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16]1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辽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67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以下简称税负分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夺取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胜利,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负分析和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跟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统称四大行业)税负增减变化情况。按照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口径,细分一般纳税人类型,逐行业逐户统计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税款、税负增减变化等数据指标,准确反映各行业的税负变化。


(二)继续跟踪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掌握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对各个行业的税负影响。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税负分析工作有序进行,省局成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常秀娟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税负分析领导小组负责税负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税负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有序推进;负责纳税人身份界定、样本企业选取、纳税申报等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审核;配合征管科技和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实现工作,编写税负分析数据平台业务需求,研究解决信息化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口径问题,负责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合理性的审核;按月对营改增运行情况和行业税负情况进行分析,撰写税负分析报告;二手房交易税收增减情况分析。


(二)征管科技部门、信息中心负责税负分析数据平台的开发和运行维护;对税务总局统一编写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验证和完善,完成本地化改造;按月利用原始数据生成税负分析表,对税负分析表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发挥专业税收收入分析的优势,积极参与税负分析工作,提供经验借鉴;负责利用税负分析结果,开展税收收入变化分析、预测。


四、成立专业团队


为实现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准确,分析报告透彻,更好发挥税负分析作用,在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立专业组。利用业务和技术部门懂业务、熟悉技术的优势,针对税负分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对税负偏离度较大的行业结合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对营改增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


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及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联系人:谭润森、刘鹏


主要任务:1.通过采取系统自动校验和人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的身份界定结果进行复核,重点确保样本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准确性。身份界定工作应持续进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现对全部试点纳税人的人工实地核实。2.建立定期校验机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身份界定结果,保持身份界定结果的长期准确性。3.辅导各市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4.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此项工作由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负主要责任,其他专业组配合。


为保证税负分析高效有序进行,综合税负分析组下设3个分析小组。


1.建筑业、房地产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岳一铭、陈坚、陈永辉、邱朋义、雷明、李喜强、赵旭


小组联系人:岳一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2.金融保险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赵梓旭、高超、张子怡、青岩、白长宇


小组联系人:赵梓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金融保险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3.生活服务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杨帆、单平、赵记岩、高伟光、李长伟


小组联系人:杨帆


工作职责:指导各市完成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二)征收管理专业组


征收管理专业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谢亦丰、王若凡


联系人:谢亦丰


主要任务: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完善和优化电子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申报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减轻填报负担。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数据项,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通过技术手段尽量降低错误申报数据对税负分析的影响。


(三)技术支持专业组


技术支持专业组由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牟军、王希、李邀、于莹、陆鹏


联系人:牟军


主要任务:实现税负分析脚本的稳定性。通过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集中骨干力量攻关,对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功能和数据准确性验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脚本稳定,确保生成的税负分析表项目齐全、逻辑正确、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反映申报结果。


税负分析工作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各专业组的职责下发指令,接收指令的专业组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派发工作任务。下级专业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专业组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及时向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反馈,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纳税人身份界定“回头看”。抽调市、县(区)征管、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力,利用金税三期启动前的时间窗口,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对前期税负分析相关数据进行再审核、再校验,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身份界定统一进行验证,力求数据精准,为税负分析夯实基础。


(二)“包干式”开展申报辅导。各县(区)局要组织业务骨干成立纳税申报辅导小组,分区域包干、责任到人,逐户辅导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细致梳理纳税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分类做好填报辅导,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报表各项指标,尤其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有关指标的数据口径和表间逻辑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及样本企业,税务人员要“手把手”辅导财务人员填写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确保申报数据的质量。


(三)组建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为了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各市成立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组成的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在各办税服务厅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辅导纳税申报表填报。利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发挥行业专家引领作用,依靠税政人员熟悉政策的便利条件,建立分行业纳税人微信群、QQ群,解答纳税人遇到的共性问题,搭建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平台。


(四)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系统中涉税数据的准确是高质量完成税负分析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县(区)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保证数据采集无误。一是严把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前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二是严把税种登记鉴定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为纳税人鉴定税种时,要核对纳税人是否有兼营行为,保证征收品目无遗漏。三是严把纳税人身份界定关。确保纳税人身份界定精准。四是严把新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登记关。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准确确定一般纳税人身份。


(五)开展申报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为了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尤其是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数据准确性,由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开发申报数据监控软件,对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监控。一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加载验证公式,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自动审核税负分析测算表、进项税额结构表等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初步准确。二是增加申报数据验证模块。在金三系统决策1包中增加申报数据实时监控模块,实现主管税务机关按日监控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验证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核实,更正纳税申报。


(六)下放税负分析平台查询功能。为了提高税负分析工作效率,将金三决策1包中的税负分析平台生成的报表查询功能下放至各市,方便各市自行开展申报数据与中间表的核对工作,确保生成的结果表数据准确,逻辑性强。


(七)构建“三位一体”大分析格局。迅速贯彻落实6月28日王军局长讲话精神,深刻认识领会税负分析工作重要意义,在确保“开好票”、“报好税”的同时,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构建“三位一体”的大分析工作格局,客观反映改革成效,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精准采取改进措施,更好地夯实改革基础。


六、工作要求


税负分析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既涉及纳税人,同时又涉及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部门要把税负分析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相互协作。各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发挥责任部门的主体作用。其他部门要主动沟通、互相配合。各专业组的相关人员要主动作为,积极工作。各部门在人员上优先安排,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市要按照省局模式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与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相对应,在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税负分析专业组下达的任务。


省级以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及税负分析专业组,负责辅导本局工作人员做好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申报等基础性工作。县(区)局负责对本地区纳税人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对纳税申报的填报质量负主体责任。各市局负责对本地区所有县(区)局税负分析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上报税负分析结果准确无误。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级税负分析团队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研讨交流的形式,相互借鉴,形成合力,逐步完善税负分析工作。


(四)优化发票领用。针对7月份增值税发票需求量将大幅增加的情况,各单位要提前制定预案,保障发票窗口和自助终端的票种、票量齐全充足。通过增设窗口、增配自助终端、提供网上预申请、运用二维码技术采集、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发票发放和代开发票效率,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局将针对税负分析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对各地税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营改增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六)开展深度合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与地方税务局的深度合作,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双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不断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营改增行业特点的优势,交流四大行业管理经验,积极争取各地地税部门派驻干部深度参与营改增培训、税负分析测算、风险管理防控等工作,以“兄弟之心”合力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推荐阅读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5ad263d2eac30b020c7fb2b4c686a63_f4a5046faa827f7111a7cbd6caa6d9a5.png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4a21ae942ed095905961bda5d8ed14c_cf21a75f65a72d7bb7a60e471c19b833.png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4a6ce49e8640a83fbb4dc5114f36ecca_47d840445167e3de2731eb806e7231b6.png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69ef0a990b93ba1096ebfd356a9d1370_a485d052b6b2a8ecefedf5d72c8f36e6.png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ae83503712decf0b2a6dc204095c235e_45d17c7a59f3fd2f94fb2d8b35e61e48.png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58ecb643a6f6de189cc50e369a10258d_d50d55a4678a8e1b79dd3f02e53b57af.png

第二步:

e667c8114ce81644d456cece6f29973b_91a9acc3424996f2a188596e10f31393.png

 第三步:

a47bc407588dfcfdbeb2a62770c50bf1_36eb0d093c8dd847dbd4daf8986282b0.png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1b6b300d7bc7991251f48c3f7fefff3b_53dbcc8476c8c8101f1447f1d0d3b57d.png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957ab453e969604961e6f83ef379afed_723c623258c7ebe8ee9a2fc2a67cc3df.png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