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9]11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浙财税政[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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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有效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等规定精神,现将浙江省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社会组织名称备注
1安吉环保公益协会
2安吉县慈善总会
3安吉县微善公益基金会
4苍南县苍南中学梦想教育发展基金会
5苍南县慈善总会
6苍南县美丽金乡建设促进会
7苍南县美丽宜山建设促进会
8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9苍南县宜山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10常山县慈善总会
11淳安县慈善总会
12淳安县教育基金会
13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4慈溪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5岱山县慈善总会
16岱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7德清县慈善总会
18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9德清县社区发展基金会
20德清县升华慈善基金会
21德清县幸福阜溪公益基金会
22东阳市慈善总会
23东阳市和贵教育基金会
24东阳市三宝慈善基金会
25海宁市慈善总会
26海盐县慈善总会
27海盐县天宁佛教文化基金会
28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
29杭州第四中学养正教育发展基金会
30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杭州甘霖助学基金会
32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
33杭州红点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34杭州嘉互助学基金会
35杭州江干普济援助中心
36杭州金德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37杭州乐龄网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38杭州绿康时间银行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39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40杭州青荷公益基金会
41杭州轻工技师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43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慈善服务中心
44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慈善服务中心
45杭州市滨江区长河慈善服务中心
46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7杭州市创业陪跑扶持基金会
48杭州市慈善总会
49杭州市德信蓝助学基金会
50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千里马教育发展基金会
51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52杭州市富阳区关瑞慈善基金会
53杭州市富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54杭州市富阳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55杭州市富阳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56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57杭州市富阳区章小军公益基金会
58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
59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
60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61杭州市拱墅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62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
63杭州市关爱警察基金会
64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65杭州市杭高教育发展基金会
66杭州市黄亚洲诗歌发展基金会
67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8杭州市建兰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9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70杭州市江干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1杭州市江干区闵仕爱心基金会
7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3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74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75杭州市鲲鹏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
76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7杭州市临安区慈善总会
78杭州市临安区临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杭州市临安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80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8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2杭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83杭州市千人教育基金会
84杭州市上城区爱馨互助会
85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
86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7杭州市上城区民泰爱心互助会
88杭州市上城区娃哈哈双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9杭州市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90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
91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92杭州市同心援扶贫基金会
93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
94杭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95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96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97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98杭州市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9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基金会
100杭州市西湖区钟子逸教育基金会
101杭州市西湖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02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103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105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发展基金会
106杭州市下城区永丰社区发展基金会
107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08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109杭州市萧山区道康慈善基金会
110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11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12杭州市萧山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3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114杭州市余杭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15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16杭州市余杭区老板电器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城乡社区发展基金会
118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文化村社区公益基金会
119杭州市余杭区美丽洲文化发展基金会
120杭州市余杭区南方泵业慈善基金会
121杭州市余杭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22杭州市余杭区青山乡村志愿者服务中心
123杭州市余杭区晓书馆公益基金会
124杭州市云栖科技创新基金会
125杭州四海浦商助学基金会
126杭州童梦楼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127杭州萧韵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128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
129杭州云栖博悟科技收藏馆
130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1杭州诸商慈善基金会
132杭州逐梦天使助医公益服务中心
133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4湖州师范学院陆增镛纪念馆教育基金会
135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136湖州市慈善总会
137湖州市费新我书画艺术发展基金会
138湖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39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140湖州市农民合作基金会
141湖州市吴兴区瀞之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42湖州市吴兴区痒序崇德儿童公益发展中心
143嘉善县慈善总会
144嘉善县康宁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45嘉善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46嘉善县曙明志愿者服务中心
147嘉善县银福苑颐养中心
148嘉兴港区慈善总会
149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50嘉兴市犇腾慈善基金会
151嘉兴市慈善总会
152嘉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3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154嘉兴市铭德教育基金会
155嘉兴市南湖区慈善总会
156嘉兴市南湖区中证教育基金会
157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158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
159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社区发展基金会
160嘉兴市益家公益基金会
161嘉兴市圆通大悲慈善基金会
162嘉兴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3建德市慈善总会
164建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65建德市教育促进会
166建德市俱舍人文教育基金会
167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8建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69建德市新安江中学弘毅教育基金会
170江山市慈善总会
171金华市慈善总会
172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73金华市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74金华市婺城区慈善总会
175金华市婺江艺术教育基金会
176金华市小脚丫公益基金会
177金华市幸福家人公益协会
178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9缙云县慈善总会
180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81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182开化县慈善总会
183兰溪市慈善总会
184兰溪市积善堂爱心会
185兰溪市教育基金会
186兰溪市科华基金会
187兰溪市普济基金会
188乐清市慈善总会
189乐清市恩惠慈善基金会
190乐清市净名莲心文化中心
191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192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93乐清市雁荡山真际寺静心文化中心
194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195丽水市慈善总会
196丽水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197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98丽水市红鲤鱼志愿服务协会
199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0丽水市抗癌协会
201丽水市莲都区慈善总会
202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03丽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04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5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
206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7临安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208临海市慈善总会
209临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0龙泉市慈善总会
211龙泉市户外登山运动协会
212龙湾区慈善总会
213龙游县慈善总会
214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15宁波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6宁波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17宁波华茂教育基金会
218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9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20宁波市慈湖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1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22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23宁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2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25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26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27宁波市鄞州区正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8宁波市镇海区富的教育基金会
229宁波市镇海区老年福利基金会
230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31宁波太平洋慈善基金会
232宁波邬永林健康基金会
233宁波协合预防肿瘤基金会
234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235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236潘天寿基金会(浙江)
237磐安县慈善总会
238平湖市慈善总会
239平阳县慈善总会
240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41浦江县慈善总会
242青田县慈善总会
243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44青田县微服有爱社会工作服务社
245庆元县慈善总会
246衢州市慈善总会
247衢州市江山市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8衢州市柯城区滨江教育专项基金会
249衢州市柯城区慈善总会
250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
251衢州市蓝天救援队
252衢州市龙游爱在人间协会
253衢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54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
255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6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57衢州市伟荣教育基金会
258衢州市先锋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259衢州市圆梦公益服务中心
260衢州市助老助残助学爱心协会
261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262瑞安市慈善总会
263瑞安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264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
265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266瑞安市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267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68三门县慈善总会
269三门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70绍兴市慈善总会
271绍兴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272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
273绍兴市柯桥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7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5绍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76绍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77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
278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9绍兴市越城区慈善总会
280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81绍兴市张巨昌教育基金会
282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283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84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基金会
285嵊泗县慈善总会
286嵊州市慈善总会
287嵊州市龚玲玲爱心基金会
288松阳县慈善总会
289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90松阳县田园松阳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会
291遂昌县慈善总会
292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93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
294台州市春雨公益协会
295台州市慈善总会
296台州市弘善公益协会
297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
298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
299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
300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01台州市黄岩区神龙农技推广基金会
302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
303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04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305台州市椒江区惠民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06台州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307台州市路桥区慈善义工协会
308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
309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10台州市路桥区民利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11台州市路桥区上海商会慈善基金会
312台州市路商思源慈善基金会
313台州市青公益服务协会
314台州市阳光伊人康复协会
315台州市义工协会
316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
317泰顺县慈善总会
318泰顺县农村商业银行慈善教育基金会
319泰顺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20泰顺县文礼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1泰顺县西旸爱心基金会
322泰顺县雪溪爱心慈善基金会
323泰顺县育才公益教育发展基金会
324天台县慈善总会
325天台县红心社
326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327天台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28天台县平桥中学教育基金会
329天台县宗渊慈善基金会
330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31桐庐县慈善总会
332桐庐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33桐庐县中通体育基金会
334桐庐雅苑工疗站
335桐乡市慈善总会
336桐乡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37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38温岭市滨海教育基金会
339温岭市慈善总会
340温岭市民泰助学基金会
341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42温岭市牵手阳光党员志愿服务中心
343温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344温岭市箬横教育基金会
345温岭市泽国教育基金会
346温岭市子元慈善基金会
347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348温州百润教育基金会
349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0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1温州电力红十三爱心社
352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
353温州金州永强慈善基金会
354温州肯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5温州鹿城农商银行富民公益基金会
356温州南怀瑾人文公益基金会
357温州市白求恩慈善基金会
358温州市成东教育发展基金会
359温州市慈善总会
360温州市第五十八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61温州市洞头区慈善总会
362温州市洞头区快乐公益联合会
363温州市广场路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64温州市黄孟啟蒲公英慈善基金会
365温州市佳乐慈善基金会
366温州市锦行慈善基金会
367温州市警察基金会
368温州市开心行动公益促进会
369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370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37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72温州市绿色公益协会
373温州市绿眼睛环境文化中心
374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375温州市瓯海区瓯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6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77温州市瓯海区育英教育基金会
378温州市瓯海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79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80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81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2温州市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3温州市水上莲花社工社
384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385温州市雁荡山仁德慈善基金会
386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
387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388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89温州市诸建勇慈善基金会
390温州市滋尚义工服务中心
391温州心聆聋哑人关爱中心
392温州一鸣公益慈善基金会
393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4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5文成县慈善总会
396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397文成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98吴兴区慈善总会
399武义县慈善总会
400武义县教育基金会
401仙居县慈善总会
402仙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03仙居县绿色化发展公益基金会
404象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05新昌爱莲美丽乡村基金会
406新昌县慈善总会
407新昌县道才公益基金会
408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09新昌县孝方公益基金会
410新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1义乌市爱警基金会
412义乌市慈善总会
413义乌市静远公益服务中心
414义乌市青年电商公益协会
415义乌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16永嘉县慈善总会
417永嘉县菇溪情教育基金会
418永嘉县兰小草志愿者服务中心
419永嘉县猎鹰救援服务中心
420永嘉县桥头镇雪豹救援服务中心
421永嘉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22永嘉县善德慈善基金会
423永嘉县学蒙教育基金会
424永嘉县战狼救援中心
425永康市慈善总会
426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27余姚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28玉环市慈善总会
429玉环市康华教育基金会
430玉环市名方慈善基金会
431玉环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32云和县慈善总会
433长兴县慈善总会
434长兴县合溪教育基金会
435长兴县夹浦镇众兴教育基金会
436长兴县长兴中学教育基金会
437浙江爱彼此公益基金会
438浙江爱在延长炎症性肠病基金会
439浙江安存巴九灵公益基金会
440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441浙江安正慈善基金会
442浙江白云慈善基金会
443浙江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444浙江财通资管公益基金会
445浙江吃亏是福慈善基金会
446浙江传化慈善基金会
447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
448浙江创道慈善基金会
449浙江慈溪兴业夕阳红基金会
450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
45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45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53浙江大禹文化发展基金会
454浙江道生公益基金会
455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
456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457浙江朵朵溢善公益基金会
458浙江矾都慈善基金会
459浙江福泰隆慈善基金会
460浙江富通感恩慈善基金会
461浙江富中教育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462浙江馥莉慈善基金会
463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46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465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466浙江孤山慈善基金会
467浙江光盐爱心基金会
468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
469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470浙江海善公益基金会
471浙江海天慈善基金会
472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473浙江杭商爱心基金会
474浙江杭州学军中学教育基金会
475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476浙江好邻居慈善基金会
477浙江恒生电子公益基金会
478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479浙江湖畔大学创业研究基金会
480浙江华汇建设美好生活基金会
481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
482浙江济公公益基金会
483浙江嘉兴南湖国际教育基金会
484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485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486浙江金诚慈善基金会
487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
488浙江锦江公益基金会
489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90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491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2浙江立钻慈善基金会
49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494浙江绿城慈善基金会
495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496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497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498浙江普行慈善公益基金会
499浙江普仁慈善基金会
500浙江千手慈善基金会
501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502浙江钱塘江金融港湾公益基金会
503浙江乾晁汇公益基金会
504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
505浙江趋衡公益基金会
506浙江仁泽公益基金会
507浙江日行一善慈善基金会
508浙江融洲慈善基金会
509浙江赛丽美术馆
510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11浙江省爱他公益中心
512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513浙江省安居防火救助基金会
514浙江省百草园公益服务中心
515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516浙江省必达爱心慈善基金会
517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
518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19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
520浙江省陈再爱心基金会
521浙江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522浙江省春晖中学教育基金会
523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524浙江省道法自然生态环保技术推广中心
525浙江省电魂公益中心
526浙江省叮咚依生卫生健康基金会
527浙江省东吴卫温船队远航台湾基金会
528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529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530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531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
532浙江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533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
534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35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536浙江省光明慈善基金会
537浙江省海豹救援队
538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
539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540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
541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542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
543浙江省红石慈善基金会
544浙江省宏徳慈善基金会
545浙江省湖畔魔豆公益基金会
546浙江省华都孝老慈善基金会
547浙江省华孚双百扶贫慈善基金会
548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
549浙江省华夏公益基金会
550浙江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551浙江省蕙兰教育基金会
552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553浙江省金都人慈善基金会
55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555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
556浙江省君霖公益中心
557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
558浙江省康复医学会
559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560浙江省李书福资助教育基金会
561浙江省理想国际慈善基金会
562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563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564浙江省毛源昌眼镜助学基金会
565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
566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567浙江省明慈慈善基金会
568浙江省南海实验学校伟兴教育发展基金会
569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570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571浙江省七彩阳光公益基金会
572浙江省侨缘公益互助促进会
573浙江省亲亲公益基金会
574浙江省青创公益基金会
575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576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77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578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
579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580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1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582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583浙江省绍兴县盛兴慈善基金会
584浙江省实方慈善基金会
585浙江省手拉手爱心公益基金会
586浙江省宋城演艺艺术发展基金会
587浙江省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588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589浙江省天瑞健康救助基金会
590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591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
592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593浙江省温州平安慈善基金会
594浙江省仙琚阳光天使基金会
595浙江省小泰公益基金会
596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597浙江省新家庭儿童成长发展中心
598浙江省鑫合汇公益基金会
599浙江省星程公益服务中心
600浙江省星创公益基金会
601浙江省幸福慈善基金会
602浙江省幸福种子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603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
604浙江省幸福助老评估事务所
605浙江省雄鹰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606浙江省严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7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608浙江省阳光雨露公益服务中心
609浙江省阳光圆梦基金会
610浙江省一缕阳光公益发展服务中心
611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612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
613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
614浙江省益农慈善基金会
615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
616浙江省盈盈公益基金会
617浙江省余姚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618浙江省预防医学会
619浙江省云惠公益基金会
620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621浙江省中慈特困老人帮扶基金会
622浙江省中青爱心救助中心
623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教育基金会
624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
625浙江省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26浙江省周希俭公益基金会
627浙江省烛光慈善基金会
628浙江省子行公益服务中心
629浙江省宗文慈善基金会
630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
631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
632浙江盛威普世慈善基金会
633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634浙江诗和远方慈善基金会
635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
636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637浙江硕源教育基金会
638浙江泰隆慈善基金会
639浙江天景生公益基金会
640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641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
642浙江文德公益基金会
643浙江卧龙集团慈善基金会
644浙江西子慈善基金会
645浙江香海慈善基金会
646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
647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
648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
649浙江依镜低视力矫正捐助中心
650浙江宜尔阳光教育基金会
651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652浙江友善公益基金会
653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
654浙江远达公益基金会
655浙江真水无香公益基金会
656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657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658浙江中国计量大学教育基金会
659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
660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661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
662浙江众安慈善基金会
663浙江众恒慈善基金会
664浙江纵横爱心慈善基金会
665舟山市爱西行公益协会
666舟山市慈善总会
667舟山市岱山县悟道慈善基金会
668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669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0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671舟山市和润教育基金会
672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673舟山市普陀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675舟山市千手公益基金会
676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677舟山市伟兴慈善基金会
678舟山市伟兴教育基金会
679舟山市夏赛丽爱心基金会
680舟山市舟中桃李教育基金会
681诸暨市慈善总会
682诸暨市九鼎教育基金会
683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684诸暨市赵伟平公益基金会

备注☆号的社会组织为2018年度新成立(或新认定)慈善组织,同时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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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深度解析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规模与征管效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稳定与市场主体发展。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达6.67万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38%,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全链条,涉及千万级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向“法律”的正式转型,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细化法律条款、衔接现行政策的关键举措。

  从制度逻辑看,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填补增值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实操性需求”之间的空白,对增值税法中未明确的应税交易界定、税率适用规则等内容进行细化;二是整合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将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成熟的征管规范、优惠政策等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强制度稳定性;三是衔接国际增值税制度及实践,尤其是在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交易的“境内消费”判定等难点问题上,实现制度与国际接轨,为跨境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

  二、征求意见稿的十大核心条文深度分析

  1. 应税交易范围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进行了分层细化:

  ·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延续现行政策口径,通过“列举+等字兜底”方式明确了货物“以实物形态存在且可流转”的核心特征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排除了其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混淆的可能;

  · 服务:采用“列举+等字兜底”的方式,明确涵盖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等六大类,与36号文的分类基本保持一致,并将36号文中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归并为“生产生活服务”,表达更为周延,也更便于分类理解“服务的提供需伴随经济利益转移”的含义;

  · 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不可移动且移动后性质改变”的核心属性,并列举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和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典型形态,解决了实务中“特许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临时搭建物是否属于不动产”等争议问题。

  2. 纳税人分类的规则优化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在纳税人分类上实现两大突破:

  一是明确“个人”的范围包含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解决了36号文对“个人”界定模糊的问题。在此前实务中,部分地区将自然人排除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外,导致自然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较为混乱,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了政策执行口径;

  二是确立一般纳税人“登记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则替代了36号文的“审批制”,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同时与增值税法中“年销售额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形成衔接。但需注意的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与“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可能需要此次征求意见后进行补全规定或待后续通过主管部门的细则进一步明确自然人销售额的计算周期与例外情形。

  3. 零税率范围的划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增值税法规定的零税率范围进行了实操性细化:

  · 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结合“境内消费”原则,明确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的使用地在境外”等判定条件,解决了36号文下“跨境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的判定难题。例如,对于跨境咨询服务,若咨询成果仅用于境外项目,且款项由境外单位支付,即可适用零税率,无需再通过“服务地点”等模糊标准判断。

  · 出口货物:明确“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核心判定标准,同时保留“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弹性条款,为特殊贸易形态(如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的零税率适用预留空间;

  4. 多税率混合交易的规则明确

  在实务中,纳税人经常面临“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如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36号文仅原则性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但未明确“无法分别核算”或“主要业务难以界定”时的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此补充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并明确“主要业务”以“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为判定标准,不仅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而且可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相关税法条款的理解争议。

  5. 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明确扣税凭证的法定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以“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扣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抵扣依据,排除了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收据等凭证的抵扣资格;

  二是规范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解决了实务中“红字发票开具与税额调整不同步”的问题;

  三是细化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存在一处关键争议点,即“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现行制度与立法衔接来看,虽然增值税法中未直接列明“购进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究其根源,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则,源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对利息相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其核心目的是维持税制转换过程中的税负稳定。若在增值税立法后取消此项限制,可能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大幅减少。征求意见稿针对此类特殊业务的抵扣限制作出细化安排,为规则适用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36号文保持一致,但补充了“直接相关”的判定标准(如费用支付对象与贷款发放方一致、费用金额与贷款额度挂钩等),避免政策被误读滥用。

  四是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需按年清算调整。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别在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这一要求顺应了“放管服”改革以来纳税人申报以纳税人为主的基本精神,但也给企业的申报及合规带来了新的要求。

  6. 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长期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36号文采用“购进时按比例分摊抵扣”的规则,导致企业需在购进时即准确预判用途,操作难度较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优化,采用“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逐年调整”的模式:企业在购进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使用过程中,若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需按“(资产原值×免税/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比)÷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折旧或摊销期间逐年调整。这一规则既简化了购进时的抵扣流程,又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原则,兼顾了政策平稳过渡与税制科学性。

  7. 对税收优惠作进一步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政策口径的优化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明确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比如,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作了更明确的界定,分别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和“初级农产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第三十一条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作了“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依法办理登记”的限定,同时还明确托儿所、幼儿园的免税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享受免税政策的养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从而避免优惠政策的扩大化适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是强化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及征管措施需依法及时公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以保障优惠政策的精准性与严肃性。

  8. 征收管理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征收管理”重点解决了三类实务难题:

  一是特殊情形纳税人认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解决了实践中资管产品征税的纳税人认定争议。

  二是跨境征管规则。第三十七条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需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补全了境外主体向自然人提供服务的征管规则。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第四十一条对“收讫销售货款”“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等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前者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后者“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其中“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相关规定延续了36号文的内容,但表述更为严谨和细化,避免纳税人因时间判定模糊导致的逾期申报风险。

  9. 整合预缴税款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不同文件规定的预缴税款的范围,基本平移了现行的预缴税款政策,包括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出租异地不动产、油气田企业异地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其预缴税款的范围可能有所扩大。

  10. 新增反避税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新增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增值税法第二十条及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已有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条款,但可能还无法应对现实中复杂的避税情形。而一般反避税条款属于兜底性质,覆盖了其他没有合理商业原因的安排,且“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将比“核定销售额”的调整手段更为宽泛,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商业目的、避税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三、对征求意见稿及后续政策的七项优化建议

  1.优化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与转换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多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是否仍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存在不同理解。建议对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并同时满足一定业务频率、经常发生业务事项的自然人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确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业务规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持续一段时间、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但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经营材料备查。

  2.对“非应税交易”概念做必要的界定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范围,但未提及“非应税交易”这一概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新设“非应税交易”概念,却未对其内涵(如是否等同于“不属于应税交易”)、外延(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作出解释,易导致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引发执行混乱。在后续的法规修订或政策解释中,可以清晰界定“非应税交易”的内涵,明确其与“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区别与联系。可以通过列举具体情形,详细说明“非应税交易”的范围,如明确规定资产重组中的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非应税交易”,让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判断时有明确的依据。

  3.对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外消费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相较于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法优化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又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九条则明确了完全在境外消费适用零税率的情形,相关细化规定符合《OECD国际增值税及商品与服务税指引》中关于有关消费地判断的国际实践管理,提高了跨境交易增值税处理判断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中“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和第九条第(一)(二)项中“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断标准,在实操中可能有一定的争议,需要制定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4.对价外费用概念做必要取舍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述“全部价款”解释为“包含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强调,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需与交易本身具有“因果性、关联性、对应性”,即价款需是交易对价的直接体现;而征求意见稿中“各种性质”的表述,侧重强调款项类型范围,未突出与应税交易的实质关联,易导致非交易对价性质的款项被错误纳入计税范畴。尽管“价外费用”作为约定俗成的增值税项下的相关概念,但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撑。若已明确为“全部价款”,则不应存在“价格之外的费用”;若属于“价外”范畴,则不应纳入交易对价,该概念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矛盾。且在征管实务中,因其界定标准模糊,税企间也易发生争议。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优化,将“各种性质”调整为与增值税法一致的“与之相关”,较为明确地界定“价外费用”的含义和判定标准,或者不再使用“价外费用”的概念,直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概括或表述即可。

  5. 明确一般纳税人交易凭证的价税分列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分别标注销售额与增值税税额;而增值税法第七条明确,增值税税额需依据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且交易凭证包含发票、收据、订单、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并非仅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当前实际征管情况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征求意见稿对交易凭证的范围作出限缩解释,与增值税法的立法表述存在偏差。因此,建议严格遵循增值税法规定,明确现阶段各类发票均需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同时分阶段推进收据、订单等其他交易凭证实现销售额与税额的分列标注。

  6.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项下政策的精准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但医疗美容机构也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普通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医疗美容的科室。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而非经营主体可能更合理。建议进一步制定和优化按照业务类型来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则。

附件:征求意见稿与现行36号文、增值税法的核心差异对比 .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注:本文及其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以案解析虚开专票罪、非法出售专票罪、逃税罪的关系

编者按: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施行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适用边界始终存在争议,实务定性易陷入混乱。厘清罪名适用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实际利用的是发票的何种功能。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精神,仅当利用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功能时,才可能适用虚开专票罪,若利用的是发票的其他记载功能,则不构成该罪。本文以石化企业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逃税案为引,从立法本意、法益保护、构成要件等角度,分析三罪的差异与适用规则,以期为涉税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例引入

  在某石化企业涉税案件中,企业A先向企业B开具石脑油发票,随即对该发票作红冲处理,为企业B在成品油模块中留存了对应的石脑油库存数据。随后,企业B向下游企业C开具石脑油发票。企业C取得该库存数据后,同理可向企业D开具石脑油发票,最终由企业D完成配货并对外销售。对于这一业务模式中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实务中,部分司法机关仅聚焦发票使用的表面行为,忽略背后成品油库存数据倒卖的核心本质,进而指控相关企业构成虚开专票罪。需明确的是,此类行为的核心是利用发票记载成品油库存数据的功能,通过倒卖该库存数据逃避缴纳消费税。笔者认为,这类行为利用的是发票的其他功能,而非抵扣功能,其社会危害实质是造成国家消费税流失,而非骗抵增值税。对该类行为以逃税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文将首先从虚开专票罪与逃税罪的关系展开分析。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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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为虚开专票罪设置了专门的出罪规则,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类虚开犯罪行为,即行为犯入罪;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出罪情形,即目的犯、结果犯出罪。第十条第二款的功能在于,若依据第一款规定已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同时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需对该已入罪行为予以出罪。

  上述两款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虚开专票罪的举证责任影响巨大,也对法院审理虚开专票罪的事实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在指控和审理虚开专票罪案件时,必须要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情形。只要存在这种情形的,就必须改变罪名的适用。换言之,若仅能提供证明虚开行为与抵扣税款行为存在的证据,尚不足以直接认定虚开专票罪成立,还应进一步考察抵扣行为是否实际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即抵扣行为是否为骗抵税款行为。

  (一)虚开骗抵增值税本质是“骗取”国家财产,侵害国家税收物权

  要想准确考察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罪情形,就必须准确理解何为骗抵税款、何为税款被骗损失。虚开专票之所以能够骗抵税款,核心就在于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是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委托代征关系。举例而言,某企业销售自产产品,从下游客户处收取价税合计339元货款。因销售货物产生增值,该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按13%税率计算,需向国家缴纳39元增值税,剩余300元为企业实际收入。需要明确的是,这39元税款并非由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实际承担,而是由其下游客户在支付货款时一并支付,这是典型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的状况。与此同时,该企业需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不含税金额300元、税额39元、价税合计339元。开出这张发票,就意味着纳税人告知他的受票客户:我已受国家委托向你代收了39元税款,我将有义务按照规定将这39元税款上缴国家。也即,纳税人开具发票代表了国家和纳税人建立委托代收代付的关系,国家是委托人,开票的纳税人是受托人。

  那么,虚开行为是如何实现骗税的呢?实务中操作并不复杂,该企业只需花费少量成本购买一张价税合计113元的发票,在账面上虚构13元的进项税额(对应发票不含税金额100元、税率13%),那么在核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企业便会以“销项税额39元-进项税额13元”为计算依据,仅向国家缴纳26元税款。此时,国家就会受到欺骗,明明是负税人交了39元的税款给纳税人,但却被纳税人用骗抵税款的方式私自克扣了13元的税款非法地据为己有。这便是典型的骗抵税款行为。换言之,骗抵税款就是用虚假的进项税额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而实现将负税人支付的税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其原理与“偷盗”“诈骗”类似,重在一个“骗”字,即将所有权系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非法取得经济利益的正向增长,原归属于国家的经济利益直接减少,是一种对国家“物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将在根本上推翻国家征收增值税的机制,对增值税的征管秩序产生毁灭性的危害。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类犯罪最高法定刑多为无期徒刑,故虚开专票罪的法定刑区间系比照诈骗罪,设立了最高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二)倒卖成品油库存逃避消费税本质是“逃避”对国家的债务,侵害国家税收债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增值税抵扣的凭证,还是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确定计税依据的重要载体。以本案所涉的消费税举例来说,某炼化企业采购1吨原油用于生产,加工后产出1吨石脑油对外销售,此时企业会取得1吨原油的进项发票,同时对外开具1吨石脑油的销项发票。根据消费税征管规则,该企业当期应缴纳消费税为“生产销售数量1吨×石脑油2105元/吨的消费税税率”。但倘若该企业通过购买取得1吨石脑油的发票,便可以虚列原材料已含消费税的税款作为扣除,此时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的石脑油吨数×2105元-虚列的石脑油原材料吨数×2105元,最终结果是零元。

  从经济实质来看,该企业没有取得经济利益的增长,而是非法减少了自身应承担的税收债务。根据消费税是价内税的征税原理,国家并不会预先对消费税税款进行确认,而是需要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缴纳。换言之,这部分消费税税款国家尚未确认并取得,而是需要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方式申报债务,再依法向国家履行。其本质上属于国家的“预期税收利益”,而非“既得税收利益”。企业通过购买成品油发票虚增原材料库存数量虚假扣除消费税的方式非法减少了其应申报缴纳的税款金额,造成国家预期税收利益的流失,其本质是逃避税收债务。其原理与恶意逃废债类似,对国家财物的所有权没有任何破坏和影响,而仅仅侵害了国家的债权,重在一个“逃”字。这种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虽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但不会危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根本。根据《刑法》规定,逃废债类犯罪,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最高法定刑多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故逃税罪法定刑区间系比照逃废债类犯罪,设立了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即便逃税100亿元、获利10亿元,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而虚开骗税500万元、获利50万元,最高法定刑可达无期徒刑。原因在于,逃税行为和虚开骗税行为的危害实质存在根本差异,与具体金额和数量是无关的。对于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应以逃税罪而非虚开专票罪定罪量刑。

  (三)税局未作行政处罚不影响逃税罪本身的成立

  实践中,部分案件初期按虚开犯罪启动刑事追诉,后续审查却发现定性错误,此类案件能否转而追究逃税罪?笔者认为,原则上是可以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处罚阻却事由,即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特定事由的存在,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其核心特征是“犯罪成立但免于处罚”,需与直接阻却犯罪成立的“犯罪阻却事由”相区分。在逃税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先立案,那么就会导致处罚阻却事由无法发生,所以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对税务机关尚未处理处罚的案件不予立案追责,给处罚阻却事由发生的机会,当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后,纳税人就可以享有一个补税免罚的机会。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处罚阻却事由无法发生的情况,例如,公安机关先以虚开犯罪立案,如果案件进展到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法院审理阶段,才查明案件实质上为逃税案件、行为人已经成立逃税犯罪,那么处罚阻却事由就没有发生的机会。由于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复杂而隐蔽的逃税行为所导致,所以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追究行为人的逃税罪刑事责任,不受处罚阻却事由无法发生的约束。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系

  实践中或有观点认为,对于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又能否以非法出售专票罪定罪量刑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此二罪所侵害的法益同样存在本质差异。下文将梳理非法出售专票罪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明确其构成要件,进而区分两罪的适用边界。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台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并非偶然,而是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税收征管需求,其前身是已被废止的“投机倒把罪”,承载着打击特定发票犯罪的历史使命。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刚建立增值税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是由税务机关向一般纳税人成本成套出售,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均为手填发票,且当时税务机关的发票稽查能力不足,自1994年初便立即出现了大量伪造、倒卖、盗窃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

  两高一部会同税务总局针对上述不法现象开展了专项斗争。1994年3月28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公发[1994]5号),指出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给专项斗争配备刑法制度供给,1994年6月3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高检会[1994]25号),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彼时的发票犯罪呈现出鲜明特征,多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通过欺诈、舞弊等手段非法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对外倒卖牟利,而购买此类非法发票的单位,则通过虚开手段套取不法税收利益。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均按投机倒把罪处理。由于当时我国正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彻底废除投机倒把罪,但同时为了适应严厉打击发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便通过制定1995年单行刑法,将原本投机倒把罪这个口袋犯罪一分为四,创设了“虚开罪”“伪造罪”“出售罪”“购买罪”四类发票犯罪。由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单行刑法条文的形式登上刑法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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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该罪的打击对象明确指向利用内外勾结、欺诈舞弊等手段非法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倒卖牟利的行为,犯罪对象特指成本成套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体则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从法益保护角度看,该罪侵害的核心是国家对发票的发售专营权。发售,指的是发行和销售,而不仅仅是指销售。本罪对发售专营权的法益侵害也与本罪犯罪对象是空白发票相呼应。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对非法出售专票罪历史背景、立法目的的梳理,其构成要件可总结如下:

  1、犯罪主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通常应当形成共犯,两类主体兼而有之并相互勾结。若案件中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企业非法获取空白发票的税务机关责任主体,则无法形成以取得空白发票为目标内外勾结的共犯结构,不符合本罪主体要求。

  2、犯罪对象: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应当是成本、成套的样态。若案件中的行为对象是相关单位开具的石脑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依附于具体的购销业务,载明了具体的发票信息和内容,则显然不属于空白发票,不符合本罪的对象要件。

  3、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外部人员采取欺诈舞弊等各种不法手段取得成本、成套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对外转卖牟利。具体到石化涉税案件,将虚构的石脑油库存数据以开具石脑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外转卖,并非直接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交易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发票,实际上是发票记载的石脑油库存数据,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行为本质是出售石脑油库存数据的行为,而非出售发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1995年决定出台前,投机倒把罪将印制、倒卖、虚开等行为融为一体定罪,而1995年决定出台后将伪造、出售、购买、虚开行为一分为四个罪名,因此涉及虚开行为的不应再用“非法出售罪”评价。

  4、侵害法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发票的发售专营权。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出售、非法伪造等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只可能是虚开行为,因此本罪的保护对象不是国家税款,而是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对发票的发售专营权。1995年决定将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一分为四,也遵循了法益保护对象不同的原理,即“虚开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款,“伪造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发票的印制专营权,“出售罪”和“购买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发票的发售专营权。

  综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在税收治理全面数字化的当下,本罪的适用空间已经大大压缩并要退出历史舞台,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扩大解释和适用本罪。

  四、结语

  实践中,对于虚开类案件的认定难度大、争议多,尤其是罪与非罪的判断,虚开专票罪、逃税罪、非法出售专票罪的界分等等。无论是税务争议初期的风险预判,还是案件进入刑事审理阶段的定性辩护,专业税务律师的作用都至关重要,其能够从立法本意、构成要件、税收征管逻辑等维度拆解案件,厘清罪名适用边界,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有效沟通。建议企业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尽早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和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