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浙政办发[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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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三)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全面落实减税清费政策。认真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七)降低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信委)


  (八)继续推进“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加大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机器换人”投资,每年减少生产一线简单用工50万人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8%以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九)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争取扩大到200亿千瓦时左右。(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十一)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二)对自备电厂关停后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年内,按其关停前3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三)降低企业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户用气省级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全省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帮扶企业。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十五)创新企业融资机制和方式。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积极推广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创新。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牵头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


  (十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从全国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扩大全省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大力支持企业发行新公司债。(牵头单位: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进一步扩大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以贷还贷”等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创新向中型企业延伸。建立省级金融机构与重点市、县(市、区)政府的对接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企业“两链”风险化解。推动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浙江银监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地税局)


  (十九)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2016年新建标准厂房500万平方米。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二)全面规范港口、机场、公路经营性收费。禁止限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规范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管理,推进全省高速公路整车式称重系统建设,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积极发展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业务和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在提高使用率的同时,对货运车辆通行收费实行优惠。(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组织开展多式联运试点,加快构建海铁联运、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体系。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进重要港区、物流中心集疏运通道和重要产业集聚区物流通道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


  七、切实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二十四)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0%收取安全产品制售费。(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十五)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核手续,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二十六)提高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三通”(通报、通检、通放)、“两直”(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一体化业务改革,加快推进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工作方式。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范围。(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二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结汇、退税、报关等相关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八、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八)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制度试点。深化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加快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二十九)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涉审中介服务,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中介服务收费合理下降;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开展收费成本评估,适当下调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十)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积极推行企业涉税事项全省通办,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区和本部门降成本的政策措施。对各地、各部门出台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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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