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1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7-10-09
文号:辽政办发[201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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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以下简称“两区”)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举措。为在“两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学习借鉴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先进地区经验,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加大省、市政府向“两区”简政放权力度基础上,以“建立一个制度、推进五项改革、打造‘一张网’”为核心,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服务方式创新,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推动“两区”成为“放管服”改革先行区、营商环境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打造改革创新开放新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实现辽宁振兴发展探索新体制、激发新活力、营造新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省、市政府要充分赋予“两区”管理机构(指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管委会和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两区”重点发展领域的赋权力度,实行协同、联动赋权,给予“两区”最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对“两区”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管理权限,省、市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两区”申报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得要求开展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两区”管理机构支付并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两区”行政权力和责任、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中介、随机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清单,明确“两区”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或取消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项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清单合法、有效。


  (三)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力争1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注册。推行“多证合一”制度改革,探索将更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整合简化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等事项,实现市场准入便利最大化。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通过取消、改为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将申请冠以“辽宁”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权限赋予“两区”管理机构,探索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开展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现工商登记全业务、市场主体全类型网上登记和电子执照发放,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在线刻制公章和在线申领发票。


  (四)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以“两区”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为重点,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审批流程再造、优化政务服务等方式,实现5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实行“多规合一”,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审批权限,提升规划水平,形成统一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实行“区域评估”,整合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由“两区”管理机构牵头集中组织编制,承担相关评估费用,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原则上不再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实行“多评合一”,整合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方案审批等事项的评估办理流程,实现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实行“多图联审”,整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积极探索和推进无纸化审图、网上审图,实现统一接收、并联审查、一次告知、整体反馈,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实行“联合勘验”,对建设工程竣工、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验收,分阶段实施并联办理,实现一家牵头、统一受理、集中实施、限时办结。实行“预审服务”,在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之前,提前介入、提供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的同步准备,对相关审批环节进行预先审查,在各项条件具备后一次性换发正式批准文件或者证件。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省政府批准,“两区”管理机构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借鉴行政审批局等模式,将市场准入、建设投资和权证办理等行政许可集中至一个机构行使,实行“一枚印章集中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做好集中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领域的监管责任。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的各项工作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两区”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文件传达、端口开放、信息传递、数据推送和审批结果认可等工作。


  (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经省政府批准,“两区”管理机构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将辖区内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创新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行“一支队伍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两区”在赋予的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概率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设,不断推进监管创新。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信用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充分激发创业创新者的创造活力。


  (八)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不见面”。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把握改革方向,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理顺各方关系,做好协调配套,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两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对“两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处罚等决定予以认可,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明确改革目标,抓准改革重点,定实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任务真正落地见效,确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其他地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要强化依法改革,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特别是开发区的实际,在具备条件的“放管服”改革相关领域探索推进改革创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开展绩效评价。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两区”战略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目标,以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等量化指标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评价体系,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两区”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及时复制推广至全省其他地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最大程度放大改革活力和效应。要加大改革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辽宁改革开放的正面形象,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建设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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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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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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