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
发文时间:2020-01-13
作者:孙玮
来源:税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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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二)——比特币挖矿公司税收问题


可能我们绝大多数人到现在为止都没搞清比特币到底是个什么东东,但比特币的大名一定如雷贯耳,多少人因比特币一夜暴富或者倾家荡产,不管我们看的懂或是看不懂,比特币就在那儿,是个一千三百多亿美元(2019年11月22日)总市值的庞然大物,关于比特币的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基本都处于空白或者萌芽的阶段,只有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开始对比特币下手征税,比特币的税收问题在国内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但挖币或者交易业务已经是方兴未艾,这是税务机关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本文作者将初步探讨一下比特币挖矿公司的税收问题。


一、挖币业务概览


作者的朋友的朋友在大陆西部和人合伙开了一家挖币公司,之所以选择西部,是因为西部电价低廉,气温较低,可以节约挖币成本,而电力是挖币的主要耗费之一。该挖币公司购入了若干台比特币挖矿机(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计算机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通电后开始挖比特币,期间将消耗大量电力及更换挖矿机及其零部件,获取的比特币用于持有或者变现。


二、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法,如美国;


二、中性(虽尚未公开合法化比特币地位,但也没有主要的使用限制),如印度;


三、受限制(当地政府尝试通过红线政策或监管来规范数字货币的使用),如沙特阿拉伯;


四、非法,如俄罗斯;


五、尚未置评,如朝鲜。


我国政府对于比特币态度主要见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核心思想是不承认比特币属于合法货币,认为比特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总体态度还是倾向于非法及限制。


三、挖币公司的主要税务问题


由于我国政府对于比特币总体态度还是倾向于非法及限制,这就导致挖币公司的经营将会存在诸多行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风险,如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单就税务来说,挖币公司最核心的税务问题是国家未赋予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否对“非法”的比特币及其交易征税,如果征税是否相当于承认了其合法性?根据是否征税分为两个模拟情形:


1、对比特币及其交易不征税


如果对比特币及其交易不征税,即挖币公司在挖取比特币及交易环节的所得都不纳入征税范围,挖币公司面临的主要税务问题是挖币的各项支出(如电力、挖矿机折旧及更新、人员费用等)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相应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抵扣?从匹配的角度来说,既然收入端不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得),与此相关的支出自然也不得税前扣除/抵扣进项,这样将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税额等从税收链条中游离出去。


2、对比特币及其交易征税


如果对比特币及其交易征税,自然挖币公司的各项挖币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税前列支及抵扣进项,但要解决两个个主要问题:比特币定性及收入(所得)来源、确认时点及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1)比特币定性问题


只有先对比特币的性质予以界定,才可以将与其相关的收入(所得)归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相应税目,匹配以相应的税率及计税方法。国际上对比特币征税的国家的主要做法是将比特币定性为一项资产,投资者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大致相当于所得税)及流转税(大致相当于增值税或消费税)。


(2)收入(所得)来源、确认时点及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并没有实物形态,其获取、交易转让等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完成,如何界定收入(所得)来源问题,将涉及到各不同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对于纳税人而言可能会有避税空间(如根据交易双方的税务机关的规则,各自税务机关都没有征税权,形成税收真空状态,这在国际税收中并不鲜见)。鉴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将纳税人主机的物理位置作为纳税主体的物理位置的替代,交易平台主机的物理位置作为交易行为发生地的替代是较为合理的方法。


比特币存在较为完善的交易体系,其报价变动频繁,定价较为公允,对于挖币公司而言需明确之处:挖取比特币的时点是否需要完税?持有比特币的期间比特币价格的波动是否要反应到税收所得中去?比特币交易中如何确认比特币的成本?等等。挖币公司取得比特币时,比特币虽然具有价格,但考虑到挖币公司尚未变现,且前期投入大量支出,不具有纳税必要资金,故不建议在挖取比特币的时点就纳税,而应递延到交易变现的时点予以收入(所得)的确认,与此对应,交易变现之前,比特币的成本也不得扣除。比特币由于交易频繁,价格波动较大,持有比特币的期间比特币价格的波动如反应到应税所得中去,将导致应税所得频繁变动,给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带来极大的不便及负担,故不建议持有期间将价格变动反映到应税所得或亏损中去。比特币的获取成本,对于外购的可以按照外购对价及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确认,对于自行挖取的可以按照加权平均、先进先出等会计方法予以确认。


比特币及其法律定位将是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的变数不可预料,税务的问题也将是个重大不确定性问题。


注:本文涉及的比特币相关内容(税收探究除外)皆引用自互联网,作者无法保证其准确性及及时性。


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三)——电商购房优惠券税收问题


一、典型模式


购房者花5000元从电商处购买“充5千抵5万”购房优惠券,电商向购房者开具服务费发票,购房者选中一套标价120万的住宅,使用优惠券后成交价115万元,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总价为115万元的购房合同,并向购房者开具115万元的购房发票(一般应税发票开具时间需延迟到交房,预售环节一般开具收据或不征税发票),电商向购房者收取的5000元一般不会按房产销售款名义直接回流到房地产开发商,而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如冲抵销售佣金、冲抵营销费用、转移支付等)予以部分消化(一般不是全部)。


二、税务分析


5千元明面上进了电商的口袋,也不会回流到开发商处,购房者收到的发票是电商的服务费发票,而不是开发商的房产销售发票,从表面层次的现金流、票据流、服务流、合同主体来看,电商向购房者收取的5千元都是消费者承担的获取优购房优惠的对价,故纳税主体是电商不是开发商,也无需作为房产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仔细分析一下业务实质,上面的逻辑存在缺失,开发商为什么会“无偿”把这个收费的机会让渡给电商?开发商又为何在“没有任何利益支撑”下赋予电商优惠券价格折扣的权利?上面的问题很难从商业逻辑得到合理解释,问题的源头在于开发商和电商人为对商业行为进行了扭曲及修饰,商业行为的本来面貌应是:5千元实质是购房款的一部分,但由于房地产预售(销售)相关政策的限制(如取得预售证之前开发商不能收取任何款项、不能在合同总价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款项、不能将销售对价分解并由其他主体收取等),上述5千元不能以房地产预售(销售)款的名义回流开发商,更不能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或者合同总价的组成部分,自然开发商不能就这5千元向购房者开具发票,而改由电商以服务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开具发票。5千元的预售(销售)款无法直接回流,开发商和电商就要想办法把这些资金予以消化,假设电商应向开发商收取20%的手续费,则开发商有4千元的资金滞留在电商处,消化的方式方法很多,最常见的是在电商及其关联方与开发商及其关联方的其他交易中通过增加或冲减交易对价,实现利益的输送与回流。上述消化的动作对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非房地产转让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某种意义上会有侵蚀税收的效果,当然避税并不是上述消化动作的主要动机,只能算是个“副产品”罢了。


另外一个视角,如果要让上述模式商业逻辑自洽,作者的一个思路是“销售费用转移”,即上述住宅的开发商目标价就是115万元,有没有优惠券并不具有绝对的影响,即便没有优惠券,在购房者谈判能力较强或者开发商促销意愿较强的情况下,购房者都能以各种形式获得上述5万元“优惠”,而电商收取的5千元实际上是“充5千抵5万”购房优惠促销活动的服务费(可能包含策划、宣传、导流等内容),上述模式这是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5千元销售费用通过商业模式的重新设计转嫁到购房者头上了,如此解释便可逻辑自洽了(不考虑消化动作)。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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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