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发[201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08
文号:鄂税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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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制定了《全省税务系统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全省税务系统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在全省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办税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受益,充分展示新时代下新税务新作为,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湖北税务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的基础上,与我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行动方案》既定的2019年任务清单对接,同向发力、同步前行,全年共推出4类13项64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其中:税务总局推出措施52条,我省创新措施12条),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项措施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责任时限,细化工作步骤和落实措施(见附件)。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分类分级开展推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三、行动内容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1)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


  (2)做好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的工作对接。


  (3)落实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4)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


  (6)落实省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落实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8)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9)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以减免税政策效应、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重点行业、重大发展战略、区域比较、新旧动能转换为重点开展分析,实现税收经济分析高端定制和精准发力。


  (10)推进“个税改革惠民众,改革红包我会领”等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1)按照税务总局分阶段明确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宣传引导步调一致,并依托地方权威媒体,帮助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


  (12)多层级多部门联动开展千户集团减税降费订单式和点餐式系列服务。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


  (13)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按税务总局部署在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14)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15)落实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


  (17)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为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18)落实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落实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20)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21)落实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根据税务总局优化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23)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最高限额和领用发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简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


  (24)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部署总局开展的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


  (25)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


  (26)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27)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


  (28)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29)根据税务总局优化后的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


  (30)根据税务总局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后的要求落实。


  (31)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


  (32)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建立税务机关大企业联络员制度,为有需要的千户集团指定联络员,提供一对一的纳税服务。


  (33)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跨区域、跨税种复杂涉税事项的处理。


  (34)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


  (35)简化税收业务事项。


  (36)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


  6.提速纳税申报。


  (37)落实税务总局完善后的信息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填申报,实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主动预填相关申报信息并由纳税人确认的功能。


  7.提速税费缴纳。


  (38)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


  (39)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


  (40)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


  (41)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


  (42)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


  (43)优化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


  (44)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45)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46)建设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


  (47)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


  (48)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智能化、个性化纳税服务体验。


  (49)落实税务总局优化后的个人所得税办税软件在线填报、数据校验、提示提醒等功能,提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修正,减少填报错误。


  (50)在武汉试点搭建“外籍个人税收服务管理系统”,形成集政策服务、第三方数据整合、分析提取、风险推送等为一体的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待时机成熟推广全省。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


  (51)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52)推广“预约办”。


  (53)推行“就近办”。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


  (54)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通。


  (55)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


  (56)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


  (57)落实税务总局扩大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


  (58)落实税务总局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工作。


  (59)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60)公开税收权责清单。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


  (61)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事项的推进,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62)充分发挥税收共治效能。


  (63)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


  (64)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一季度制定2019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责任单位、落实举措和时间进度安排。召开全省“春风行动”启动工作视频会议。


  (二)二季度实施“春风行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春风行动”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三季度开展“春风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对行动开展的实际效果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措施真正取得实效。


  (四)四季度认真总结“春风行动”开展成效,汇总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梳理出其中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五、行动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结合新税务的机构设置,及时调整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纳税服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根据实际细化本地的实施方案,制定一套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清晰、具体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按时间节点,岗责到人。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密切协作,扎实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特别是统筹推动作用,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牵头单位要负起主体责任,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根据任务分工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前谋划,把各项措施抓准抓实抓细;各参与单位要负起配合责任,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密切协作,协助牵头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三)同向发力,统筹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2019年“春风行动”部署的64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关联性、协同性,同向发力,统筹安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统筹指导落实。要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便民办税新举措,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筑牢坚实的基础。


  (四)突出特色,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继续通过大走访、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了解便民办税的各项举措,了解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税务系统开展“春风行动”的社会认同度。


  (五)总结提升,确保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春风行动”为抓手,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推出便利化办税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开展情况的日常检查、督导、跟踪和考核;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跟踪工作推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为促进各地工作创新,加强工作交流互鉴,各地要将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举措以信息的形式报省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市州税务局按季(季度终了5日内)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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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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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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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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