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发[201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鄂税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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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部署要求,完成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任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湖北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新起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进一步简政降负提速,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办税缴费;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优服务,提高办税缴费效率,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切实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努力推动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办税更加便捷、监管更加高效、服务更加优质,力争在2020年全省税收营商环境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体验优良、开放包容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在简政放权方面,实现“减事项、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职能,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最大程度地简化办税流程、精简资料报送、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到2019年底办税事项减少五分之一、填报表单和报送资料减少五分之一。


  ——在放管结合方面,建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大数据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动态化、立体化、全流程化的新型税收监管体系,实现依法治税全面贯彻,信用监管深入推进,风险管理做强做实,系统风险明显遏制,税法遵从大幅提升。


  ——在优化服务方面,着力推进“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就近办、移动办、预约办”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方式,到2019年底实现纳税人办税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平均办税缴费时长缩短三分之一,办税更加便捷高效,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营造更加高效的发展环境


  1.简化税收业务事项。在总局出台的各类规范基础上,全面梳理简化税收业务事项,建立一体化办理流程,推进部门间、环节间无缝对接。对跨层级审批服务事项,逐步简化为一级办理;对跨部门事项,打通工作环节,建立一体化办理流程;对一个税收事项涉及多个办理环节的,整合优化申请材料和表单,实施前台一表式申办受理;对没有法定顺序要求的流程实行同步推进,不同环节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公开税收权责清单。制定全省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实现权责清单与新机构职能有机衔接。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全省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


  3.减少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非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最高限额和领用发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简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4.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落实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要求,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小规模纳税人除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外,其他税种申报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半年或者按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5.清理涉税证明事项。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提出取消建议。(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6.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除即征即退等需要办理退库的增值税优惠事项外,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落实总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牵头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7.精简税费资料报送。实行税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8.简化表单项目填报。全面梳理表证单书,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纳税(缴费)申报表,有效减少纳税人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统筹税费申报事项,对不同税费要求重复采集的数据项进行精简归并,探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税费的多税费综合申报表。(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9.简化纳税人迁移注销流程。简化纳税人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加强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取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及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或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和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可以在工商部门直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不再需要提交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等资料。(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10.扩大电子发票应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快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的进程。巩固电子发票试点成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11.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2.推行使用免费的税务数字证书。加快推广税务数字IA证书系统,免费为纳税人提供IA证书及技术服务。落实IA证书兼容第三方CA证书,实现纳税人持有一个证书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加强税务部门涉企收费软件清单管理,清单外软件一律不得收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13.扩大网上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D级以外的参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


  14.便利纳税人外出经营。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管理。(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15.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营造更加公平的执法环境


  16.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完善“纳税服务一体化、风险管理一条龙、涉税办理一网式”运行机制,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的优化高效统一税收征管体系。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统筹,改进风险管理方式方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与应对处理的质量水平。(牵头部门: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17.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稽查局,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


  18.精简涉税检查。全面梳理、整合各类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安排年度检查工作,规范进户检查管理,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内进户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牵头部门: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稽查局)


  19.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完善以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建立政府主导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企业“一路绿灯”,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稽查局、信息中心)


  20.提升实名办税增值应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实名办税,扩大实名办税范围,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1.积极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与省政务服务网的“一张网”深度整合接入工作,将税务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审查事项、办税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牵头部门: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营造更加便捷的办税环境


  22.压缩新办企业开办时间。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简化开办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依托办税服务厅和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申领、单位社保费信息、个税扣缴信息等13个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实现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且按规定办理了税控设备发行的,实现即时办结;申领其他发票的,在2018年8月底前实现在1个工作日内申领发票,在2019年底前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3.便利纳税人发票领用和代开发票。依托“湖北省网上税务局”积极引导纳税人采取“网上申领、邮政配送”的方式领用发票,减少纳税人领用发票时间。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采用“一票联征”方式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全面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纳税人申请变更税控设备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端远程获取变更信息。(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4.建设智慧办税服务厅。拓展多元化办税缴费模式,逐步建成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等技术,面向企业、自然人、涉税专业服务的智慧办税缴费服务体系,满足不同纳税人差异化需求。(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25.助力湖北经济发展。巩固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积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来华涉税诉求,及时提醒跨境税收遵从风险。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加强集团重组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协调解决重组中的涉税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第一税务分局)


  26.深化“税银互动”。建立税务信息与专业银行线上直连的银税合作机制,搭建“银税”合作平台,扩大以税务信息为参考的信贷投放规模,推动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提速。(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27.推行“一网办”。全面落实5大类80个“全程网上办”事项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全面推行电子签章、免费数字证书认证。加快建设网上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拓展“全程网上办”,实现发票申领、代开、申报更正、一般退(抵)税、税控器具变更、社保费缴纳、套餐业务办理等事项网上办理,到2018年底网上可办涉税事项不低于80%;2019年底网上可办涉税事项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28.推行“一窗办”。合理配置现有办税服务厅资源,2018年底前实现“一窗一人双系统”,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一窗一人一系统”。加快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动态调整办税窗口,增加高频办税事项办理窗口比例,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29.推行“一次办”。进一步落实5大类143个“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扩大“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按年度发布办税“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2019年涉税事项基本实现“不见面”。(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0.推行“就近办”。推进自助办税设备“进区入社”,建设“网格化”自助办税体系,进一步加大自助终端设备的投放量,在银行自助服务区、邮政网点和街道办事处等地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逐步扩大委托代征范围,继续做好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费工作;优化自助终端办税缴费功能,扩大办理涉税费业务功能,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缴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1.推广“移动办”。加大移动办税平台推广应用力度,探索实现网上税务局与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两微一端”、实体办税服务厅互联互通、联动办理,打造全天候便捷办税平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信息中心)


  32.推广“预约办”。推动线上预约全覆盖,逐步减少现场取号,避免纳税人长时间等候办税。扩大预约办税服务范围,在预约取号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先行指引和预申请服务,做到“即来即办、即办即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33.探索实行办税承诺制。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强化对纳税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


  34.实行纳税人申报准备帮助制度。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在申报期初按照申报表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数据准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及校验、政策法规支持等服务,大幅缩减纳税人申报准备时间。通过合理设置申报比对规则中的尾差参数,允许纳税人申报数据存在合理尾数误差。(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5.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纳税额、一键提交纳税申报、一键报送财务报表等智能申报服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6.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将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对申报期内出现的数据错误,允许纳税人自行网上修改,不再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7.拓展多元化缴税费方式。与中国银联、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探索实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渠道实时多元化缴税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


  38.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配合部门: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9.缩减出口退(免)税办结时限。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加快退(免)税进度。(牵头部门:第二税务分局,配合部门:信息中心)


  40.充分发挥税收共治效能。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引导注税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税收公共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各税费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是转变税务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局内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融入到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落实到省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上,切实把改革责任扛起来,上下齐心,坚决打赢这场改革硬仗,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全省税务系统当前的头等大事,系统上下要提升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省局成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省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建立推进机制


  要建立横向联动机制。省局各处室要制定具体细化落实举措,牵头处室要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对内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处室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任务分工安排详见附件2),共同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要建立区域推进机制。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通过召开现场会、推进会等形式,注重示范引领,积极鞭策后进,上下协同、有序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要建立季度“疏堵”机制。纳税服务部门按季集中收集纳税人在办税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根据纳税人的办税缴费体验探索建立“湖北税收营商环境指数”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工作影响。省局将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宣传活动,在湖北税务网站上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氛围。


  (五)严格监督考核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做好舆情研判,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重要内容,列入省局重点督查项目,并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影响全省税收营商环境的,要通报批评,并相应进行绩效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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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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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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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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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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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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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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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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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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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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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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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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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