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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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6日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成本税费,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一)降低民营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对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2018年5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16%和10%;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及电网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允许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含本数)。(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扩大车辆购置税优惠适用情形。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企业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五)降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六)拓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七)允许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的成本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八)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九)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东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十)落实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十一)减轻困难小微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十二)下调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十三)促进孵化器及众创平台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


  (十四)降低特定车船的车船税适用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责任处室:资源和环境税处)


  (十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十六)降低医疗保险及残保金负担。自2019年起,联合人社、财政部门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工作,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在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联合经信委、人社、财政部门连续3年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便利程度


  (十七)扎实推进“众星捧月”行动。根据“众星捧月”助推培育百佳小巨人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对入选的小巨人企业重点关注、重点服务、重点支持、重点推荐。通过开通“税企直通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成立专家服务团队、搭建“百家税谈”平台等措施开展个性化服务;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收资信增值服务、涉税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及时、主动为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处室:税收经济分析处)


  (十八)深化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针对民营企业特色和服务需求,实现涉税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常见高频事项套餐式办理和“全程网上办”。实施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并涉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


  (十九)积极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组织一次大走访、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需求调查的工作要求,健全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反馈机制,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


  (二十)提升“银税互动”推进融资易、融资快。扩大“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全面实现银税互动信息从“线下”搬到“线上”。加强与市银监会、市金融办等部门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银税互动”共享平台,实现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涉税信用信息“授权即达”,助力实现民营企业易融资、快融资。(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


  (二十一)拓展并简化纳税申报途径。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发票信息,实现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积极推行基于税务机关数据推送的小微企业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减轻企业财务核算和申报成本。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推行按季自行申报。(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十二)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充分运用好各类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处室:国际税收管理处)


  (二十三)推进出口退税便捷化。对市外贸实效企业,出口退税部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审核、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退税时限上参照一类出口企业办理。此外,降低一、二类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分类管理评定由一年一次改进为动态调整,切实加快中小型出口企业退税进度,提高退税效率。(责任处室:第二税务分局)


  (二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的应用与动态修复。对纳税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实施待办事项即时办理,户管档案纸质资料免报送,大力推行“承诺注销”和“容缺办理”制度。提速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审核流程,将办理时限从原来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二十五)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偷、逃税案件被公布的企业,案件当事人能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责任处室:稽查局)


  (二十六)努力化解“退出难”。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套餐式”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严格执行税务注销“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规范税收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七)优化稽查计划制定和案源分析。加强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精准打击,按照分类处理理念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举报、协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责任处室:稽查局)


  (二十八)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查前辅导,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除涉及举报、协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民营企业,两年内不进行税务检查。(责任处室:稽查局)


  (二十九)开展包容性执法。对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稽查局)


  (三十)强化税收执法督察。继续加强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建设,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各类不当执法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处室:督察内审处)


  四、做好工作保障,确保政策举措落实


  (三十一)加强宣传辅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类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平台,积极面向民营经济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辅导活动,做好服务与辅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着力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三十二)细化责任落实。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折不扣贯彻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各项服务举措,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找准民营企业的“痛点”“难点”,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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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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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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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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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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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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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