66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14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已出台的支持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合理调整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3.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深化政策效应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


  4.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制度体系。做好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护工作,统筹规划办税路径,增强导税力量。对确需至窗口办理的纳税人,采取即办事项加速办,非即办事项先收后办,能自助办理事项自助办,确保纳税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5.加强政策和服务效应分析。按照市委、市府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配合其他部门需求,提供税收数据等服务。运用税收数据分析,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准确把握决策需求,用更高质量的分析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6.精准对接重点企业需求。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做好“点对点”跟踪服务工作。持续完善税企直连平台,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大企业提供税企直连服务,分批次推广到10%左右的千户集团。提升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服务层级,依托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协调重组中的政策适用,依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7.着力优化小微企业服务。多渠道宣传推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共享数据范围,进一步扩大受惠企业数量。探索银税互动平台移动端应用,进一步提速银税互动效率,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8.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9.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全市逐步推广。


  10.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协助税务总局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创新“非接触式”宣传辅导方式,着力优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巩固服务“走出去”特色品牌。


  11.大力支持外贸出口和服务外资发展。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在机场离境口岸办理退税专用场所设立“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简化“即买即退”业务确认手续;在退税商店集中的大型商场试点开展“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扩大“即买即退”销售规模。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2.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推进和落实税务服务“好差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等制度和文件。对外发布本市税收服务承诺。进一步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结合重点工作开展评测项目,发挥评测师和观察员效能。


  13.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进税(费)综合申报,进一步优化主表、附表填列内容、加强附表相关数据比对,强化数据申报综合管理。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丰富多元缴费渠道,更大程度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及相关业务。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服务改革,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当场缴税、当场办结。升级纳税服务智慧分析平台,进一步完善优化数据展示和分析功能,构建办税服务场所监控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共治”工作,针对纳税人需求特点,明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推出个性化服务措施。


  14.优化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5.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16.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涉税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要提升工作站位,统筹集成创新,将“春风行动”与支持抗击疫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推进,协同发力


  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指挥调度,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亮点,精准宣传


  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结合纳税人关注热点,加强春风行动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的精准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


  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加强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要将阶段性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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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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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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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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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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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