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错误可以红冲吗?
发文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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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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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什么是“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新机制?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新办税服务方式,提升征管质效,《公告》明确,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以下简称“新机制”),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二、实施新机制后,办税业务有哪些变化?


  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新机制实施前,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新机制实施后,税务机关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


  三、实施新机制将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好处?


  实施新机制,一是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借助不可篡改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堵塞了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其他守法车主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信息谋取不法利益的管理漏洞,避免给纳税人带来潜在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新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不法人员使用虚假发票偷逃税款,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三是有利于优化办税流程。新机制将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不再需要手工填写纳税申报表,可以更好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手工填写申报表可能出现的差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优化对疑似问题发票的查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四、发票电子信息出现异常时,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一是当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时,纳税人可以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二是当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发票异常的原因,纳税人换取合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申报纳税。


  三是当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如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纳税人换取合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如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纳税人在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新机制实施前购置的应税车辆,在新机制实施后申报纳税时应如何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为了体现便民服务原则,纳税人在新机制实施前购置的应税车辆,于新机制实施后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新机制确定申报计税价格;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新机制实施前的流程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问题

一、属于专票还是普票?


  不属于专票;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相当于可抵扣的普票。


  二、加盖印章的特殊规定


  1、只能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在抵扣联和报税联加盖印章。发票专用章之外的其他印章,也不得在抵扣联和报税联加盖。


  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国税函[2006]479号所规定的加盖财务专用章问题,自2011年2月1日起,自行废止。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效,应依规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一台车能否开具多张票?


  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发票存在限额,一台车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对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台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四、发票丢失无法上牌的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工业 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销货退回的能否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总局工业 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因此,不能作废,而应开具红字发票。


  六、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税率是***(星号)的,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因此,该票为免征增值税的,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七、按季申报的未超过(季度销售45万元)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63问答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未超过免税标准的上游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下游购进方取得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64问答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