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地税法[2016]14号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16
文号:绍市地税法[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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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全市财税“七五”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6日



绍兴市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在省厅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各级财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财税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水平明显增强,财税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税的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财税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法治财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务和重要措施。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税务系统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绍兴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精神,结合“十三五”期间全市财税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现制定绍兴市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全市财税“七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为使命,按照全面深化法治绍兴建设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财税精神,推进财税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财税实践相结合,加快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税进程,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主要目标


  财税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税进一步深化,法治财税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财税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逐步提高,财税系统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全社会财税法治观念明显提升,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推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税,为全面实施全市财税“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了解和掌握财税法律知识和财税制度政策,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分享公共财政建设成果。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财税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理财治税有机结合,将财政法治宣传教育贯穿财税管理全过程,引导广大财政干部在法治实践中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普法。根据财税改革发展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分类实施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做到按需施教、精准发力,切实增强财税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问题导向,践法于行。立足工作实际,准确查找财税普法和依法理财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施策、着力解决,不断提升财税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典型引路,创新发展。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推进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载体平台、方式方法创新,更好地适应财税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诉求。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深入学习宣传历届省委特别是十三届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决定的重要精神,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绍兴建设的要求,提高全社会参与全面深化法治浙绍兴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积极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提高财税干部的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领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领域、依法行政领域、市场经济领域、民生领域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财税部门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财税部门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利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载体,充分发挥各类廉政、法纪、革命传统等教育基地的作用,结合财税工作实际,推进财税法治文化建设,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作风教育相结合,提高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实效。


  (四)深入学习宣传财税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政策。树立“普法工作跟着重点工作走”理念,将财税法治宣传教育与财税“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适应财税体制改革新形势,紧密结合财税工作需要,重点学习宣传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税法律制度;紧跟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进度,积极宣传修订后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好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政策等重大财税制度政策,进一步提高财税干部的法治理念、法律意识和尽职履责、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财税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努力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理解和支持财税工作,为财税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深入推进法治财税和法治财税文化建设。建设法治财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税,确保我市法治财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同时以宣传财税法律知识、弘扬法治财税精神、推动法治财税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法治财税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财税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社会公众积极拥护和遵守财税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财税理念深入人心。以“互联网+普法联盟”为依托,引进鼓励各类企业、文化团体参与法治财税文化产品的创作与推广,培育法治财税文化精品,探索建立法治财税文化教育基地。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组织开展法治财税文化文艺演出和宣传等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财税文化的需求。


  三、对象和要求


  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财税领导干部、财税工作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广大纳税人和青少年等。


  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如下:


  (一)加强财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推进财税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等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远离违纪红线。积极推行重大财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财税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财税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健全完善财税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加大对财税干部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提高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税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财税干部的重要内容。广大财税干部要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尤其是与履行财税职能密切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提供解答咨询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开展财税制度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帮助其正确理解财税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税法律制度的自觉性,形成推动财税改革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以纳税人和青少年为重点的社会公众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其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让诚信守法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和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学生的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财税法治观念和参与财税法治实践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和安排


  财税“七五”普法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


  根据省厅、省局和市普法办总体要求,制定全市财税“七五”普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提出要求。结合财税“七五”普法实际,适时召开全市财税“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启动仪式,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市、县)财政地税局应及时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并报市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至2020年上半年)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各区(市、县)局、市局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市局将对全市财税“七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开展中期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及全局性的财税普法活动开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下半年)


  对“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做好省厅省局和市普法办对我局财税“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总结。同时,配合省厅省局做好对各县(市、区)局法治宣传教育的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和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其作为财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本规划安排,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和实行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和考核激励机制,结合绩效管理和法治政府考核,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制度。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对系统内干部由政治处、机关纪委、法规处等责任处室根据分工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对外各业务处室要在财税管理、纳税服务过程中,结合财税工作特点和对口管理服务单位、广大纳税人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做好普法评比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开展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单位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集中性与经常性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广泛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拓展利用微电影、动漫文学作品等多形式、多角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扩大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面和普及率。要深化财税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法治财税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要加强财税执法、财税管理案例整理,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增强财税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与当地宣传、文化、法制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各方普法力量,分层分类推进财税法治宣传教育。要注重发挥系统内公职律师、优秀执法人员和法律人才的作用,打响普法讲师团品牌,深入财税普法教育基地开展财税普法宣传教育。要注重发挥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志愿者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因素推进财税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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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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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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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