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大投资促进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拉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压实重点行业、重点州市责任。围绕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夯实建设项目支撑,确保工业投资增长25%以上、农业投资增长20%以上、数字经济投资增长50%以上、能源投资增长15%以上、综合交通投资增长15%以上、生态环保投资增长10%以上、旅游投资增长20%以上、水利投资增长20%以上、房地产投资增长13%以上、教育投资增长10%以上、卫生投资增长20%以上。更好发挥重点地区支撑作用,推动昆明市投资持续向好,玉溪市、红河州、楚雄州投资增速明显回升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曲靖市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等滇西、沿边地区投资保持较高增速。
二、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二)积极应对疫情补短板。2020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设昆明市国家级和滇南、滇东北、滇西及曲靖4个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加快启动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产地预冷、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等设施。推动一批农产品加工项目落地,新建一批禽类、畜类集中屠宰中心。大力支持具备一定基础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线,提升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大力支持新冠疫苗、治疗性抗体相关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谋划推动一批物资储备、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加强应急体系及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三)持续挖掘释放重点领域投资潜力。全面启动实施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继续推进“五网”基础设施建设,决战决胜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试点整县推进乡村振兴,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治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节水改造,完善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加强九湖保护治理,力争年内完成投资150亿元以上。全省3年内投入100亿元以上,补齐普通高中发展短板。巩固提升21个特色小镇建设成效,力争再创建一批高质量特色小镇,全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围绕“干净、宜居、特色”,全面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全年完成投资400亿元以上。巩固提升腾冲市等20个“云南美丽县城”,以棚户区及老旧小区改造、农贸市场、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体书店等为重点,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县城提质扩容,再创建一批高水平“美丽县城”。积极响应疫情带来的住房改善需求,更加注重优质医疗、教育、环境基础配套,大力发展康养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
(四)大力促进产业投资。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抓紧谋划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超前谋划落实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物流运输、用能用工等配套设施条件,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水电硅材一体化项目加快进度、如期投产。加快建设昆钢、曲靖呈钢、玉溪仙福等钢铁转型升级项目,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开远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大力争取中央技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新品研发应用能力、节能减排水平。加快实施煤矿“五化”改造提升工程。加快5G基础设施布局落地,推进“数字云南”建设。建设大滇西旅游环线,尽快完成规划和可研工作,及早启动建设一批交通基础设施、旅游附属设施、文化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全年完成旅游文化基础设施投资1000亿元以上。
(五)着力抓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以东部沿海地区为重点,瞄准世界500强和行业100强企业,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创新模式,力争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新开工项目招商引资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对重大签约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设立项目专员,加强跟踪协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确保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年度签约项目落地率达40%以上。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六)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对事关全局、影响力大的工程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各地要结合应对劳务输出需求萎缩、促进本地区劳动力就业,支持保障好重大工程项目用工,将重大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协调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
(七)加大前期工作力度。2020年省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不低于10亿元,各州、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投入力度。从“四个一百”前期项目和2020年版“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前期项目中,再精准筛选一批优质项目,加快推进项目论证、审核报批、资金方案、业主对接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力争年内开工建设一批。支持各地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方式方法,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总承包、重大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订单采购,助推项目快速落地开工。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持续加强项目储备,健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四个一百”、“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项目体系。
(八)确保在建和计划新开工项目如期推进。新开工项目是投资任务增量支撑。对于已经完成审批立项的项目,要加快工程报建进度,积极做好征地拆迁、水电气接入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对于还没有完成四项审批的项目,要梳理清单、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重大项目集中时段开工,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的浓厚氛围。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停工或半停工情况,确保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九)切实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用好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对获得各级预算内投资和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强化资金执行情况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提前下达部分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应于2020年上半年实现拨付使用60%以上。2018年安排的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应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拨付使用。2019年安排的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应于2020年前三季度完成拨付使用。项目地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推动实物工作量及时形成。
四、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和投资方向,夯实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大力争取中央各类资金支持。力争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较2019年翻一番,优先支持政府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和综合交通、教育卫生等短板领域。省财政加大投入,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保资金落到实体项目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和撬动作用。
(十一)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对全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信贷支持,力争2020年信贷余额比2019年同期增长5%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继续实行“发改部门梳理推介、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项目融资模式,加强银企政沟通协调,提高审贷和放款效率。投资主管部门与政策性银行要设立战疫情稳投资专项资金,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合理设置信用等级要求,精准引进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力度,采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提升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能力。加强指导服务,争取获批企业债100亿元以上、发行境外债40亿美元以上。合理规划专项债券项目,挖掘提升基础设施项目商业价值,提升项目可融资性。用好降低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出资,提高社会资本出资比例。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资源资本化,提升项目业主自筹能力。
五、分类破解用地制约
(十三)以改革方式强化用地保障。加强重点项目计划与用地计划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实现项目规划、产业布局与空间规划协同推进。省级预留部分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统筹指导重大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对于占补平衡指标短期内难以落实的重特大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创新供地方式,推动以临时用地、先行用地、正式用地报批的方式为开工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开辟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即受即审。
六、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十四)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鼓励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现场再生加工形成建筑材料,降低建材成本。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留存使用的建筑渣土相应核减方量,对核减的方量减免处置费。
七、大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十五)深化改革加强服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全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无纸化办理,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疫情期间,对按照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补交纸质原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深入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问题。对照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服务“施工图”、“时间表”,提前介入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关键节点,超前预判、研提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四项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价、资金安排等方面靠前服务、优先保障,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指导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报件编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速增效。
八、强化统筹协调、督导问效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全省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高位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对省级重点项目实行台账管理,专人专班推进。各地对属地项目负总责,坚持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责任限时化,将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到季度、月度,将项目推进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行业管理,切实承担起谋划、推进项目的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十七)加强运行调度。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月调度本行业本地区投资运行,并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每月开展1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调度,掌握各地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点项目的审批、要素保障、政策支持等服务工作;加强投资政策研究和运行态势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实行督导问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各地、有关部门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储备转化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运行监测调度情况、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定期通报、年终评测,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或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体现“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规模与征管效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稳定与市场主体发展。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达6.67万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38%,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全链条,涉及千万级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向“法律”的正式转型,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细化法律条款、衔接现行政策的关键举措。
从制度逻辑看,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填补增值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实操性需求”之间的空白,对增值税法中未明确的应税交易界定、税率适用规则等内容进行细化;二是整合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将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成熟的征管规范、优惠政策等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强制度稳定性;三是衔接国际增值税制度及实践,尤其是在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交易的“境内消费”判定等难点问题上,实现制度与国际接轨,为跨境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
二、征求意见稿的十大核心条文深度分析
1. 应税交易范围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进行了分层细化:
·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延续现行政策口径,通过“列举+等字兜底”方式明确了货物“以实物形态存在且可流转”的核心特征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排除了其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混淆的可能;
· 服务:采用“列举+等字兜底”的方式,明确涵盖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等六大类,与36号文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并将36号文中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归并为“生产生活服务”,表达更为周延,也更便于分类理解“服务的提供需伴随经济利益转移”的含义;
· 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不可移动且移动后性质改变”的核心属性,并列举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和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典型形态,解决了实务中“特许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临时搭建物是否属于不动产”等争议问题。
2. 纳税人分类的规则优化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在纳税人分类上实现两大突破:
一是明确“个人”的范围包含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解决了36号文对“个人”界定模糊的问题。在此前实务中,部分地区将自然人排除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外,导致自然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较为混乱,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了政策执行口径;
二是确立一般纳税人“登记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则替代了36号文的“审批制”,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同时与增值税法中“年销售额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形成衔接。但需注意的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与“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可能需要此次征求意见后进行补全规定或待后续通过主管部门的细则进一步明确自然人销售额的计算周期与例外情形。
3. 零税率范围的划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增值税法规定的零税率范围进行了实操性细化:
· 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结合“境内消费”原则,明确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的使用地在境外”等判定条件,解决了36号文下“跨境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的判定难题。例如,对于跨境咨询服务,若咨询成果仅用于境外项目,且款项由境外单位支付,即可适用零税率,无需再通过“服务地点”等模糊标准判断。
· 出口货物:明确“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核心判定标准,同时保留“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弹性条款,为特殊贸易形态(如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的零税率适用预留空间;
4. 多税率混合交易的规则明确
在实务中,纳税人经常面临“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如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36号文仅原则性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但未明确“无法分别核算”或“主要业务难以界定”时的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此补充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并明确“主要业务”以“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为判定标准,不仅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而且可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相关税法条款的理解争议。
5. 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明确扣税凭证的法定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以“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扣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抵扣依据,排除了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收据等凭证的抵扣资格;
二是规范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解决了实务中“红字发票开具与税额调整不同步”的问题;
三是细化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存在一处关键争议点,即“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现行制度与立法衔接来看,虽然增值税法中未直接列明“购进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究其根源,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则,源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对利息相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其核心目的是维持税制转换过程中的税负稳定。若在增值税立法后取消此项限制,可能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大幅减少。征求意见稿针对此类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作出细化安排,为规则适用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36号文保持一致,但补充了“直接相关”的判定标准(如费用支付对象与贷款发放方一致、费用金额与贷款额度挂钩等),避免政策被误读滥用。
四是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需按年清算调整。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别在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这一要求顺应了“放管服”改革以来纳税人申报以纳税人为主的基本精神,但也给企业的申报及合规带来了新的要求。
6. 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长期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36号文采用“购进时按比例分摊抵扣”的规则,导致企业需在购进时即准确预判用途,操作难度较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优化,采用“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逐年调整”的模式:企业在购进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使用过程中,若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需按“(资产原值×免税/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比)÷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折旧或摊销期间逐年调整。这一规则既简化了购进时的抵扣流程,又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原则,兼顾了政策平稳过渡与税制科学性。
7. 对税收优惠作进一步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政策口径的优化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明确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比如,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作了更明确的界定,分别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和“初级农产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第三十一条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作了“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依法办理登记”的限定,同时还明确托儿所、幼儿园的免税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享受免税政策的养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从而避免优惠政策的扩大化适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是强化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及征管措施需依法及时公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以保障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与严肃性。
8. 征收管理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征收管理”重点解决了三类实务难题:
一是特殊情形纳税人认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解决了实践中资管产品征税的纳税人认定争议。
二是跨境征管规则。第三十七条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需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补全了境外主体向自然人提供服务的征管规则。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第四十一条对“收讫销售货款”“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等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前者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后者“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其中“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相关规定延续了36号文的内容,但表述更为严谨和细化,避免纳税人因时间判定模糊导致的逾期申报风险。
9. 整合预缴税款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不同文件规定的预缴税款的范围,基本平移了现行的预缴税款政策,包括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出租异地不动产、油气田企业异地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其预缴税款的范围可能有所扩大。
10. 新增反避税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新增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增值税法第二十条及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已有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条款,但可能还无法应对现实中复杂的避税情形。而一般反避税条款属于兜底性质,覆盖了其他没有合理商业原因的安排,且“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将比“核定销售额”的调整手段更为宽泛,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商业目的、避税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三、对征求意见稿及后续政策的七项优化建议
1.优化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与转换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多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是否仍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存在不同理解。建议对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并同时满足一定业务频率、经常发生业务事项的自然人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确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业务规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持续一段时间、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但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经营材料备查。
2.对“非应税交易”概念做必要的界定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范围,但未提及“非应税交易”这一概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新设“非应税交易”概念,却未对其内涵(如是否等同于“不属于应税交易”)、外延(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作出解释,易导致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引发执行混乱。在后续的法规修订或政策解释中,可以清晰界定“非应税交易”的内涵,明确其与“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区别与联系。可以通过列举具体情形,详细说明“非应税交易”的范围,如明确规定资产重组中的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非应税交易”,让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判断时有明确的依据。
3.对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外消费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相较于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法优化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又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九条则明确了完全在境外消费适用零税率的情形,相关细化规定符合《OECD国际增值税及商品与服务税指引》中关于有关消费地判断的国际实践管理,提高了跨境交易增值税处理判断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中“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和第九条第(一)(二)项中“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断标准,在实操中可能有一定的争议,需要制定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4.对价外费用概念做必要取舍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述“全部价款”解释为“包含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强调,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需与交易本身具有“因果性、关联性、对应性”,即价款需是交易对价的直接体现;而征求意见稿中“各种性质”的表述,侧重强调款项类型范围,未突出与应税交易的实质关联,易导致非交易对价性质的款项被错误纳入计税范畴。尽管“价外费用”作为约定俗成的增值税项下的相关概念,但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撑。若已明确为“全部价款”,则不应存在“价格之外的费用”;若属于“价外”范畴,则不应纳入交易对价,该概念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矛盾。且在征管实务中,因其界定标准模糊,税企间也易发生争议。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优化,将“各种性质”调整为与增值税法一致的“与之相关”,较为明确地界定“价外费用”的含义和判定标准,或者不再使用“价外费用”的概念,直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概括或表述即可。
5. 明确一般纳税人交易凭证的价税分列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分别标注销售额与增值税税额;而增值税法第七条明确,增值税税额需依据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且交易凭证包含发票、收据、订单、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并非仅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当前实际征管情况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征求意见稿对交易凭证的范围作出限缩解释,与增值税法的立法表述存在偏差。因此,建议严格遵循增值税法规定,明确现阶段各类发票均需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同时分阶段推进收据、订单等其他交易凭证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
6.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项下政策的精准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但医疗美容机构也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普通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医疗美容的科室。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而非经营主体可能更合理。建议进一步制定和优化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则。
附件:征求意见稿与现行36号文、增值税法的核心差异对比 .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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