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8]2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09-05
文号:武政规[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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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打造国内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四个着力”殷殷嘱托和“四个切实”重要要求,围绕“三化”大武汉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难点,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把我市打造成全国审批服务最优和营商环境最好城市,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持续深化“三办”改革。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018年9月底之前再取消一批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权力事项。推进政务服务“一门一网一次”改革,优化再造服务流程,进一步精简环节,完成企业开办“时间减半”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减半”目标。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三个全集中”“两个全入驻”。2018年8月底之前,实现省市政务服务网全面对接。2018年底之前,全市不低于90%的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综合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行政审批全流程电子证照应用率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二)简化企业证照办理程序。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企业合规的开立账户申请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8月底之前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4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之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国际货运代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改革为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后,通过接收工商部门数据推送或者商务、工商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商务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达到企业“不用办”的目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三)缩减项目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报建审批事项中涉及兜底条款所要求的前置条件全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先建后验”。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四)优化企业税务服务。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加强推广应用服务。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优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内容,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实行按季报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的应用,不断优化平台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完善企业不动产登记。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加快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为大客户、工业企业提供流动窗口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2018年底之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区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严格依法依规编制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材料申请目录、登记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登记、纳税信息跨部门共享。大力推进不动产数据整合,推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搭建政商交往制度化平台,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等活动,定期联系走访企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将服务企业列入单位绩效考评、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


  (一)扩大市场开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全面开放招标投标行业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防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完善招商引资及项目落地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加强招商项目策划与宣传,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及时制订发布招商引资政策导向目录,加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力度,不断优化招商引资项目结构。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源头核查机制,加强与产业政策、规划土地、环保衔接,提高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质量。强力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启动“先建后验”试点,实行前移窗口、提前介入、容缺审批,强化要素保障,实现往年签约项目开工2/3、当年签约项目开工1/3、往年开工产业项目投产2/3的目标。及时发布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等信息,供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及推广运用,2018年底之前全市覆盖率达到70%,2020年底之前实现全覆盖。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纵深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2018年继续压缩货物通关时间1/3。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的试点工作,依托汉口北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设立湖北外贸新业态综合试验区,培育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


  (四)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全部中介服务“入市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提供强制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红顶中介”。加强中介服务“限时、限费”管理。试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凡是类似功能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可合并的一律合并,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资产、信用等级等评定互通互认,不再重复评估、审计并收费。(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深入实施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度,细化并动态调整《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规范运行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推动建设覆盖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六)加强招投标管理。整合建立市、区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平台,年内基本实现90%以上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建立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行为,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保证金按时间节点自动退还。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民防办,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发展稳定的行为。坚持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合理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强化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企业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公布一批侵犯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依法加大股东权利保护力度,加强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模式,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业纠纷解决平台、制度建设,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武汉仲裁委办,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助力提升破产法治化水平,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机制,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领域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市信用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切实加强守信者激励和失信者惩戒。组织开展多种类诚信主题活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营造高水平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加快移动宽带网络建设,开展5G网络试验,全年建成5G试验基站200个以上。推广窄带物联网示范应用,全面建成三环以内重点区域无缝覆盖的窄带物联网(NB-IoT)网络,2018年底之前累计建成NB-IoT基站1万个以上。逐步推出中速率物联网(eMTC)商用业务,推动NB-IoT在公共服务和工业制造等领域落地应用。加快武汉工业互联网国家顶级节点(中部)建设。加强公益无线网络(WiFi)运维管理,降低热点离线率,确保全市公益WiFi质量。实施提速降费计划,实现千兆引领、百兆过半目标,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接入资费水平,严肃查处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取消流量漫游费,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建立企业增强网络覆盖的申请机制,切实提升产业园区、大型活动通信网络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提升交通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建设多式联运的集疏运体系,促进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转换。推进武汉新港港口功能建设,拓展汉欧班列线路、全货机国际航线,完善铁水联运通道,巩固加密江海直达、东盟四国、日韩等集装箱品牌航线,开发近洋直达航线,培育物流大通道。深化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公路货运、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扩大电动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中的应用,推广集装箱化、厢式化和带托盘运输。落实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等相关政策。扩大物流监管信息开放度,加强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


  (三)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流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覆盖面,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千企百亿”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0家小微企业,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亿元以上,努力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推广小微企业创新信贷产品,在全市开展“科保贷”业务。开展“专利+保险+财政”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纳税信用贷、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等业务,用好、用活、用足财政增信补贴政策及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发展天使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基金形式,建立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支持体系。推进企业债券融资和境外发债。创新企业发债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实行企业上市“一站式”受理督办。(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营造完善的公共服务环境


  (一)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对引进的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归”人才和职业经理人,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继续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落实大学生落户、安居、见习、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租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高标准建设青年城、青年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积极探索设立国际医疗部或者建立外籍人士专业医疗服务窗口。加大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保障工作力度,确保“有学上”。在外籍人士集聚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1—2个,为外籍及海外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市属高校争创省级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大力发展法务、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优化用能报装服务。取消普通客户用电用水用气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用电报装中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五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居民7个工作日、其他低压1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8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3个工作日。用水报装办理在无欠费和违章用水行为且资料齐全时,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装登记,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上门查勘,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压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并网通水。用气报装办理时限在资料齐全时压缩至5个工作日,小型工商客户、普通工商客户安装通气时限在施工条件具备后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优化用能报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产权属于经营企业的,其安装和运行维护支出一律纳入企业成本。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应当严格实行设施工程建设安装费明码标价、定期成本公示制度,除工程建设费及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外,一律不得以报装费、接驳费、初装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垄断、相互串通、操纵工程建设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集中举办公益招聘活动,积极为企业搭建完善的人岗对接平台。大力开展跨地区招聘活动,在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发布武汉就业景气指数及分析报告,为企业用工提供参考。扎实开展企业用工指导,大力开展“百名就业专员服务千企”活动。根据企业用工节奏和缺工岗位(工种),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引导各类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为企业定向输送毕业生。打好社保降费率、缓缴社保费、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等“组合拳”,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设立100个创业之家,就近为创业者提供智力支持、能力提升和资源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完善027创服网(创业武汉网)和创业武汉微信平台,提供便捷有效的线上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机制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推动本区、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担制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等任务,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互促互进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评估。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彻底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全市“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末位约谈”的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市政务督查范围。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者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附件:武政规[2018]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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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