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7

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6日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成本税费,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一)降低民营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对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2018年5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16%和10%;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及电网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允许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含本数)。(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扩大车辆购置税优惠适用情形。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企业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五)降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六)拓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七)允许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的成本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八)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九)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东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十)落实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十一)减轻困难小微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十二)下调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十三)促进孵化器及众创平台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


  (十四)降低特定车船的车船税适用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责任处室:资源和环境税处)


  (十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十六)降低医疗保险及残保金负担。自2019年起,联合人社、财政部门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工作,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在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联合经信委、人社、财政部门连续3年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便利程度


  (十七)扎实推进“众星捧月”行动。根据“众星捧月”助推培育百佳小巨人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对入选的小巨人企业重点关注、重点服务、重点支持、重点推荐。通过开通“税企直通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成立专家服务团队、搭建“百家税谈”平台等措施开展个性化服务;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收资信增值服务、涉税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及时、主动为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处室:税收经济分析处)


  (十八)深化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针对民营企业特色和服务需求,实现涉税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常见高频事项套餐式办理和“全程网上办”。实施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并涉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


  (十九)积极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组织一次大走访、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需求调查的工作要求,健全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反馈机制,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


  (二十)提升“银税互动”推进融资易、融资快。扩大“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全面实现银税互动信息从“线下”搬到“线上”。加强与市银监会、市金融办等部门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银税互动”共享平台,实现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涉税信用信息“授权即达”,助力实现民营企业易融资、快融资。(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


  (二十一)拓展并简化纳税申报途径。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发票信息,实现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积极推行基于税务机关数据推送的小微企业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减轻企业财务核算和申报成本。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推行按季自行申报。(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十二)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充分运用好各类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处室:国际税收管理处)


  (二十三)推进出口退税便捷化。对市外贸实效企业,出口退税部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审核、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退税时限上参照一类出口企业办理。此外,降低一、二类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分类管理评定由一年一次改进为动态调整,切实加快中小型出口企业退税进度,提高退税效率。(责任处室:第二税务分局)


  (二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的应用与动态修复。对纳税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实施待办事项即时办理,户管档案纸质资料免报送,大力推行“承诺注销”和“容缺办理”制度。提速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审核流程,将办理时限从原来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二十五)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偷、逃税案件被公布的企业,案件当事人能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责任处室:稽查局)


  (二十六)努力化解“退出难”。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套餐式”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严格执行税务注销“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规范税收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七)优化稽查计划制定和案源分析。加强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精准打击,按照分类处理理念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举报、协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责任处室:稽查局)


  (二十八)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查前辅导,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除涉及举报、协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民营企业,两年内不进行税务检查。(责任处室:稽查局)


  (二十九)开展包容性执法。对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稽查局)


  (三十)强化税收执法督察。继续加强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建设,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各类不当执法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处室:督察内审处)


  四、做好工作保障,确保政策举措落实


  (三十一)加强宣传辅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类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平台,积极面向民营经济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辅导活动,做好服务与辅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着力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三十二)细化责任落实。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折不扣贯彻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各项服务举措,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找准民营企业的“痛点”“难点”,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