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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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依职权注销,是指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己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第四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打印填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书面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载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或统一信用代码)、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以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与申请表合二为一)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依法定情形吊销营业执照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第九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批量办理,逐户归档。


  第十条  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依职权注销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将公告内容留存至该个体工商户档案。


  对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依职权注销。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二条  被依职权注销的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经营者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日内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登记,准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续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操作规范

  2.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5.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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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