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发[2017]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金政发[201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66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范围内,拥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且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非制造业纳税人。


  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列为实施对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由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对、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


  (二)市发改委:履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提供重点扶持产业或企业的名单。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


  (五)市建设局:履行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物流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清册。


  (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提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清册。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年度入库税费数据。


  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费考评、具体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市地税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实施范围


  (一)行业划分。在原制造业(细分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类)基础上,将非制造业纳税人划分为服务业、物流业、建筑业、商业及其他行业四大类,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上述行业分类不包括金融业,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燃料零售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房地产业。


  (二)分类分档


  对非制造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1.服务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3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5万元/亩(含)—3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物流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8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8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3.建筑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5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5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20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4.商业及其他行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2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以上四大类行业的亩产税费分档标准实行一年一定,2016年度分档标准按本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执行标准按税费收入同比增减率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执行年度分档标准=上年度分档标准×(1+税费增减率),税费增减率为执行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同比增减率,税费收入计算口径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其他规定


  (一)制造业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评价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中亩产税费的计算口径与《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三)对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未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除可执行国家级优惠政策,以及《公告》中列举的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享受的优惠政策外,仍可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分类标准。


  (五)在新增项目基础建设期及后续购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内,亩产税费贡献较低的纳税人,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当年可按其亩产税费所对应的档次,上提一档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比例最高不超过90%。


  (六)纳税人同时符合差别化减免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七)企业集团下属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减免。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并入总公司进行汇总减免。被合并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被合并总公司的分公司按照合并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减免比例享受相应减免。


  (八)与政府签订协议并对亩产税费作出承诺的企业,达到承诺标准的,按其所在行业对应的档次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


  (九)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违法违规排放主要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形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六、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