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88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绍市国税流〔2004〕336号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向计统征收处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计统征收处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计统征收处办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
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含)以下的,由计统征收处审批;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由流转税处审批;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由流转税处报省局审批。
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上述规定的权限审批。
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第三十六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删除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2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绍兴市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日绍市国税流〔2004〕345号第二条: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的方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具有代理网上认证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纳税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可随时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自动传输到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识伪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网络回传给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中打印由国税机关制发的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企业端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可以作为合法的认证结果。
第九条: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中的其他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第十一条  对经国税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的方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代理网上认证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纳税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可随时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自动传输到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识伪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网络回传给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中打印由税务机关制发的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企业端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可以作为合法的认证结果。
第九条: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中的其他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对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11月14日绍市地税征〔2006〕28号二、登记管理
1、个人出租房产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3、个人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应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从事个体经营营业证照、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4、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三、申报纳税
(一)个人出租房产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
1、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2、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产应缴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三)各项税费的缴纳期限:
1、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20日前和1020日前。
2、个人出租房产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缴纳;若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4月底前和10月底前缴纳;遇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月平均分摊计算租金收入,在次月10日前缴纳。
四、税款征收
(一)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委托房产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征,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应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的税费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 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 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区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
(四)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用综合税费率征收:
1、个人自用房产的综合税费率为1.2%;
2、个人房产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4.5%
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1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12.5%
3、个人房产转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5,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个人房产转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7%,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率中,按房产实际所在位置确定每平方米税额。
五、监控管理
1、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和代征单位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个人应税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2、主管地方税务分局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代征单位采集和维护的个人房产税源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并将确认的结果作为对个人应税房产征收税(费)的依据,同时应对代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
3、代征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职责、权限、期限实施代征工作,行使代征权利,履行代征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征单位负责采集和维护个人应税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对税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并将采集的税源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确认的税源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征收税款;按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的要求上报各类信息和资料。
5、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采集个人出租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时,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6、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代征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退税,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7、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后,凭完税凭证及出租合同等资料向代征单位申请开具《浙江省绍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或者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附件二:
我单位受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    税务分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经审核,你在                         拥有(使用、代管)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产,根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你               应纳税额为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址:                            )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   税务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你的房产还没有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请在纳税申报时携带以下资料
二、登记管理
1、个人出租房产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3、个人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应向税务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从事个体经营营业证照、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4、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税务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三、申报纳税
(一)个人出租房产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
1、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2、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三)各项税费的缴纳期限:
1、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630日前和1231日前。
2、个人出租房产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若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缴纳;遇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月平均分摊计算租金收入,在次月15日前缴纳。
四、税款征收
(一)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房产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的税费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 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 由绍兴市税务局根据市区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
(四)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用综合税费率征收:
1、个人自用房产的综合税费率为1.2%;
2、个人房产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8.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4.5%
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18.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12.5%
3、个人房产转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4.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个人房产转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6.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率中,按房产实际所在位置确定每平方米税额。
五、监控管理
1、绍兴市税务局负责开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个人应税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代征单位采集和维护的个人房产税源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并将确认的结果作为对个人应税房产征收税(费)的依据,同时应对代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
3、代征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职责、权限、期限实施代征工作,行使代征权利,履行代征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征单位负责采集和维护个人应税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对税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并将采集的税源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税源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征收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上报各类信息和资料。
5、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采集个人出租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时,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6、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代征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7、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后,凭完税凭证及出租合同等资料向代征单位申请开具《浙江省绍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附件二:
我单位受绍兴市税务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经审核,你在                         拥有(使用、代管)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产,根据《绍兴市税务局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你               应纳税额为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址:                            )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绍兴市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你的房产还没有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请在纳税申报时携带以下资料
4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2009年1月6日绍市地税政〔2009〕2号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务征管的通知2010年2月1日绍市地税政〔2010〕4号六、市地税局与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记、税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有关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工商局。六、市税务局与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记、税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有关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工商局。
6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1年11月8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上级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7关于发布《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11月8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加强市区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三、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为加强市区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绍兴市税务局决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8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绍市地税政〔2014〕3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前,应查验国税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完成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纳税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税务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9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5年11月12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由主管税务分局确认。
七、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分局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分局按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七、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分局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10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公告2017年6月27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限于地税机关管理的税种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包括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废止《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速递暨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个人的挑战与应对

政策出台背景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若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信息,则难以实现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报送渠道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 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代办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