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0]2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7
文号:沪人社规[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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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三、失业登记的受理审核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劳动者。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失业登记的动态管理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14天内,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续办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关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五、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扶持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提供求职平台渠道,开展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登记失业人员意愿,加强对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定期调查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相关信用体系;


  2.免费保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


  3.对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八)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六、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一)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二)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七、其他


  (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原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不作为就业和失业登记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8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失业人员登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哪些劳动者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渠道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目前主要渠道如下:


  1、下载“上海人社”APP:选择“业务经办”-“就业创业”-“就业失业登记”;


  2、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小程序、“随申办”APP及“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


  3、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


  三、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信息?


  答: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相关信息,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证件或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失业登记多久办结?


  答:失业登记一般当场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五、失业登记的有效期多久?有效期满应如何继续登记?


  答: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14天内,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续办失业登记。


  六、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手续是否可一并办理?


  答: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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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