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2020]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云政办函[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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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大投资促进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拉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压实重点行业、重点州市责任。围绕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夯实建设项目支撑,确保工业投资增长25%以上、农业投资增长20%以上、数字经济投资增长50%以上、能源投资增长15%以上、综合交通投资增长15%以上、生态环保投资增长10%以上、旅游投资增长20%以上、水利投资增长20%以上、房地产投资增长13%以上、教育投资增长10%以上、卫生投资增长20%以上。更好发挥重点地区支撑作用,推动昆明市投资持续向好,玉溪市、红河州、楚雄州投资增速明显回升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曲靖市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等滇西、沿边地区投资保持较高增速。


  二、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二)积极应对疫情补短板。2020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设昆明市国家级和滇南、滇东北、滇西及曲靖4个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加快启动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产地预冷、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等设施。推动一批农产品加工项目落地,新建一批禽类、畜类集中屠宰中心。大力支持具备一定基础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线,提升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大力支持新冠疫苗、治疗性抗体相关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谋划推动一批物资储备、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加强应急体系及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三)持续挖掘释放重点领域投资潜力。全面启动实施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继续推进“五网”基础设施建设,决战决胜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试点整县推进乡村振兴,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治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节水改造,完善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加强九湖保护治理,力争年内完成投资150亿元以上。全省3年内投入100亿元以上,补齐普通高中发展短板。巩固提升21个特色小镇建设成效,力争再创建一批高质量特色小镇,全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围绕“干净、宜居、特色”,全面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全年完成投资400亿元以上。巩固提升腾冲市等20个“云南美丽县城”,以棚户区及老旧小区改造、农贸市场、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体书店等为重点,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县城提质扩容,再创建一批高水平“美丽县城”。积极响应疫情带来的住房改善需求,更加注重优质医疗、教育、环境基础配套,大力发展康养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


  (四)大力促进产业投资。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抓紧谋划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超前谋划落实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物流运输、用能用工等配套设施条件,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水电硅材一体化项目加快进度、如期投产。加快建设昆钢、曲靖呈钢、玉溪仙福等钢铁转型升级项目,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开远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大力争取中央技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新品研发应用能力、节能减排水平。加快实施煤矿“五化”改造提升工程。加快5G基础设施布局落地,推进“数字云南”建设。建设大滇西旅游环线,尽快完成规划和可研工作,及早启动建设一批交通基础设施、旅游附属设施、文化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全年完成旅游文化基础设施投资1000亿元以上。


  (五)着力抓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以东部沿海地区为重点,瞄准世界500强和行业100强企业,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创新模式,力争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新开工项目招商引资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对重大签约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设立项目专员,加强跟踪协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确保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年度签约项目落地率达40%以上。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六)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对事关全局、影响力大的工程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各地要结合应对劳务输出需求萎缩、促进本地区劳动力就业,支持保障好重大工程项目用工,将重大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协调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


  (七)加大前期工作力度。2020年省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不低于10亿元,各州、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投入力度。从“四个一百”前期项目和2020年版“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前期项目中,再精准筛选一批优质项目,加快推进项目论证、审核报批、资金方案、业主对接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力争年内开工建设一批。支持各地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方式方法,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总承包、重大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订单采购,助推项目快速落地开工。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持续加强项目储备,健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四个一百”、“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项目体系。


  (八)确保在建和计划新开工项目如期推进。新开工项目是投资任务增量支撑。对于已经完成审批立项的项目,要加快工程报建进度,积极做好征地拆迁、水电气接入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对于还没有完成四项审批的项目,要梳理清单、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重大项目集中时段开工,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的浓厚氛围。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停工或半停工情况,确保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九)切实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用好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对获得各级预算内投资和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强化资金执行情况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提前下达部分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应于2020年上半年实现拨付使用60%以上。2018年安排的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应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拨付使用。2019年安排的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应于2020年前三季度完成拨付使用。项目地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推动实物工作量及时形成。


  四、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和投资方向,夯实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大力争取中央各类资金支持。力争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较2019年翻一番,优先支持政府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和综合交通、教育卫生等短板领域。省财政加大投入,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保资金落到实体项目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和撬动作用。


  (十一)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对全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信贷支持,力争2020年信贷余额比2019年同期增长5%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继续实行“发改部门梳理推介、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项目融资模式,加强银企政沟通协调,提高审贷和放款效率。投资主管部门与政策性银行要设立战疫情稳投资专项资金,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合理设置信用等级要求,精准引进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力度,采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提升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能力。加强指导服务,争取获批企业债100亿元以上、发行境外债40亿美元以上。合理规划专项债券项目,挖掘提升基础设施项目商业价值,提升项目可融资性。用好降低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出资,提高社会资本出资比例。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资源资本化,提升项目业主自筹能力。


  五、分类破解用地制约


  (十三)以改革方式强化用地保障。加强重点项目计划与用地计划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实现项目规划、产业布局与空间规划协同推进。省级预留部分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统筹指导重大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对于占补平衡指标短期内难以落实的重特大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创新供地方式,推动以临时用地、先行用地、正式用地报批的方式为开工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开辟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即受即审。


  六、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十四)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鼓励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现场再生加工形成建筑材料,降低建材成本。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留存使用的建筑渣土相应核减方量,对核减的方量减免处置费。


  七、大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十五)深化改革加强服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全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无纸化办理,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疫情期间,对按照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补交纸质原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深入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问题。对照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服务“施工图”、“时间表”,提前介入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关键节点,超前预判、研提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四项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价、资金安排等方面靠前服务、优先保障,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指导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报件编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速增效。


  八、强化统筹协调、督导问效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全省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高位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对省级重点项目实行台账管理,专人专班推进。各地对属地项目负总责,坚持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责任限时化,将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到季度、月度,将项目推进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行业管理,切实承担起谋划、推进项目的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十七)加强运行调度。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月调度本行业本地区投资运行,并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每月开展1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调度,掌握各地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点项目的审批、要素保障、政策支持等服务工作;加强投资政策研究和运行态势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实行督导问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各地、有关部门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储备转化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运行监测调度情况、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定期通报、年终评测,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或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体现“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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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