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20]98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5
文号:京市监发[2020]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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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关村园区管委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0年7月25日


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改革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


  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自贸试验区外的扩大试点地区不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对中央层面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国务院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事项,在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的前提下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三)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层面清单事项和我市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比对厘清中央层面清单事项与我市实际实施情况的对应关系并予以调整。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要逐项明确取消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做好工作衔接,防止管理脱节。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依法负有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


  (三)实行告知承诺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二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三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


  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中央部门沟通,尽快落实有关信息归集共享的要求。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我市和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涉及改革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配套管理措施,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调整并对外公示服务内容,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督导考核。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严肃问责。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2.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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